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法贯彻实施:立法纪事

宪法贯彻实施:立法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为了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关键是要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得出的结论。过去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不能制定法律。有法必依,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

宪法贯彻实施:立法纪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法制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为了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关键是要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得出的结论。1982年宪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根据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理论,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它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第一款)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守法、执法、监督等方面,都做了充分的规定。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作了规定。为了使宪法能够很好的贯彻实施,还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宪法明确规定要由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就有三十多处,涉及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等各个方面。如果不根据宪法把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定出来,如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呢?所以,必须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法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是违法必究的依据和标准。

为了加快立法工作,适应繁重的立法工作任务的需要,宪法对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过去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不能制定法律。这不能适应加快立法、健全法制的需要。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二是,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部、委有权制定规章。过去,国务院只能规定行政措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家行政管理涉及各个方面,什么问题都要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除制定法律外,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许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国很大,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不同职权,可以适应各地区、各部门的一些复杂情况和不同的需要。

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呢?宪法规定: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批准。这样就可以形成统一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有法必依,遵守宪法和法律。

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立了法就要依法办事,如果立了法不依法办事,等于没法。在“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法制不完备,但也不是没有法。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法制遭到破坏,有法不依。从这个意义来讲,有法必依更为重要。特别是我们现在已经有一部好的宪法,制定了一批国家机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有法必依的问题就更要重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

有法必依,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这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1954年宪法有规定,后来的宪法删去了,1982年宪法恢复了这个规定。为了更好地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总结过去经验,1982年宪法专门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不管你地位多高、是什么身份,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有法必依,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宪法把“法制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第二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通过了四个普法决定。普法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法律宣传可以使广大老百姓了解法律,不仅可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法交给人民,有利于人民用法律武器来监督国家机关更好地执行法律。

第三,执法必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来的。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要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怎么才能法制健全,当时就提出两句话,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提出了四句话,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后一句增加为三句。本来,“有法必依”包括老百姓要守法,也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时要依法。但从这些年的情况来看,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是关键,所以特别明确强调“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www.daowen.com)

执法必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第一百零五条)。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与广大人民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法律要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序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条第四款)。

执法必严,要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四,关于监督宪法的实施。

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广大人民十分关心。过去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由于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平时监督就有问题。因此,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比较好,因为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同时,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第九十九条)。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宪法实施,关键要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第一,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一是对从事立法工作的部门来说,在立法工作中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重大原则问题要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二是从党委来说,要重视立法工作,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把党对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的程序,变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1991年中央就规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后来对宪法的修改,就是最好的范例,如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在宪法中肯定下来,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纲领。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是代替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不是不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党是代表人民意志的,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党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成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同时,可以更好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更能符合实际,更好地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发扬民主,三者是统一的。

第二,党领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因此,遵守和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只有强调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中的有些规定不合适了,怎么办?那就要通过法定程序,对不适应的条文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党不仅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还要加强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领导。

第三,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是有沉痛教训的。总结经验教训,党章和宪法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中,各政党包括共产党,这是认真考虑过的。1990年,江泽民同志就强调,“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织,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和宪法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又强调了这个问题。十五大报告说,“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也专门强调了这个问题,提出全体党员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要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有不妥的地方,请同志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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