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法律明确易懂,备而不繁

立法工作纪事:法律明确易懂,备而不繁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彭真同志提出,立法要“备而不繁”,是什么意思呢?例如,刑法对杀人罪量刑的规定,从三年徒刑到死刑。再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适用民诉法。法要备而不繁,基本法律规定主要问题,不能定得太细,怎么办呢?不少法律规定了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可以制定细则。五四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不能制定法律。

立法工作纪事:法律明确易懂,备而不繁

彭真同志提出,立法要“备而不繁”,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法律要完备,各方面的法要有,如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但是基本法的规定不能太繁、太细,只能解决关键、主要的问题。法律是行为规范,规定什么允许,什么不允许,因此,一定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但明确并不是说要定得非常繁琐。我们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概括,为什么?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的情况十分复杂。全国10亿人口,50多个民族,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什么问题都要由中央统一规定,要“一刀切”,是行不通的。例如,有的同志说刑法中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太笼统,希望定出具体的数额。不是不想定得具体点儿,而是因为现实社会的情况很复杂,城乡不同,沿海、山区不同,怎么能定一个一样的标准呢?再拿草原、森林来说,内蒙的草原与新疆、西藏就不完全一样,东北大兴安岭的森林与云南的森林也很不相同,怎么能“一刀切”呢?因此,有些只能规定得概括些,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予以具体化。

第二,有些事情本身太复杂。例如,刑法对杀人罪量刑的规定,从三年徒刑到死刑。有的同志说,幅度太大了。杀人有各种各样情况,有的是强奸杀人、抢劫杀人、报复杀人,还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过去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有个青年作恶多端,父母管不了,找政府管也没有解决,结果全家商议把自己的孩子杀死了。当然,政府没管是不对的,家长自己动手也是错的,但这种杀人与强奸杀人、抢劫杀人的性质、后果就不一样,如果不规定相当的量刑幅度,就不能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

第三,有些问题经验不够,只能作原则规定。我们正处在改革的时期,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实验,规定得太细了不成。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说,有人说条文太简单了。1979年制定这个法的时候,有些问题还没有经验,不可能定得很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然条文不多,但是基本的问题规定了,对吸引外国投资,起了很大的作用。后来,根据这个法又制定了不少细则。再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适用民诉法。有些同志说,这条规定得太原则了,不起什么作用。我说这条的规定,可不简单,非常重要,起了很大作用。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有些群众反映,“公家告个人一告一个准,个人告公家没门”。向彭真同志汇报后,彭真同志说,行政案件法院也要管。当时的确经验不够,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但这条规定,是个质的变化,是很大的改革,因为过去老百姓告不了公家,有了这条规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还不是质的变化?!这条规定是比较原则,但是,正因为有了这条原则的规定,后来在24个法律、52个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条原则规定,带出了76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怎么能说没什么作用呢?!也正因为这样,才为我们今后制定行政诉讼法积累了经验。(www.daowen.com)

法要备而不繁,基本法律规定主要问题,不能定得太细,怎么办呢?第一,可以制定细则。不少法律规定了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可以制定细则。第二,地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改革。五四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不能制定法律。为了加快立法工作,八二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里规定的是与法律“不抵触”,而不是写的“根据法律”。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些法律还没有规定的,地方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先定地方性法规。第三,可以依法进行各种法律解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其他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第四,在刑事审判中,可以依法进行类推,全国各种犯罪情况是十分复杂的,不可能都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因此,刑法保留了类推的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等有了经验,再对刑法进行补充。

法律是人人要执行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的自觉的基础上的。这个特点反映在法律上,就要尽量通俗,使老百姓易懂。当然,有一些法律上的专门术语,如“法人”、“诉讼”等,有一定特定的含义,在世界上是通用的,这就要通过普法,进行宣传,慢慢地使大家了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