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邓小平曾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邓小平曾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性质的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是不同的。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第三条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了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邓小平曾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每个国家都有国体和政体。国体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决定和体现国家的性质。同时,不管什么性质的国家,统治阶级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管理国家,以实现其统治,这就是政体,也就是政治制度。国体非常重要,是决定性的,但没有一定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就不能很好地实现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权力,政体是保障、有利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所以实行什么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不同性质的国家,采取的政治制度是不同的。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最根本的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同时,在具体形式上,也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具体情况有关系。奴隶主国家、封建主国家政治制度的原则是专制主义,他们的理论是“君权神授”,也就是说,国王的权力是神授予的,因此,实行君主集权制,立法权也好,行政权也好,司法权也好,都集中在君主手中。资产阶级革命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了三权分立,采取共和制,实行议会制度。在封建社会,资产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他们在反封建斗争中,首先要求有立法权,进而要求从司法方面来限制封建君主的权力,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互相制衡。这个理论在反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是有进步意义的。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立法权也好,行政权也好,司法权也好,都掌握在大资产阶级手中,议会、政府、司法机关都是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革命,在巴黎创建了崭新的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马克思高度评价巴黎公社的创举,他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机关。”巴黎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创建了革命的政权。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指出,我国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这与巴黎公社的原则是一样的,但在具体形式上又与巴黎公社有所不同,这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开始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地方先是召开代表会议,到1953年全国进行普选,在普选基础上召开了地方和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起草1982年宪法时,大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对实行什么政治制度有各种各样的意见,也有的提出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有的主张两院制,等等。中央和邓小平同志非常明确,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好,而是民主、法制遭到破坏。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从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一直到1975年,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就没有开过会,地方各级人大也不存在了,而是被“革委会”所取代。所以,总结这段历史教训,不是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要坚持人大制度并加以完善。

宪法第二条、第三条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和本质。我国有十多亿人口,广大人民根据什么原则组织起来管理国家事务呢?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为了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www.daowen.com)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是由代表组成的,它们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民主选举十分重要,要把真正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选为代表。同时,代表当选后还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认真履行职务,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那么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宪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这与西方议会制度是不同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当选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撤换的,因此在竞选时可以讲得天花乱坠,向选民许愿,当选后不履行诺言,选民也没有办法。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样规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目的是保证人民的决定能够得到贯彻施行,使人民政府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行政权,法院、检察院依照人民意愿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议会只是立法机关,在美国,总统对议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否决,在日本,首相虽然对议会负责,但可以解散议会。

所以说,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是可以使人民真正掌握国家的、民族的、自己的命运。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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