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后来,中央又加了个要与发展决策紧密结合。这是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
法律是党和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立法工作一定要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立法要体现改革的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要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反映社会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在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必须借鉴国外经验,注意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移植。是不是不要从实际出发了呢?不是。领导同志在讲到借鉴、移植和接轨时,都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或者说要“结合我国实际”。总之,都是以中国实际为前提的。立法如果不从实际出发,定了也行不通。移植必须与土壤相适应,如果与土壤不适应,移植是不会成活的。衔接也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如果不从实际出发,那么就悬空了,是接不上的。同时,领导同志讲的移植、接轨,都是有一定范围的,是指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利于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至于政治制度方面,是不能讲接轨、移植的。(www.daowen.com)
我国的实际是什么?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是最基本的国情。二、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来看,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三、向新体制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过程,既要积极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分步骤进行。我们制定有关法律时,在借鉴国际经验时,必须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还有一个对“超前”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如果说,“超前”是指立法不要妨碍改革,要有预见,把能办到的、成熟的,及早制定成法律,以引导、规范、保障改革的进行,是对的。如果把“超前”理解为不顾实际发展情况,不管经验是否成熟,不管目前是否能办得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那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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