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要有理论指导,最根本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还要有法律理论来指导。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法理,法律条文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就是法理了,彭真同志多次讲,立法要用马列主义的法律理论来指导。我们制定宪法、制定其他法律,是有理论指导的。立法工作以马列主义法律理论来指导,才能定得比较合适、比较正确,才能减少盲目性。如果不研究法理,不用法理来指导,有些问题就看不太准,定得可能不合适,同时还可能在这个法中这么定,在那个法中又那样定,前法、后法,各个法之间自相矛盾。
例如,关于死刑,我们的态度是不废除死刑,但在使用死刑时要十分慎重。第一是不废除,现在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苏联历史上也曾经几次废除死刑,结果不成,又恢复了死刑的规定。现在还存在杀人等严重的刑事犯罪,废除死刑怎么成呢?废除死刑,对打击严重犯罪不利,对保护人民不利,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对改革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不利。第二是使用死刑时要十分慎重,不能说死刑越多越好,不能什么都规定死刑。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方面要给公安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的充分权利,不然怎么维护好社会治安;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有的公安人员滥用权力,这就是指导思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民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改革,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促使公安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www.daowen.com)
研究法理,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要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从哪里来?必须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不结合中国的立法实际,就不可能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就不可能有所发展。所以,一方面要总结已有的法律的经验,我们立了这么多法,都是有理论指导的,要很好地研究、总结;另一方面要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的新的法律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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