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阶段立法任务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新阶段立法任务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提出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论述。为了完成新阶段的立法任务,应当注意遵循以下原则。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绝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新阶段立法任务原则---立法工作纪事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提出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论述。为了完成新阶段的立法任务,应当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就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对法制建设要重视,而且要“高度”重视。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是不断加深、发展、丰富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是发扬和保障人民民主和巩固人民政权的需要,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这次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来认识健全法制的重要意义,这是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认识的进一步丰富。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健全法制,但决不是说我们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法制自然而然会健全,要健全法制,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定要同时考虑法制建设问题,加强立法工作,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第二,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82年宪法是根据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制定的,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大法。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绝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要结合,而且要“紧密”结合。这是我们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的规划、法律的内容、立法的形式等,都要与改革的决策紧密结合。制定什么法律,重点抓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要根据改革的重点、步骤来确定。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法律的内容根据改革的决策,成熟的,做出具体规定;方向明确、具体经验尚不足的,原则规定;现在办不到、将来才能办的,暂不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积极进行改革,又要有步骤的进行,在从现有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转换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此,立法一定要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包括改革的步子多大,改革的时机等,既要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推动改革,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客观需要又具备可行性的,决不能拖延滞后,妨碍改革;也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地超前,把现在办不到、不能办的事情,用法律予以规定。(www.daowen.com)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根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统一,因为只有统一的法制,才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有利于公平竞争。因此,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样子,应当统一制定法律,有些制定法律条件还不成熟的,可由国务院根据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各地不要另起炉灶自成体系。有些改革只在某些地方试点的,可以由有关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的经济法规,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法律。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不顾全局,而只从地方、部门利益考虑的部门、地方观点。

第五,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

市场经济有共同的规律,我们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时,一定要解放思想,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同时,在借鉴时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各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不同,以及文化、社会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如何实行市场经济又有各自的特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时间较短,要从现有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立法时,要对国外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别是国际通用的有关法律和惯例,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我国国情,予以借鉴,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要符合我国国情,能够行得通。照抄某个国家的法律并不难,要做到与我国国情结合得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我们立法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立法工作者的职责。

第六,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要健全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句话。有法可依是前提,但有了法不遵守,等于没法。1979年以来,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因此有法必依的问题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营者在市场上自主经营,政府转变职能,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干预,这就更应当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经营,政府不要当“指挥员”,但要当好“裁判员”,要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了保护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