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根据什么原则组织起来。大体是两种方式,单一制和联邦制。联邦制是由若干个成员共同组成联邦。世界上的联邦制国家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因民族问题而实行的联邦制,如原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一种是地区之间实行的联邦,如美国的州就是这样。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有五十六个民族,民族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党一贯主张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实行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压迫的结束,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世界的经验,我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而不采取联邦制。我国民族情况有什么特点呢?第一,我国很早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汉朝时就统一了新疆;元朝时就统一了蒙、藏。第二,我国民族分布的情况是小聚居大分散。第三,在历史上各民族人民形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宪法序言中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不能独立。联邦制国家地方有自决权,可以脱离联邦。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一般地方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第三,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治。如藏族,除居住在西藏外,还分布在其他一些省。在藏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成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是全国的藏族成立统一的政权,西藏自治区只管西藏,不能管青海的藏族自治州。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正确的、好的。第一,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第二,可以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因为,一方面自治地方有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又可得到国家在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的帮助;第三,有利于抵御外来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www.daowen.com)
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是:第一,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1982年宪法增加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二,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54年宪法规定自治权有三条,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82年宪法规定了七条,增加规定,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关于民族方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宪法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序言)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一般比较后进,这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距是存在的。建国后,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加速经济、文化发展,逐步缩小差距,做了大量工作,今后还要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长期的任务。因此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宪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是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二条)“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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