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问题上,提的意见主要是两个,一个是要完全独立,一个是要法官终身制,这个问题实质上还是要独立的问题,也就是“三权分立”,要法官完全独立。
在起草时,有人主张写成法院独立依法审判;再一种意见主张写成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一个把“独立”放前,一个把“独立”放后,争论了好久。一前一后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要争那么久?看来是一前一后顺序问题,实际意思不一样,独立依法审判,就是说要完全独立,审判时依法;后一种写法,依法独立审判,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审判要依法,二是独立也要依法,不是完全独立。比如说,法院要对人大负责、报告工作,对权力机关要负责,只是行政不能干涉。再有,刑诉法规定了,公、检、法互相配合和制约,这还不是干预,这次把这个内容也写在宪法中做为一条。还有党的领导,在序言中写了,自然对法院也适用。当然,党有个如何领导的问题,不是去干涉具体案子,而是领导执法,不能违法。
这里也有个理论问题,我前面说了,资产阶级革命时,要把封建主手中的司法权先夺过来,强调三权分立,法官终身。但是,巴黎公社不同,苏维埃不同,法院也要受人民监督,服从人民意志。法院是脱离人大好,还是由人大产生、监督好?法官是终身好,还是有任期好?各级人大是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当然法院由人大产生、监督好,这样可以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如不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换。(www.daowen.com)
讲一讲党的领导问题。有人觉得,有了刑法,规定了量刑,法官按照办就是了,好像很容易。实际不是,如何量刑,不简单,因为法律规定的量刑是有一定幅度的。再具体成不成?当然能具体更好,便于执行,但没一定幅度不成,因为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不同情况。同时,由于形势不同,量刑也不能完全一样,所以要有个幅度。作为审判员,在审判一个案件时,是有相当机动权的,要判得正确,有个立场、水平的问题,不简单。判案要考虑形势,谁最了解形势?党委。1979年治安形势那么严重,人民意见非常之大,这个问题是谁发现、抓住提出来的?是公安?是法院?是检察院?都不是。而是党委。彭真同志看到青年团关于上海控汇路事件的情况简报,抓住了,在政治局会上提出来了,中央非常重视,马上决定召开了城市治安会议,根据这种形势,提出了方针,采取了措施,提出在治安形势严重情况下,对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所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搞好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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