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包含什么内容?怎么才算法制健全?可以用四句话来说,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什么叫完备的法制呢,就是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民主、专政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要有法可依。这是健全法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法律是行为规范,把各个方面的关系用法律来调整,使大家知道应当怎么做,不允许怎么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这些年来制定了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95件、有关法律的决定52件,一共147件。国家机构方面,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民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或有关民事的单行法律;刑事方面,制定了刑法和有关刑法的决定,还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等;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在经济方面,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定了会计法、海关法等法律;在对外方面,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以及有关涉外的税法等。但是,我国法制还不够完备,有一些重要的法律,特别是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制定,立法任务还相当繁重。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已经制定的法律中某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需要修改和补充。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法律的决定21件。拿刑法来讲,总则已有9条、分则已有46条,做了修改补充。
第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但立了法就要遵守和执行。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执行,而不是为了好看。立了法,不依法办事,等于没有法。所以,有法必依非常重要。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在“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法制不完备,但也不是没有法。1954年就制定了宪法,还制定了一批法律、法令,虽然没有刑事诉讼法,但有逮捕拘留条例。“文化大革命”中,什么人都可以抓人、斗人,如果严格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执行,是不能这样的。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法制遭到破坏。从这个意义来讲,有法必依更为重要。制定一个法确实不容易,有的要好几年,但不管怎么样,经过一段时间也就制定了,但要全国人民都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严格依法办事,需要更长的时间,这决不是三五年就可以做到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特别是,我们现在已制定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因此更应重视有法必依的问题。过去,全国人大代表对制定一些法就很满意了,现在一些代表们提出,法定得不少,但执行得怎么样?他们关心依法办事的问题。应当把有法必依,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www.daowen.com)
第三,执法必严。在“八大”的时候,提出要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制,那时就研究,怎么才叫法制健全。提出了两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经过这些年,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邓小平同志提出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后面一句话,改为“三句话”。为什么这样改?不是随随便便提出来的,这是总结八大以后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才提出来的。没有这一段经验教训,提不出这四句话。把“有法必依”改成三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提出“执法必严”呢?本来“有法必依”包括老百姓要守法,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守法,但经过这些年来看,严格执法是关键。谁执法?老百姓不执法,这是专门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讲的。所以,提出执法必严,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健全法制中,承担着光荣的任务,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四,违法必究。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果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怎么办?违法必究。不管什么人违了法,都必须纠正。这是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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