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阶段,我国立法工作的任务是什么?江泽民同志、乔石同志都讲了,要“在本世纪内努力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江泽民同志1993年3月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上的讲话,乔石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讲话)。具体来说,首先是要加强经济立法,“抓紧制定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特别是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宏观调控方面的一些重要法律”“同时,还要对过去制定的已不适应深化改革开放的法律、法规,抓紧进行清理”。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制定哪些法律?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哪些法律?当前急需制定的又是哪些法律?要有通盘考虑,合理部署”“应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总体上、法理上的研究”。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报告提出,要认真想好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环节,主要讲了四个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围绕这些方面,抓紧制定有关法律,主要是:
第一,市场主体的法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解决市场主体的问题。到市场上从事经营,需要有一定的资格,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规定的民事主体,要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什么人、什么组织都可以成为市场经营主体。这就需要对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设立、解散等作出法律规范。
十四大报告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有关市场主体的问题。报告说,“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
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问题。过去,我们陆续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等。1986年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成立的条件,合并、分立、终止等也做了原则规定。当时,是按所有制制定的,现在需要按不同责任形式制定有关法律。过去,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是必要的。例如,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必要的,为了适应改革需要,把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适当开放,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也是必要的。那时就已不用“国营”企业,而是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些法律,对改革和开放,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在随着改革深化,出现了一大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有几十万个公司,还有联营公司等,这就需要也有可能制定公司法,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作。除公司法外,还需要制定有关合作组织的法律。关于合作组织,民法通则有原则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
还有,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四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正如十四大报告提出的,还要“理顺产权关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产权关系要理顺,国有资产要防止流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等等,需要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第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
十四大报告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要“加快市场体系的培养”,要“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
什么是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过去,办企业,资金靠财政拨款,上项目靠计划审批,生产靠计划,生产资料靠调拨,劳动力靠分配,产品有相当部分调拨,等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要自主经营,政府要转变职能,对经营活动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企业经营要靠市场,不找政府,找市场,到市场上去竞争。市场包括金融、技术、劳务、生产资料、商品和房地产等等市场。企业到市场上竞争,也不是可以乱来,要有一定的规则。就如运动员到比赛场比赛,要有竞赛的规则一样。市场的规则,有一般的,共同要遵守的,如合同法,还有专门的单个方面的,如证券交易、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法律等等。(www.daowen.com)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要达到这个目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促进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技术、改善服务、降低成本、促进生产的发展。否则,达不到这个目的。例如,有的企业搞巨奖销售,不是在提高质量等方面下功夫,而是用巨奖来促销,这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方法。因此,国家要“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党的十四大报告),这就需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不要宏观调控。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快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继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四大报告还指出,“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快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市场的盲目、消极作用,使市场经济健康的顺利发展,要解决好国家宏观调控的问题,“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体制与方法”。(党的十四大报告)这涉及货币、投资、贷款利率、税率等。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计划、投资、财政、金融体制”。这就需要制定有关投资、预算、计划方面的法律和银行法、税法等等。
第四,有关分配制度、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样,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上贫富的差距会扩大。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但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第一步的分配主要是按“效率”,要在第二步分配上按公平原则予以调节。这就需要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来解决。
各类企业到市场上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有一些企业成功了,发展了,必然会有一些企业失败了,办不下去,工人下岗了。对失业的,要有救济措施。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这就需要制定有关的法律。
第五,其他方面的法律。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经济立法,这是重点。但不仅仅是经济立法。例如,建立市场经济,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保障。又如,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贪污和腐败。所以,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讲,“除了加快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外,还要抓紧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科学、教育、文化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