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民权利和义务:立法工作纪事,含历史教训和有针对性规定》

《公民权利和义务:立法工作纪事,含历史教训和有针对性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权利和义务,起草过程中,除几条争论较大外,多数没有多大争论和意见。这次对公民权利,规定得比较充分,特别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教训,增加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人格尊严等等。他说,没有“文化大革命”,定不出现在这样的刑法、刑诉法,也定不出现在这样的宪法。另一方面,又不能利用公民权利,来进行反革命活动,进行破坏活动。因此,不允许利用个人权利自由来危害国家。

《公民权利和义务:立法工作纪事,含历史教训和有针对性规定》

公民权利和义务,起草过程中,除几条争论较大外,多数没有多大争论和意见。

公民的权利,一定要保证,要充分民主。这次对公民权利,规定得比较充分,特别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教训,增加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人格尊严等等。这里要说一下,彭真同志讲,对“文化大革命”过去的事,要着重吸取教训,在法律中从正面做出规定。他说,没有“文化大革命”,定不出现在这样的刑法、刑诉法,也定不出现在这样的宪法。过去的问题,不要老是批,而要总结经验教训,从正面做出规定,要向前看。(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又不能利用公民权利,来进行反革命活动,进行破坏活动。譬如,保证公民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证文学艺术的自由,但决不允许利用这些自由,进行反革命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等等。什么自由和权利,都没有绝对的。总的规定了两条,一条是,行使自由权利不得破坏法律、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个人的合法权利;再一条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对通讯秘密,规定了因国家安全、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经过公安、检察一定程序可以检查。这就开了个口,这是吸收法、意等国的规定。不然就不能与间谍、特务斗争了,但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予以限制,以保证广大人民的自由。要说明一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脱不了政权的权力。人民不掌握政权,不是国家主人,哪来的个人权利?因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是最根本的权力,是个人权利自由的保证和基础。因此,不允许利用个人权利自由来危害国家。一些坏人打着自由权利的旗号进行破坏,进行反革命宣传,他说有言论、出版自由啊,与我们进行斗争。而我们的干部不熟悉法,束手无策,有的还怪法律,实际法律定了,行使自由权利不得破坏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是武器,如果不熟悉,就不会利用法律这个武器进行斗争。是有言论自由,但不能有反革命宣传的自由。在外国,游行、结社等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譬如,游行要事先告之,游行时不能停留,要在一定的路线。在日本,如上街贴标语,政府不管,但有一条,你贴在墙上,墙是属于私人的,他出来干涉。还有结社,美国是允许结社的,但要登记,经费来源、宗旨、每个成员住址情况等等都要登记。这一条历害,把你一切情况都掌握了,如果对政权没有根本危害,他可以不理、不管,一旦需要,可以以危害国家罪予以逮捕、判刑。我们研究了外国关于游行、示威、罢工、请愿、结社等法律规定,也要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才能使公民正当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行使权利和自由时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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