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制体系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第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法制的基础。为什么?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从内容上说,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从效力上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定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因此,保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非常重要。当然,对宪法某些条文不是不可以修改,但修改必须十分慎重。各国对宪法的修改,在程序上都有特别的规定。因为,宪法稳定,我们的国家就可以稳定,就可以沿着正确的道路向前发展。
第二,法律。
法律是法制体系中的骨干。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最重要的。但是,宪法的有些规定,还需要法律予以具体化。宪法中规定“依照法律”或“由法律规定”的地方有四十多处。过去,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八二年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的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
我们现在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时期,有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试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不成熟时不好立法,但又要有所依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专门通过了一个决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决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的情况下,制定暂行条例和规定。
第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是八二年宪法才开始规定的,过去,国务院只能规定行政措施。行政管理涉及各个方面,有些业务性很强,什么问题都要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从实际情况来看,除制定法律外,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许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当然,它的效力与法律不一样,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应以法律为准。
第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1979年制定新的地方组织法时规定的,1982年制定宪法时予以肯定了。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因为,中国很大,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什么问题都“一刀切”不合适,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有一个问题要说明,宪法规定的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根据”还是“不相抵触”,是经过反复考虑的。考虑到我国法制还不够完善,有些问题马上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还有困准,或者属于地方性问题不需要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可以由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没有用“根据”,而是写的“不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样:第一,地方性法规如果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二,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适用,而地方性法规只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某个市的范围内适用,对其他地方不适用。(www.daowen.com)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这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利。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规章。
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规章。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规章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对行政规章的地位、作用和效力应当肯定。另一方面,它的效力又与法律、法规不完全一样。八二年宪法草案原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部、委制定部分性质的行政法规,也叫“行政法规”。经过全民讨论,认为这样不利于政令统一,所以改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部、委制定规章。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我国就是这样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不同职权,以适应各部门、各地区的复杂情况和不同需要,有利于加快法制建设。
我国法制是多层次的,但又是统一的。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当然包括法律。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第四,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依照法定程序,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