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人民掌握了全国政权,应该建立和健全法制,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更应该强调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过去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建国以后,对法制建设工作时而抓紧,时而放松。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那时是重视法制建设的,常委会办公厅开始起草刑法、民法。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了“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并把它做为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但后来没能坚持下去。到了1957年反右,后来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对法制建设又放松了。1962年,又抓法制建设,那时毛泽东同志提出不但刑法要,民法也要制定。刑法搞了33稿,民法也进行了起草,但后来又放松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广大干部、群众吃了苦头。总结沉痛的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总结几十年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痛苦教训得出的结论。
为什么会发生“文化大革命”,而且持续了这样长的时间?当然,发生“文化大革命”有各种原因,但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讲了这个问题,决议写道:“‘文化大革命’所以会发生并且持续十年之久,除了前面所分析的毛泽东同志领导上的错误这个直接原因以外,还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是什么呢?决议主要讲了两条,其中第二条就是民主和法制。决议写道:“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后,大家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才能防止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达拉奇在1980年8月,向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回答说“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他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所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关系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www.daowen.com)
“文化大革命”结束到现在已经10年了,时间一长,对“文化大革命”的痛苦教训,就不像“文化大革命”刚结束时印象那么深,有些人可能会随着时间的转移而逐渐淡薄。1980年2月,五中全会为刘少奇同志平反,公报中说:“为刘少奇同志平反,不仅是为了刘少奇同志个人,而是为了使党和人民永远记取这个沉痛的教训,用一切努力来维护、巩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使类似刘少奇同志和其他许多党内外同志的冤案永远不至于重演,使我们的党和国家永远不变色。”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总结几十年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痛苦教训,得出的结论,这个认识是来之不易的,我们应当按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的那样,永远记取这个教训,并且以此来教育我们的后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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