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与中国特色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与中国特色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起草1982年宪法的时候,全国各族人民非常关心,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希望对宪法的地位、作用作出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第一,从内容上说,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可以说,我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与中国特色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有一段话,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通俗地把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都讲到了。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从资产阶级革命时开始的。最早是英国,但是它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成文宪法,而是由很多宪法性的文件和法律组成的,主要是《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议会法》《众议院选举法》等。美国在独立战争取得胜利以后,在1787年制定了宪法,这是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把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最根本的成果,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加以保护。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说,资产阶级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也是用宪法把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肯定下来。苏联十月革命以后,1918年在列宁领导下,制定了苏维埃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列宁说,我们的宪法不是抄出来、想出来的,而是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地主阶级资本家所有制的成果记载下来。

起草1982年宪法的时候,全国各族人民非常关心,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希望对宪法的地位、作用作出规定。1982年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就是根据全国各族人民的这个意见,对宪法的地位、作用所作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第一,从内容上说,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只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这是总结建国几十年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教训得出的结论。(www.daowen.com)

新中国建立以来,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49年全国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虽然不是宪法,但它总结了人民革命的经验,确定了我们国家各方面的总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部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的经验,特别是建国五年来的经验,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把党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文化大革命”期间,在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很多错误的观点,抛弃了1954年宪法中很多正确的东西。粉碎“四人帮”以后,在1978年又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第四部。

1980年8月,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建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系统的修改。为什么1978年宪法才颁布了两年多,就要进行系统的修改?中央给大会主席团的建议信和叶剑英同志在第一次宪法修改委员会上的说明讲得很清楚,主要原因是:第一,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以后不久颁布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来不及对建国三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进行全面总结,来不及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的影响。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拨乱反正,全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虽然对1978年宪法作了一些修改(二次会议把革委会改成人民政府,县以上地方人大设常委会,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三次会议取消了原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对宪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历史经验,颁布一部能够符合新历史时期进行四化建设需要的、比较长期稳定的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四年拨乱反正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及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都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1982年宪法颁布后,随着情况的发展,又进行过三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可以说,我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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