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要逐步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李鹏同志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是一个有战略意义的任务。行政管理涉及各个方面,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是有关行政管理的,这些法律要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过去,我们有一种误解,一提执法机关,认为只有司法机关是执法机关。当然,司法机关是重要的执法机关,有的法如刑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审判。所以,司法机关是重要的执法机关,但不是唯一的执法机关。我国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由谁执行?由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执行。所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健全法制,就必须执法必严。因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对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如果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办事,很难说这个国家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严格依法办事,实现中央提出的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任务,那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说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怎么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任务呢?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加强行政立法,包括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基本规范和依据。这些年来,我们在立法工作上取得很大成绩,但还不完备,特别是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还要进一步制定。二是,执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方面的立法和提高执法水平。所以,李鹏同志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核心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些同志担心,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会不会妨碍行政工作,束缚行政工作的手脚。会不会束缚手脚呢?我说,又束缚,又不束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果违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这还不是束缚?!对违法行为进行束缚,是应当的。但是,如果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那么就不束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不仅监督,而且有维护的一面,对合法的要维护。所以说,束缚不束缚,关键是看是否违法。违法的就监督、撤销,合法的就维护,并不束缚。
行政诉讼涉及两方面关系,一个是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一个是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我们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法院要对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又不要妨碍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诉讼法在一系列问题的规定上,体现了这个原则:
第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法院要受理,比原来收案范围扩大了。但是,并没有全部放开,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
第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是否合法,对当与不当的问题,法院原则上不管。
第三,行政法规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还要参照规章。
第四,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维持,违法的撤销,采取不直接判决变更的原则。(www.daowen.com)
第五,行政措施在诉讼期间,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第六,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
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充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当然,我国法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以适应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党的领导,对健全法制有着关键的作用。怎么才能真正做到法制健全,依法办事,关键是两个,一是,把法律交给十一亿人民,二是,加强党的领导。在座的各位都是地方、部门党的负责同志。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努力,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我所讲的,供同志们参考。不妥当的地方,欢迎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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