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和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与政府不同,政府是首长负责制,而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决定问题,要集体决定,集体行使职权。委员长也好,副委员长也好,与代表和委员一样,都是一票。五届特别是六届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过程中,实行了一系列好的做法,积累了不少经验,对如何更好审议法律,起了很好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列席会议,可以反映全国各地的意见,起了很好的作用,使制定的法律可以更好地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第二,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第一次先听取说明,进行初步审议,在以后的常委会上再进一步审议、通过。这样,就有必要的时间,可以使委员们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
第三,凡是提到常委会的法律草案,都要发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再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www.daowen.com)
第四,由有关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彭真同志1983年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专门讲了专门委员会的问题,他说:“提交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涉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许多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周密地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比较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客观、全面、深入地研究,以协助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五,全国人大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或者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常委会召开联组会议,交流各组审议法律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统一认识,以求得解决办法。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经过人大和常委会的审议修改,使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体现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例如,森林法草案经过常委会的审议,增加了保护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又如,外资企业法中关于“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以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的规定,都是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根据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增加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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