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残害动物音像制品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

美国最高法院:残害动物音像制品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仅仅因为所谓的“立法判断”而认定此类音像制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相反,鉴于“不受保护的言论”的范围的极端有限性,法院判定,残害动物音像制品也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该法案禁止的对象,是残害动物音像制品。然而,最高法院并不认同政府的主张。

美国最高法院:残害动物音像制品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

在该案的判决意见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分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判断这里涉及的音像制品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在得出肯定的结论之后,最高法院进而审查了第48条对这种音像制品限制的合宪性;而关键的问题,则聚焦于该法案对此类音像制品的限制是否“过于宽泛”。

(一)残害动物音像制品是否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

政府主张,残害动物音像制品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政府的主要理由是,国会已经作了“类型化的[利益]衡量”(categorical balancing),并且认定那些描绘虐待和残害动物的场景的音像制品“缺乏最低的补偿性价值”,以致使它们“不值得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8]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尊重国会的判断。

最高法院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这种由国会根据言论的价值及其可能的有害后果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的做法是“令人吃惊而且危险的”。代表多数发表意见的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大法官指出,从第一修正案的文本来看,“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这意味着,“作为一项一般的原则,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因为某种表达所传递的信息、观点、主题或内容而对其加以限制”。[9]可以说,第一修正案的精神,正是要防止政府根据自己的偏好而对某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加以压制。如果允许政府通过所谓的“利益衡量”而决定某一类别的言论是否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无疑是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主旨。“第一修正案本身代表了美国人民的一个判断——它对政府施加的限制所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了其弊端。我们的宪法不允许[政府]仅仅因为某些言论‘不值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对[美国人民的]那个判断加以修改。”[10]

罗伯茨大法官承认,从历史上来看,第一修正案并不完全禁止基于内容而对言论施加的限制。在以下几个领域内,政府可以基于内容而对言论加以限制:淫秽言论(obscenity)、欺诈言论(fraud)、煽动言论(speech incitement),以及“作为犯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言论”(speech integral to criminal conduct)。[11]

但是,罗伯茨大法官指出,“不受保护”的言论的种类是已经得到了明确界定并且是非常有限的,绝不可以任意扩大其范围。从历史上来看,虽然联邦和州政府都曾颁布过许多法律,以禁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但先前并不曾有过法律禁止拍摄和记录此类行为的音像制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仅仅因为所谓的“立法判断”而认定此类音像制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相反,鉴于“不受保护的言论”的范围的极端有限性,法院判定,残害动物音像制品也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12]

(二)第48条的合宪性

既然已经确定第48条界定的残害动物音像制品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第48条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下面简要述之。

1.与本案相关的一般宪法原理

史蒂文森的律师主张,第48条因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宽泛而“文面违宪”(facially unconstitutional)。所谓“文面违宪”,是与“在个案适用上违宪”(unconstitutional as applied)相对而言的。如果要宣告法律“文面违宪”,则法院会以系争法律本身作为审查对象,而不考虑诉讼案件的具体事实。

通常情况下,要证明一项法案“文面违宪”是极其困难的。主张法律的某个条文违宪的一方,需要证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该条文的适用都不可能是合宪的[13];或者,(2)该条文缺乏明显正当的适用范围。[14](www.daowen.com)

然而,在言论自由领域,却存在一个特殊的规则,使得证明一项法案“文面违宪”变得相对容易。这就是“过于宽泛”规则(overbroad doctrine)。依据这条规则,一项法案可能因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宽泛而被判定为违宪——“过于宽泛”的标准是,与法案明显合宪的适用相比,“在大量的案件中,它的适用都是违宪的”。[15]

那么,第48条究竟是不是“过于宽泛”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这个条文加以解释:如果不能首先确定第48条所限制的言论的具体范围,就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限制了过多的言论。由于这里的第48条是联邦法律中的一个条款,而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律的“最终的解释者”,所以最高法院也就毫不犹豫地开始了对该条文的解释。[16]

2.决定第48条合宪性的关键问题:它的限制范围是否过宽?

最高法院对第48条的解释,首先是从法律的文本出发的。该法案禁止的对象,是残害动物音像制品。从文本来看,“残害动物”具体指第48条(c)(1)款所列举的以下行为:动物被刻意致残、肢解、虐待、伤害或者杀害。

在大法官们看来,虽然“致残”“肢解”和“虐待”三个词包含着“残害”的意味,但“伤害”和“杀害”两个词则并不一定包含这种意味。譬如,“杀害”这个词的普通含义就是“剥夺生命”,这本身并不必然是“残害”。所以,除非法案对“伤害”和“杀害”这两个词的含义作出限制,否则第48条就有“过于宽泛”之嫌。[17]

政府认为,这种限制是存在的:第48条要求音像制品中记录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是合法的(譬如屠宰场对动物的杀戮),则展示此类行为的音像制品就不在第48条所禁止的范围内;而且,第48条还包含一个“例外条款”(即(b)款),使许多音像制品可以免予第48条所施加的惩罚。

然而,最高法院并不认同政府的主张。首先,就“非法”的要求而言,“非法”并不等于“残害”,许多本身并不是很凶残的行为可能在某些州被规定为违法的;而且,只要杀害等行为在一个州被视为非法,第48条就可能成为惩罚的依据。法院举了一个例子:在哥伦比亚特区打猎是违法的;但在另外许多州,打猎不仅是合法的,甚至受到政府鼓励。在全美国范围内,与打猎相关的杂志、电视节目以及视频等,都是非常流行的。据估计,仅仅与打猎相关的杂志,年均销售额就超过1.35亿美元。可是,依据第48条,如果在哥伦比亚特区持有或者销售与打猎相关的杂志、视频,都可能被定罪,哪怕此杂志或视频是在其他州合法地制作或出版的。[18]在最高法院看来,第48条显然有“打击面过宽”的可能。

就“例外条款”而言,法院认为,虽然这一条款确实能够使许多音像制品免予第48条所施加的惩罚,但能够被包含到这个例外条款中的音像制品仍然是很有限的。譬如,政府主张,那些与打猎相关的视频,可能具有“教育价值”,因此可以免予第48条所施加的惩罚。然而,法院认为,不可以对该例外条款作如此“不切实际的宽泛解读”。法案条文中写的是“严肃的宗教政治科学、教育、新闻、历史或者文艺价值”。在法院看来,“必须严肃地对待‘严肃’这个词”。[19]许多言论可能并没有“严肃的价值”——事实上,“我们相互之间说的大多数话,都缺乏‘严肃的宗教、政治、科学、教育、新闻、历史或者文艺价值’”——但不能因此而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对这些言论加以限制。[20]

总之,第48条的限制范围过于宽泛了。而且“非法”的要求和“例外条款”也不能拯救立法中的缺陷。以此为由,最高法院宣布第48条“文面违宪”,因此不能作为对史蒂文森以及其他任何人定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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