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经验》:《立法工作纪事》提示

《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经验》:《立法工作纪事》提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思想路线,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从实际出发,就不会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是不是不要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呢?起草宪法时,起草民法时,彭真同志多次讲要研究外国的经验。

《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经验》:《立法工作纪事》提示

立法从什么出发,或者说根据什么?是根据主观愿望,根据外国法律,还是从我们的实际出发。这是我们立法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

1979年法制委员会一成立,彭真同志就着重地提出了这个问题。1980年4月,法委新补了一些副主任和委员,彭真同志找新增加的同志开会,他在讲话中首先提出“立法从哪里出发”?他说,“从中国的实际,自己的实际,特别是当前的实际出发”。后来他多次讲这个问题,在制定宪法时讲,在起草民诉法时讲,在经济法经验交流座谈会上讲,在民法的座谈会上也讲。

为什么要强调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第一,从客观实际出发,还是从主观愿望出发,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认识论的一个根本问题。按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立法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比较符合实际,才能行得通。立法工作与学术研究不同,学术性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立了法是要严格执行的。例如,死刑的问题,可以发表各种不同的见解,进行探讨,但是如果要在“刑法”中定下来,就应十分慎重,因为在“刑法”中定下来,多少犯这种罪行的人就要掉脑袋。立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实际,才能执行得通,才能执法必严,建立法制的权威和连续性。

第二,更重要的是,只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才能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才能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思想路线,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就是在这样的思想路线基础上产生的。不从实际出发,就不会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因此,立法工作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才能反映、巩固、保障和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发展。1982年彭真同志就多次提醒我们,注意不要思想僵化。他说,搞法的,如果不注意,容易产生思想僵化的问题。怎么才能防止思想僵化,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注意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什么是实际?一提到实际,有些同志往往想到的是某个问题、某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当然,这些实际情况也是需要的,但最根本的实际是我国的国情。1982年9月,彭真同志在全国经济法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我们的实际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且是在中国这个有10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家里建立起来的、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说,我国最根本的实际,第一是社会主义,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同;第二我们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初级阶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的社会主义不是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而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是在现代化基础上来搞社会主义。我们考虑一切问题,从事一切工作,都必须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基本的事实出发,这是我们现行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立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www.daowen.com)

在立法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要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就要进行深入、系统、客观、全面的调查研究。1980年,彭真同志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说:“要提倡毛泽东同志关于客观地、全面地、本质地看问题这个思想。”他说,如果“这样,许多不必要的争论也就可以避免了,就会较容易的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同心同德搞四化”。1980年4月,彭真同志在向新增加的法委副主任、委员谈话时提出,“看问题,一定要客观,从实际出发,不要主观;一定要全面而不要片面;一定要通过现象看事物的本质,不要陷于现象,有些是假象。我们法委考虑问题,就要这六个字,即客观、全面、本质”。

我们在起草、审议法律时,都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法律的制定,是以实际为基础,你别看一条法律只是几个字,但是这几个字所以这样定,是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才提出来的,是有大量的事实做依据的。例如,政社分开的问题,搞了许多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最后落实到宪法中,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乡人民政府这几个字。在大量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法,才能站得住,行得通,有坚实的基础。

调查研究时,特别要注意调查改革、开放、搞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从实际出发,决不是迁就已有的事实,不要就事论事,要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注意新情况、新问题。不仅搞经济方面的立法要这样,就是搞刑事方面的立法,也是这样。例如,1982年法工委为了严惩经济犯罪,搞了两个补充规定,一个是惩治贪污受贿的补充规定,一个是惩治走私的补充规定。在制定这两个补充规定时,就研究了改革、开放、搞活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了规定。拿挪用来说,在改革、搞活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数量上,都与以前的情况不同了,有的挪用几万,甚至几十万,进行非法活动、经营活动,危害很大。还有回扣、手续费等,也是搞活以后出现的新问题。那么就要研究这些问题,首先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线,再进一步对违法的,划清什么样的是犯罪,什么样的可以行政处理,也就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经济是基础,经济体制改革变化后,必须引起上层建筑的一系列变化,就要研究这些变化。我们在起草“民法通则”时,到七个省、市进行调查研究,主要就是研究改革、开放、搞活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是不是不要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呢?不是。要研究、借鉴外国对我们有益的经验。1979年法制委员会一成立,就搜集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起草宪法时,起草民法时,彭真同志多次讲要研究外国的经验。1980年提出了“洋为中用”的问题。1985年12月,在全国“民法通则”座谈会上,彭真同志说:“对外国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对中国历史的经验,都要参考借鉴”。为什么要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我看有两点:第一,法律是一门科学,是人类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对于维护、巩固资本主义的东西,我们当然不能学。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经济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一部分,根据我国情况,是可以借鉴的。第二,实行对外开放,是我们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对外交往越来越多,在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往来中,一厢情愿是不行的,必须考虑国际惯例,不然很难行得通,不利于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不利于发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往来。

对外国的法律、外国的经验,要研究、借鉴,问题是采取什么态度?在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时,要从我们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分清精华和糟粕,吸收其中对我们有益的好的东西,取其精华,抛弃糟粕,决不能照抄照搬。我们起草、审议法律时,大量研究、注意借鉴外国对我们有益的经验。例如,修改宪法时,我们汇集研究了35个国家的宪法。制定刑法时,彭真同志常说,讨论时,一边有懂西方刑法的专家,一边有懂苏联、东欧国家刑法的专家,进行讨论、比较研究、分析,最后根据中国的实际来定。刑诉法中有些规定参考了外国的经验,“文化大革命”时期,“四人帮”的一个手法就是进行诬陷,诬陷某某人是叛徒、反革命、里通外国。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在刑法中规定了诬告陷害罪。还有一个证据的问题,我们在刑诉法中对证据问题做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了严禁逼供信,要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等。其中还有一条规定,证据要经双方质证,查明属实的,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这就是参考吸收了法国、意大利的经验。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们研究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苏联民法典以及英美等国家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比如法人的问题,法人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有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才逐步完善的。在这点上,国外比我们有经验。所以,在研究法人问题时,要研究、吸取国外法人制度的经验,但不是照抄,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整顿公司的经验制定的。又如,传统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物权,他们将物权分为两种,一个是自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一个是他物权。在他物权中,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我们在制定民法通则时,研究了西方国家对物权的规定,但没有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改革中的成果用法律肯定下来,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和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等,制定了有中国特色的财产权制度。再如,专利制度方面,资本主义国家要比我们有经验,我们在制定专利法时,参考了国外有关专利制度的经验,但又有自己的特色,在推广使用问题上,对外国的专利、国内的专利,对国内不同所有制的专利,有不同的规定。国外评论说,中国的专利法把西方保护专利权与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的关系巧妙地结合起来了。我们在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时,注意区分精华和糟粕,总之,注意区分哪些是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哪些对第三世界国家有利,从我国实际出发,吸收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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