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要建立和健全法制,不是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是历史发展必然的客观规律。
1979年9月,彭真同志在中央党校讲“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时说:“社会主义法制早就应该抓紧搞。政权,我们早已拿到手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所有制,三大改造废除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小生产变成了集体所有。一个是政权,一个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革命,两个基本问题都早已基本解决了,还不抓紧搞法制。”1984年,彭真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的座谈会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座谈会上,在同首都新闻界的谈话中,多次论述这个问题。在这些讲话中,提出了革命和建设两个阶段,提出建国后和建国前不一样,建国后人民掌握了全国政权,存在党和国家两种形式。他根据这个变化,提出了由革命阶段主要依靠政策办事,过渡到建国后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关于法制问题,在建国前和建国后根本不同。建国以前,人民没有掌握政权,全国政权掌握在地主阶级、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手里,那时的法律是镇压、剥削广大人民的。在人民没有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党领导人民进行武装斗争,推翻反动政权。因此,那时不能强调法制,而是要摧毁反动的法制,不然就不能革命。但是,建国后的情况根本不同了,1949年,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翻了反动统治,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这个时候,就应该通过国家政权建立法制,来巩固革命所取得的成果,保障和促进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1984年3月彭真同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说:“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不讲法制怎么行?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他说:“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现在有10亿人口,虽然党是代表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但党在10亿人民中只是少数,绝大多数是非党员。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和国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www.daowen.com)
这个论述非常深刻,对我们认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有重要意义。第一,指出了建国以后建立和健全法制,不是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规律。第二,揭示出了我们有些同志忽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社会根源。在旧中国,我国长期是封建社会,另一方面,许多老同志建国前进行革命斗争,那时人民没有掌握全国政权,革命斗争主要靠党的领导、靠政策,这也是建国后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认识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提出了任务,要从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办事。
我们要很好地学习这个深刻的论述,从历史客观发展的必然规律,来认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这个历史转变过程中,提高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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