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显著成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及时地将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成法律。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125件法律,对56件法律进行了修改,通过了7件法律解释,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

(2002年10月17日 在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举办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系列报告会上的讲话)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的基本方针,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显著成就。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本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江泽民同志说,“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保证”“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要民主得多”。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不断地进一步加以完善,加强立法工作,认真做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监督,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因为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据和准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适应,及时地将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成法律。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125件法律,对56件法律进行了修改,通过了7件法律解释,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我国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与备案等,作了系统的具体规定。这对加强立法,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有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严格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充分发扬民主,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目的是为保证法律的贯彻施行,监督和支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行使监督权方面不断加强。

关于法律监督。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对个别地方性法规中与法律不一致的某些规定,提出了纠正意见,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执法检查,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某一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先后对50多件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亲自带领执法检查组,深入地方和基层广泛听取人民的反映和意见,采取自上而下检查和自查相结合,人大检查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执法检查期间,还开设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法律实施检查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听取有关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将检查报告和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及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要求他们切实改进执法工作,有关部门要将改进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通过执法检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有效地促进了法律的实施。

关于工作监督。全国人大认真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国有企业改革、大江大河流域治理、技术创新与科教兴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使用情况、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情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金融工作、关于实施货币政策、关于文化市场管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加强禁毒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反对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等40多个专题,听取和审议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人大及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对政府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法院、检察院依法公正司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对计划和预算工作的监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工作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对预算和经济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改进财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选举权利的需要,1995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根据城乡人口变化的新情况,进一步体现选举平等的原则,缩小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改为四比一;规范代表名额的确定办法,改变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分别决定的做法。在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实行差额选举,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使选举权利,依照法律规定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不断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1991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宪法为依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职权、工作方式、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年来,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代表工作,与人民群众和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代表视察、接待群众,深入体察民情,积极地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批评、意见和建议,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和坚持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在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审议法律草案时,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不断改进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工作,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有8108件,其中交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1735件,有6373件作为建议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26384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加强人大组织建设。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和其他议案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立法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如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修改等草案,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审议法律案的经验,进一步实行三审制,不断提高审议质量。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这些重大措施都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的自身建设,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邓小平同志提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民主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根据宪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各项制度。

第一,在农村和城市进一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民主的要求,经过十多年的实践,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作了补充和完善。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有平等的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现在,全国已经建立了六十九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通过选举,一大批热心为群众服务,懂经济、会管理、年富力强的人,选进了村委会领导班子,为村委会建设注入了活力。本村的各项重大事项,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等,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在广大农村,村民自己的事情由自己管理,许多村民会议依法制定了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根据需要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予以罢免和撤换。亿万农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基层群众自治,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对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完善城镇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自我管理的基层民主,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增加了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会议的组成、居民会议的召开、居民会议对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等规定,对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使居民委员会的活动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现在全国有九万多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在城市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与居民委员会都有关系,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对推进社区服务,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国有企业实行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同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一样,都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创造”“要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上充分注意赋予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些规定,为职工民主管理提供了宪法根据。按照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有关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在一定条件下民主选举厂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在决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劳动法、修改了工会法,从劳动者权利方面,对劳动者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作了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扩大基层民主法律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实践。

三、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地修改宪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责,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成果,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实践证明,现行宪法,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主要包括:

第一,在宪法的序言中,增加规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表明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心愿。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在宪法序言中增加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样修改,比较集中、完善地表述了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我国是在什么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我们事业能够经受风险考验,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最可靠保证。

第三,在宪法序言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的作用,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把它写进宪法,肯定了这一制度将长期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四,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在宪法中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www.daowen.com)

第五,在宪法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宪法把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立下来,有利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江泽民同志说,“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极为重要”“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要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特别要注意进行宪法教育,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他还强调“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要在遵守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并同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我们一定要按照江泽民同志的要求,认真学习宪法,熟悉宪法,掌握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宪法。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依照宪法治国,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树立宪法的权威,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法制建设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中的重要作用非常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3年3月,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依托。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近十多年来,我们在民商和经济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机制、责任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提供了法律依据。1997年制定的合伙企业法和1999年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引导、规范这两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国务院也制定了一批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一批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作为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调控手段,在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江泽民同志指出:“健全金融法制,严肃金融法纪,是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根本要求。”在金融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十分关注。江泽民同志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为了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从199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方面的行政法规。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点行业的振兴和发展,制定了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煤炭法、建筑法、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或修改了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去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赋予的职权,适时地作出相关决定,顺利地完成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批准程序。同时,认真履行我国根据WTO协议承担的义务和对外承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遵照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进行了修改,国务院对一些行政法规作了修改或废止,各地、各部门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同时,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内维护我国的利益,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国务院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五、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在这一重要方针的指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工作作为首位任务,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现在,我国已经有现行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通过的现行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在国家机构方面,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代表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这些法律根据宪法确定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产生、组织、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健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有效地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制定了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为了加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的民事法律,确立了我国的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公民人身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基础产业和重点行业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前面已经说了。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商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

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地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学位条例、文物保护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体育法等。

在保护生态和环境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制定了劳动法;为了加强劳动安全保护,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在1979年刑法及一批有关刑事处罚补充规定的基础上,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针对实际中出现的新情况,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全面的修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作了规定。刑法对于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以及仲裁法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之后,于1991年和1996年,分别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行政诉讼法完善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已经比较完备,为实体法的公正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也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取得新的进展。

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执行的基本条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深入普及法律常识,对全体人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且要形成制度,务必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尽快地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1年、1996年和2001年,通过了三个在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三个普法教育的五年规划。决议和规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地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为改革开放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江泽民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身体力行,带头学习法律。中央政治局先后举办了十二次法制讲座,请法律专家就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讲授。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建立了法制讲座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举办了28次法制讲座,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的理论、宪法理论、中华法制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物权法律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的法制建设等。通过法制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为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有八亿多人民群众接受了普法宣传教育,编写和发行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和各种法律常识读本几千万册,全国各地市、县级以上成立普法讲师团,成员达6万多人,专职和兼职结合的法制宣传员达700多万人,涌现了几万个各种类型的基层依法治理试点单位。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增强了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同时也提高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这对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保障法律的贯彻有重要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在本系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专业法的学习,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监督制度,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专业培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紧紧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认真依法审理各种案件,解决民事、商事、经济纠纷,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证明,我们党确定的在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经验是:

第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一地位和作用是历史形成的,是全国各族人民所公认的,并且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对国家事务的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成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和国家意志。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实现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

第二,坚定不移地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是一致的。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根本着眼点是为了保证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和发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联系人民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以法治为保障,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政治文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治国理政的法治水平。

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5·31”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在今年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党员负责同志会上,江泽民同志说,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充分发扬民主是目标,严格依法办事是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的征程中,我们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再接再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立法、监督、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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