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情况怎么样?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外说,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了?
首先要有法可依。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当时许多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所以邓小平同志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必要的法律。1979年以来,制定了新宪法,制定了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和经济等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法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八届全国人大以来,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制定了有关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有两个问题,应当怎么认识。
一个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什么?怎么样才能说初步形成?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很多的,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来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法制的基础。国家机构、民事商事、刑事、诉讼和经济、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律,构成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国家机构的法律,关系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规范权力机关、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民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传统民法基础上又出现了商法。商事活动也是民事活动,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有些国家民商法分开,有些是民商合一。从法律制度讲,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是一类。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处以什么刑罚。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是保证实体法正确贯彻实施的。还有经济方面、行政方面的基本法律。党的十四大以来,提出要制定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这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讲的,需要制定这些方面的法律。这些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把它等同于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因为,有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包括不了的,例如包括不了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拿刑法、刑事诉讼法来讲,其中有涉及市场经济方面的,但还有其他方面的。
我们对立法工作如何估计,制定立法工作规划要从国家整个基本法律制度来考虑,一个国家法制健不健全,要看这些方面有没有法律,而不是看法律的数量。现在,有些部门脱离国家整个法制体系,盲目追求本部门的什么体系。从地方来讲,也要从国家整个法制体系来考虑,不要强调单成一个什么体系。我们在制定规划时,应当从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来研究,还缺什么,急需制定什么,以便集中力量,把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不然,这个法、那个法,数量很多,搞不好,会影响集中精力把重要、基本、急需的制定出来。(www.daowen.com)
第二个问题是,对党的十四大以前制定的法律怎么看?有一种说法,认为八届全国人大以前制定的法律是按计划经济搞的,现在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了,要另外重新制定。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1979年以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没有很好研究,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为什么这么说?第一,从国家历史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开始形成,奠定了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这个新历史时期中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79年以来制定的法律,体现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第二,中央对1979年以来制定的法律也是肯定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从法制方面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决定指出,要加快经济立法,完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提的是“完善”,而不是重新制定。当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些不适应了,要修改补充,但不能说总体上不成了。第三,从事实看也不是如此。拿民法通则来说,有的说民法通则是按计划经济制定的,现在不适用了,要另行制定。这不符合事实。民法通则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这一点,从这个法的制定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一、为什么要制定民法通则?彭真同志一再讲,由于有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他们相互之间有商品交换,所以要制定民法。很明显,是为了规范商品经济的需要。二、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当时有很大争论。一种意见,不要制定民法通则,而要制定经济法纲要,至少要与经济法纲要同时制定。这个问题,一直反映到中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对此十分明确,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经济关系。至于纵向的经济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中央同意委员长会议意见。三、民法通则规定,民事关系的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化,民法通则有些规定需要补充、修改,但总体上看,民法通则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今后立法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有一些重要的法律还需要制定,如物权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还有行政程序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二是,已有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新的情况予以修改。三是,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具体化,予以充实、补充、完善。
从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现在问题多的是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在一些部门、地方还相当严重,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对法制建设,对立法情况,要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只有这样,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重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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