宪法“序言”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这是总结建国以来经验教训作出的结论。新中国建立后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长治久安、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建国后与建国前,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人民掌握了政权,一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在建国前,政权掌握在反动统治手中,旧社会的法是剥削、镇压广大人民的法律,在那个时候,只能是党直接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不仅不能强调法制,而且必须摧毁反动的法制。新中国成立后不同了,人民掌握了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按照马列主义的理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巩固统治阶级的工具,任何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之后,都要把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形式,上升为法律,用以巩固它取得的成果。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是这样的,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也应当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镇压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所取得的成果,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另一个根本变化是,共产党从地下党成为执政党,不仅有党的组织,而且有国家的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党对国家生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1956年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进入建设时期,就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调整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www.daowen.com)
对这个问题,我们不是一开始就认识得很清楚的。在“文化大革命”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深刻,对法制建设,有时重视,有时放松,有经验,也有教训。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人民吃了苦头,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才认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这类事情重演,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98年8月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达拉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关系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2年宪法正是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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