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要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1983到6月,彭真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说:“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做到既积极又慎重。”他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讲:“我们的立法工作任务是繁重的。要积极抓紧,不能慢慢腾腾;又要慎重,不成熟的不能立为法。”
对积极负责要有全面的理解。首先,我们对立法工作要采取非常积极的态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立法又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的前提。邓小平同志1978年就提出,“快搞比慢搞好”。因此,我们对立法工作一定要积极、要抓紧,不能慢慢腾腾。1979年2月成立法制委员会,到6月就向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了七个法律草案。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将实践证明成熟了的政策及时制定为法律;经验还不成熟,也要积极地试验、总结经验,待成熟后及时制定。另一方面,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又要采取负责的态度,还不成熟的东西,不要仓促制定为法律,否则不能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为什么要在经验成熟了再立法,因为如果不成熟就立法,制定后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行不通,那怎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呢?执法要严,首先立法要严。如果经验不成熟就制定为法律,立了法行不通,刚制定不久就要修改,怎么建立法制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如果经验不成熟就立成法,搞不好还会阻碍改革、开放的发展。例如,1982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法工委当时准备搞三个补充规定,一个惩治贪污受贿的补充规定,一个惩治走私的补充规定,一个惩治投机倒把的补充规定。中央负责同志提出,前两个补充规定可以搞,惩治投机倒把的补充规定暂时先不要搞,因为那时流通领域刚刚搞活,有些界线还没分清,比如长途贩运,什么可以贩运,什么不可以贩运,还需要研究。如果不成熟就制定惩治投机倒把的规定,搞不好会使刚搞活的局面又搞死了。因此决定,惩治投机倒把的规定暂时先不搞法,进一步总结经验。经过这几年,我们有了经验,前不久国务院制定了惩治投机倒把的行政法规。又如联营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要不要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有争论。国家经委的同志主张规定,我们赞成这个意见。但怎么规定,考虑到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横向联合还在不断发展,如果规定死了,会妨碍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只是根据紧密的、半紧密的、松散的不同层次的联营的情况,对这些联营如何承担责任做了规定。
什么是实践经验?我们讲的实践经验,不光是自己的直接的实践经验,还包括他人的间接经验。1982年9月,彭真同志在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所谓实践经验,当然包括本国的和国际的,它的基础是本国的实际”。他还说,“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是有科学、而不是主观制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说,1979年6月就制定出来了,那时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很少,根据什么实践经验呢?建国初期我们有与社会主义国家搞合资企业的经验,我们研究了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吸收外资的经验,同时研究了其他一些国家引进外资的经验,如新加坡、韩国的经验。我们所说的实践经验,是社会的实践经验,不仅包括我们自己的,也包括国际经验,当然以本国为基础;实践经验,也包括典型试验的实践经验,不是说只有全国普遍都搞了才是实践经验。
怎么样才算实践经验成熟了呢?一个法律有许多问题,有十几条、上百条,但是最核心、最灵魂的问题,只有几条。一个法成熟不成熟,就要看灵魂的、关键的问题是不是成熟了。主要、关键问题成熟了,就算成熟了,就可以制定法律。同时,实践经验是不是成熟也是相对的,基本成熟就算成熟。1985年7月,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讲“关于加强立法工作问题”时指出,“经验成熟也是相对的”“基本正确就是正确”。因此,我们说经验成熟是指这个法的基本问题基本成熟,就可以立。例如制定民法通则,把民法的基本问题,如法人、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我国有什么特色,存在什么问题,基本研究清楚了,成熟了,就可以制定。至于枝节问题,如果还不成熟,可以先不写,不要因为枝节问题而影响整个法律的制定。因此,立法不求全,少几条不要紧,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说:“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时,彭真同志说,有些不成熟没把握的可以先不定,不定不等于不能做,等经验成熟了还可以再补。(www.daowen.com)
我们现在正处在改革的时期,改革、开放、搞活,要经过试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不成熟不能立法,没有规定又不行,怎么办?这是改革时期法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如何解决?在1985年经过两个月的反复研究,决定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条例或者规定。彭真同志在1985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详细讲了这个问题。他说:“审议法案遇到了问题,不久以前,国务院曾经提出过一个法律草案,委员长会议认为是需要的,但是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所以没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这就带来一个问题,经验不成熟的不能立法,如果没有法律又不好开展工作,怎么办?这个问题如果不很好地解决,就会妨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如何解决?彭真同志说:“翻来复去考虑了两个月,委员长会议认为,需要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一个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暂行条例或者规定。这个授权决定,很好地解决了改革时期法制建设上的一个大问题。是改革时期如何进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这样做既可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又可以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先搞暂行规定,使大家可以有所遵循,指导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补充修改法律做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方面的立法,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经验成熟了制定为法律,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外国人就怕我们不稳定,怕我们改变对外开放的政策;同样,国内老百性也怕变,他们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好的,但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改变。所以,要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是不是说法制定以后,就不能修改了呢?决不是。彭真同志1979年就讲了这个问题。他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作了一个报告,在报告中说:“把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不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永远不能再改?当然不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经验的丰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用或者需要补充了,那就必须加以修改。”1985年,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谈到“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时说:“法律要有稳定性,但稳定性也是相对的。法律是实践经验的结晶。经验在不断发展,有新的经验,新的教训。情况变了,法还是要改,不完备就补充,有了新经验,哪条不适合了,就改哪条。”
拿刑法来说,1979年制定刑法总结了长期以来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实践经验,并总结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教训。刑法制定到现在已有8年了,经过实践的检验,刑法是很好的,特别是总则部分。但是,8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搞活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刑法的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主要是分则,特别是反革命罪、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研究,予以补充修改。实际上,这些年来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已经对刑法作了不少的补充、修改,例如常委会通过的严惩经济犯罪的决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规定等,同时在一些单行法中,也作了不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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