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废除国民党的法律。因为,国民党的法是剥削、压迫广大人民的,是维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如果不废除国民党的法,人民怎么翻身解放?!怎么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
要建立人民的法制。新中国成立前,政权掌握在反动统治阶级手中,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只能靠党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不同了,人民掌握了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就要从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人民的法制。(www.daowen.com)
当时对立法工作采取什么方针?新中国建立初期,还要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在立法方面,“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而“应当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1951年5月11日彭真同志在政务院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这个方针,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为了妇女解放,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季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解放广大贫下中农,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总结镇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为了反对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总结三反、五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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