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关注的关键问题

立法工作纪事:关注的关键问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们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新的情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立法工作一定要根据宪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当前应特别注意法律的规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应着重规定标准、行为规范,主要不是规定批准权、许可证等。立法要借鉴外国有关经验,这是我国立法工作一贯的作法。一是,我们新阶段立法工作任务是要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

立法工作纪事:关注的关键问题

为了完成新阶段的立法工作任务,要注意什么问题?根据我们立法工作的经验和新的情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法工作一定要根据宪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法工作也是这样,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这是立法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

党的十四大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应特别注意法律的规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例如,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关于企业行使的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下放给企业的权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截留”。一些部门在起草法律时,往往多注意用行政手段来管理,例如,动不动就规定要发许可证。不是什么都不要许可证,有些是需要的,但应限于那些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产品,如药品等,一般的不应采取许可证的行政管理手段。法律应着重规定标准、行为规范,主要不是规定批准权、许可证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为规范,政府就不要管,政府的责任是依法监督、指导,如果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采取积极态度,尽快出台一批重要经济法律。

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提出,立法工作“快搞比慢搞好”“有比没有好”。彭真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也说,“我们的立法工作任务是繁重的,要积极抓紧,不能慢慢腾腾”。1993年江泽民同志对“两会”党员负责人讲话时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放在极重要的位置,在本届任期内尽快出台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要有法制来保障,迫切需要制定有关法律,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讲了。对此,一定要有紧迫感、责任感。

目前加强经济立法,尽快出台一批重要经济法律有没有条件?我认为是有条件的。第一,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经济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这就为市场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第三,改革深入了,也提出了不少问题,取得了不少经验,实践为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第四,涉及市场经济的一批重要法律虽然还未出台,但调查研究工作几年来一直没有停止,对其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是有所了解的,对国外的有关立法也做了研究,收集了不少资料,这些都为加强经济立法提供了条件。

有没有困难呢?也有。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经济对我们来说,还是比较生疏的。乔石同志说,“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上讲话)。二是,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有一个转换的过程。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大胆探索,敢于试验,及时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有难点怎么办?对立法工作中的难点采取什么态度?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为了尽快出台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开始可以粗一点,不要求全,待以后再不断补充完善。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说,“邓小平同志1978年就指出,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些意见,对于我们当前的立法工作,仍是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个方针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有些法如果要求全,要求具体,那么就不可能及时制定,或者制定了执行不通。例如,我们在1979年为了对外开放,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原则规定,一共15条,对吸引外资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累积了经验,使后来可以制定细则。经过4年,于1983年制定了实施条例,有118条,如果当时就要求定得很具体,办不到。

如果经验不成熟怎么办?也应采取积极态度,通过实践及时总结研究。有些目前制定法律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有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待成熟后再制定为法律。

第三,立法工作要大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改造、吸收,为我所用。

立法要借鉴外国有关经验,这是我国立法工作一贯的作法。1979年法制委员会一成立,我到法委第一天,就根据彭真同志指示,给我驻外一些使馆发电,要他们搜集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定宪法时,我们研究了外国宪法,制定民法通则、有关知识产权等法律时,都研究了外国的规定。现在提出要“大胆”借鉴,很重要。为什么现在提出要“大胆”借鉴?我认为有两点。一是,我们新阶段立法工作任务是要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这与过去不同,建国初期,要粉碎旧法,建立新政权,怎么能提大胆借鉴呢!又如,对政治制度方面,我认为也不能提大胆借鉴,我们不搞议会制度。至于一些管理方面的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有共性,可以而且应当“大胆”借鉴。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常委会上说,市场经济已经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有一些不同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是相同的,竞争机制、资源配置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在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必须借鉴外国经验,注意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再一点是,有利于解放思想。有的同志对法律阶级实质的认识不够全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基本理论,揭示了法的阶级实质。这是正确的,必须坚持,不认识这一点,就会迷失方向。但是,我们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是从整体上来说的,并不能说所有法,所有法的具体规定,都有阶级性。法有各种各样,有基本法,有一般法;有根本制度的,也有具体管理性质的,不完全一样。过去强调法的阶级实质,有的同志对有些法具有共性这一点认识不够。所以,现在提出“大胆”借鉴,有利于解放思想。

要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不是不要从实际出发了呢?不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是立法工作的又一条根本原则。因为,不从实际出发就执行不通。市场经济的法律,有共性,要借鉴,但各国情况不同,也不完全一样。去年我到日本考察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日本朋友对我们说,市场经济有共同规律,但由于各国情况不同,也不完全一样。他们说,世界上的市场经济现在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一种是欧洲式的,再一种是日本式的。他们说,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定是第四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乔石同志说,大胆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要结合我国实际加以改造,吸收为我所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和从我国实际出发,这都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公司法,要大胆借鉴外国公司法的经验,但中国有自己的特点,外国多是私营企业,而我国主体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就与私营企业不同,私营企业没有政企不分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就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同时要解决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解决好法人代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抄外国的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根据共同的规律与我国实际结合,这也正是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着重研究解决好的问题。

第四,要从总体上、法理上研究,要从大局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着眼。

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说,“我们应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总体上、法理上的研究”“要有通盘考虑,合理部署”。这一点非常重要。我理解从总体上、法理上研究,就要:一,需要制定什么法,不是只考虑一个方面,如不仅仅是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而是要从全面考虑,包括各个方面,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和秩序,宏观调控,政治保障条件等等各个方面。二,哪些制定法律,哪些制定行政法规,哪些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要全面考虑。三,先制定哪些,要根据经济改革的进程、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制定有关法律。还要考虑到现有立法的实际情况。(www.daowen.com)

乔石同志专门讲“起草法律,要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避免从部门的利益出发”。后来他又说,制定地方性法规也要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好多法律是由部门起草、经国务院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门对实际情况了解,起草有优势。但另一方面,部门起草往往有部门观点,从部门利益考虑多,有局限性,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制定的法律是代表国家的,因此一定要注意从全局考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第五,立法一定要有理论指导。

彭真同志多次强调,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来指导立法工作。乔石同志也说,要从法理上来研究。因为,只有用理论来指导,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合适,才能使各个法律、法规相互之间不发生矛盾。比如,死刑问题。我们对死刑的方针是:第一,不废除。现在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后又恢复了,我们现在如果废除死刑,对于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不利,对于保护人民的安全不利,对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对于改革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不利。第二,使用死刑要十分慎重,不能什么都使用死刑,更不能说死刑越多越好。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现在一讨论,往往强调重刑,什么都要规定死刑。我国刑法现在规定的死刑已经够多了。只有从总的方面来研究,才能解决得适当。用法律理论指导,在遇到一些问题时,就可以解决得比较适当。

研究法理要以马列主义来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对外国的法学理论要研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从哪里来?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总结我国立法经验。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学理论才能有发展。一方面,要总结已有的立法经验,我们立了那么多法,都是有理论指导的,要研究和总结。另一方面,要对改革、开放带来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研究和探讨。

第六,立法工作要广泛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立法工作要广泛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集中,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复用实践来检验。

在起草、审议法律时,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听取不同的意见。例如,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不仅听取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还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使民事诉讼程序既便利法院审判,又便利当事人打官司。在制定工厂法时,听取了厂长、党委、工会各方面的意见。涉及中央和地方或者各部门关系的法律,不仅听取主管部门意见,而且要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仅听取中央部门的意见,而且要听取地方的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才能把各种矛盾、各种问题都摆出来,对各种意见进行比较研究,在广泛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这样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得比较好、比较正确、比较符合实际。

在立法工作中,采取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与专家三结合,是一种好的办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了全国民法通则座谈会,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同志及法院的同志,共18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对民法通则草案逐章逐条地进行讨论修改。彭真同志说:“制定重要的法律,请专家和实际工作者来参加,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把各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同志请来,大家一起讨论,共同商议修改,可以使理论和实际密切的结合起来”。民法通则草案经过三结合的座谈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草案原是131条,修改后为156条,其中增加40条,合并3条,删去12条。修改后,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

我们的立法任务是很繁重的,起草、制定法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个方面的力量。同时要加强领导,做好统一协调工作。

第七,立法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立法工作一定要加强党的领导。1991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政治原则,也是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

1991年中央意见指出,“为了保证立法机关有效地行使立法权,使立法工作很好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央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领导”。意见规定,中央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确定立法工作方针和一些重要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审定我国立法工作规划和计划;根据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立法机关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正确的并长期适用的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法律;对立法工作中需要中央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作出决定等。

对从事立法工作的部门来说,在立法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问题要向中央请示。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建立时,彭真同志就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写了一个“关于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审批程序的请示报告”。在报告中明确规定“在草拟或修改法律、法规、重要条例时,应将拟定或修订的法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意见,请示中央原则批准”“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如有原则性的变动,需要公布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后,说明变动理由,连同条文草案报送中央批准”。1991年中央意见规定,对宪法的修改意见或草案要提请中央全会讨论通过;政治方面的法律、重大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要报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或政治局会议讨论同意,其中特别重大的还应提请中央全会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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