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要建立、健全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不是什么人的主观愿望。建国后与建国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人民掌握了政权,一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在建国前,政权掌握在反动统治阶级手中,旧社会的法,是剥削阶级剥削、镇压广大人民的法律。在那个时候,要进行革命,只能是党直接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不仅不能强调法制,而且要摧毁反动的法制。建国后不同了,人民掌握了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时,就应当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制,为什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巩固统治的工具。
人民取得政权后,应当利用这个武器。
按照马列主义的理论,法不是什么社会都存在的,而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列宁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表现”(《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任何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要把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形式,上升成为法律,用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来保障、促进成果的继续发展。
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是这样的。拿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例,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8月4日立宪会议通过决议,宣布“永远废除封建制度”,8月26日又公布了《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是有名的人权宣言。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接着,很快就抓紧制定民法典,拿破仑对制定民法典非常重视,亲自领导。经过几年努力,在1808年3月2日制定了民法典,通称拿破仑法典。拿破仑说,这是他最辉煌的成就,可以与战功比美。为什么这么重视,因为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财产关系,用法律巩固和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1810年又制定了刑法,在刑法中把反对资产阶级政权,说成是危害国家罪。法国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就是这样,利用法律武器,来巩固资产阶级政权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旧社会也是这样,国民党利用反动的法律,来镇压人民革命。到1949年快要灭亡的时候,还抓住伪法统不放。蒋介石在1949年发表了“元旦声明”,在声明中说:“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我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被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毛主席在1月5日,发表了著名的“评战犯求和”,毛主席指出,蒋介石抓住伪宪法、伪法统等,“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和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被‘中断’”。大家可以看出,蒋介石在快要灭亡的时候,还紧紧抓住反动的法律来反对人民革命,企图以此来维持反动统治。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也应当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镇压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所取得的成果,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恩格斯早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说,工人“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列宁在《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党的任务》一文中说,“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他在《俄共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讲话》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在旧社会,我们没有掌握政权,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不能得到实现,吃尽了苦头。中国人民梦寐以求取得政权,在革命胜利取得政权之后,为什么不把党的主张、人民的意志,制定成国家的法律,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巩固、保卫和发展革命取得的成果呢?!
第二,建立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对国家生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式。(www.daowen.com)
历史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也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宪法序言中有这么一段话:“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如何加强和实现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呢?建国以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不仅有党的组织,而且有国家的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党的决定,对党员来说,是必须遵守的,但不能说党的决定,每个老百姓都必须遵守。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变成人人都要遵守的国家意志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法律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可以更好地吸收和集中各方面、各地方的好的意见,更能代表和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江泽民同志1990年3月18日对参加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负责同志讲话中说,“要善于把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是实现党对国家生活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式。
第三,我们建国已经几十年了,必须也有可能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在法制问题上,建国前、建国后根本不同,建国初革命时期和后来建设时期,也不完全一样。建国后,应当建立人民的法制,在1949年,我国就制定了共同纲领。但建国初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那时,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反抗,摧毁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纲领性的法律。但是,到建设时期就不同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主要任务已经变成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这时,方法也必须改变,建立完备的法制就完全必要了。
举个例子,在建国初期进行镇压反革命斗争,共同纲领有规定,但具体的法律,是后来制定的,是先进行镇反运动,然后才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当时,有一些旧法观点的人打着“法律不能追朔既往”的旗号,反对镇反。彭真同志对此进行了批驳,彭真同志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人民把法国国王路易十六送上了断头台,是根据什么法?!如果法律不能追朔既往,那么就不能把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了。但是,在新的制度、秩序建立起来后,在进行建设的时期,就不同了,1979年我国制定的刑法,就规定实行不追朔既往的原则。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在建设时期要逐步建立、健全法制的问题,1953年就已经提出来了。1953年,彭真同志代表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就提出,“现在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已从恢复时期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那时,对法制是重视的。到1956年,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个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但是,当时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深,所以没有能够坚持,对法制时而抓紧,时而放松,到“文化大革命”时法制遭到破坏,吃了苦头。经过“文化大革命”,使我们深刻地认识了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建国已经四十年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我们应当而且有可能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使大家知道,应当怎么办,不应当怎么办,违反了怎么办,用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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