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邓小平同志到南方视察发表了重要讲话。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阶段的立法工作是1979年以来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
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任务。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讲,“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在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公司法的制定,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经营者在市场上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但这种竞争应当是公平的竞争,而不是不正当竞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制定了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在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正在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两个法从预算、货币金融方面,加强宏观调控。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同时,还制定了农业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对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www.daowen.com)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制定了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的和正在审议的法律还有合同法、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广告法、国有资产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等,立法任务是相当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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