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根本的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在国家生活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领导的主要方式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机构,做出决定或者制定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推荐国家的重要领导人选。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是非常重要的。做为立法工作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一是要把制定法律中的重大原则问题向中央请示,二是要在立法工作中,注意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在制定过程中,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先后讨论过8次,1979年制定的七部法律,中央政治局开了两次会议进行讨论,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都经中央讨论过。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与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广泛发扬民主是什么关系呢?三者是否矛盾呢?拿宪法来说,八二年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秘书处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讨论稿是中央讨论过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会时,对讨论稿逐章、逐条进行讨论、审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修改,讨论稿有140条,修改了83条,序言11段,改了10段,还增加了一段。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交全民讨论的宪法草案,是又经中央讨论过的,经过全民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对宪法草案又修改了很多,不完全精确的统计,修改了近百处。宪法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前,又经中央讨论过,但经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又修改了近30处,而且有重要的修改,最后由全国人大通过。因此,彭真同志在宪法草案修改报告中说,我们的宪法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和发扬民主,三者是统一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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