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广大干部和人民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1982年宪法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做了充分规定,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从过去的最后一章移到总纲后面,作为第二章。这章的条文,从1954年宪法的十九条、1978年宪法的十六条,增加为二十四条。
(一)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十分广泛和充分的。公民在政治、民主、人身方面的自由和权利,主要表现在:第一,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条与1954年宪法比较起来,文字上有些变化。1954年宪法写的是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次改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为对于“法律上”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有人认为法律上平等包括立法、司法、执法、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平等。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公民是国民在法律上的名称,包括人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法律只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意志。当然,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应该是人人平等的。所以把“法律上”改为“法律面前”,就明确了不包括立法,而是适用法律、执行法律平等。第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的权利,最重要的首先应当是管理国家的权利,这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与保障,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是人民一项最根本的权利。第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第五,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随便抓人、关人的问题,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六,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做出的规定。第七,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八,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九,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在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有:第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的条件。第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三,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第四,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第五,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过去宪法规定,有受教育的权利,1982年宪法规定,受教育不仅是权利而且是公民的义务。第六,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第七,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www.daowen.com)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充分的。但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只有一条,即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二)关于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主要有:第一,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二,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三,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一条是1982年宪法增加的。第四,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第五,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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