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国后法制建设,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建国后法制建设,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后要建立、健全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不是什么人的主观愿望。建国后与建国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人民掌握了政权,一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

建国后法制建设,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建国后要建立、健全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不是什么人的主观愿望。建国后与建国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人民掌握了政权,一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在建国前,政权掌握在反动统治阶级手中,旧社会的法,是剥削阶级剥削、镇压广大人民的法律。在那个时候,要进行革命,只能是党直接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不仅不能强调法制,而且要摧毁反动的法制。建国后不同了,人民掌握了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时,就应当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制,为什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巩固统治的工具。

人民取得政权后,应当利用这个武器

按照马列主义的理论,法不是什么社会都存在的,而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列宁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表现”(《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任何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要把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形式,上升成为法律,用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来保障、促进成果的继续发展。

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是这样的。拿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例,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8月4日立宪会议通过决议,宣布“永远废除封建制度”,8月26日又公布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是有名的人权宣言。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接着,很快就抓紧制定民法典,拿破仑对制定民法典非常重视,亲自领导。经过几年努力,在1808年3月2日制定了民法典,通称拿破仑法典。拿破仑说,这是他最辉煌的成就,可以与战功比美。为什么这么重视,因为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财产关系,用法律巩固和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1810年又制定了刑法,在刑法中把反对资产阶级政权,说成是危害国家罪。法国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就是这样,利用法律武器,来巩固资产阶级政权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旧社会也是这样,国民党利用反动的法律,来镇压人民革命。到1949年快要灭亡的时候,还抓住伪法统不放。蒋介石在1949年发表了“元旦声明”,在声明中说:“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我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被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毛主席在1月5日,发表了著名的“评战犯求和”,毛主席指出,蒋介石抓住伪宪法、伪法统等,“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和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被‘中断’”。大家可以看出,蒋介石在快要灭亡的时候,还紧紧抓住反动的法律来反对人民革命,企图以此来维持反动统治。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也应当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镇压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所取得的成果,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恩格斯早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说,工人“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列宁在《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党的任务》一文中说,“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他在《俄共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讲话》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在旧社会,我们没有掌握政权,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不能得到实现,吃尽了苦头。中国人民梦寐以求取得政权,在革命胜利取得政权之后,为什么不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制定成国家的法律,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巩固、保卫和发展革命取得的成果呢?!

第二,建立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对国家生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式。(www.daowen.com)

历史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也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序言中有这么一段话:“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如何加强和实现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呢?建国以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不仅有党的组织,而且有国家的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党的决定,对党员来说,是必须遵守的,但不能说党的决定,每个老百姓都必须遵守。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变成人人都要遵守的国家意志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法律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可以更好地吸收和集中各方面、各地方的好的意见,更能代表和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江泽民同志1990年3月18日对参加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负责同志讲话中说,“要善于把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是实现党对国家生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式。

第三,我们建国已经几十年了,必须也有可能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在法制问题上,建国前、建国后根本不同,建国初革命时期和后来建设时期,也不完全一样。建国后,应当建立人民的法制,在1949年,我国就制定了共同纲领。但建国初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那时,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摧毁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纲领性的法律。但是,到建设时期就不同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主要任务已经变成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这时,方法也必须改变,建立完备的法制就完全必要了。

举个例子,在建国初期进行镇压反革命斗争,共同纲领有规定,但具体的法律,是后来制定的,是先进行镇反运动,然后才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当时,有一些旧法观点的人打着“法律不能追朔既往”的旗号,反对镇反。彭真同志对此进行了批驳,彭真同志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人民把法国国王路易十六送上了断头台,是根据什么法?!如果法律不能追朔既往,那么就不能把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了。但是,在新的制度、秩序建立起来后,在进行建设的时期,就不同了,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就规定实行不追朔既往的原则。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在建设时期要逐步建立、健全法制的问题,1953年就已经提出来了。1953年,彭真同志代表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就提出,“现在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已从恢复时期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那时,对法制是重视的。到1956年,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个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但是,当时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深,所以没有能够坚持,对法制时而抓紧,时而放松,到“文化大革命”时法制遭到破坏,吃了苦头。经过“文化大革命”,使我们深刻地认识了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建国已经四十年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我们应当而且有可能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使大家知道,应当怎么办,不应当怎么办,违反了怎么办,用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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