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表达自由:美国法院探索事前出版限制法

表达自由:美国法院探索事前出版限制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本案中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对于出版物的事前限制出版是否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出版自由。休斯强调,自美国建国以来,几乎从来没有法律试图对涉及官员渎职的出版施加事前限制。这一事实体现了一种深入人心的信念:此类限制会侵犯宪法权利。但对于究竟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事前限制,休斯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判断。

表达自由:美国法院探索事前出版限制法

所谓事前限制,简单来说,是指在人们表达之前就对其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比如,在一本图书或一份报纸出版之前,禁止其出版;在一部电影上映之前,禁止其放映。理论上,事前限制是与事后惩罚相对应的:假设一本书中包含违法的内容,政府不是事前禁止其出版,而是在其出版之后追究作者或出版商的责任,则属于事后惩罚。一般认为,与事后惩罚相比,事前限制对于表达自由的危害更为严重:虽然事后惩罚可能使一些人因为畏惧惩罚而不敢发言,但至少那些勇敢的人还是可以将自己的思想或观点公之于众的;但事前限制则使得所有人都不能以自己选择的方式(比如出版)将自己的思想或观点传达给他人。对此,有学者作了个比喻:事后惩罚只是冷却(chill)言论,而事前限制则会冷冻(freeze)言论。[11]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美国,如果政府对表达自由施加了事前限制,法院就会推定其违反宪法,并对其加以严格审查。

这里将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过的两起涉及事前限制的案件,以说明相关规则的具体运作。第一个案件,是1931年的Near v.Minnesota案。[12]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1927年9月,杰伊·尼尔(Jay Near)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创办了一份名为《星期六周刊》(The Saturday Press)的小报。和当时的许多“扒粪”类小报一样,该报也毫不留情地揭露当地政府的腐败。在当年9月至11月期间出版的九期报纸中,《星期六周刊》连续曝光了当地政府的许多腐败内幕。特别是,其中一些文章指名道姓地批评明尼阿波利斯市的市长、警察局的局长等,声称他们收贿、渎职,并且与当地的“犹太匪帮”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因为这些行为,政府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官禁止该报继续印行。依据明尼苏达州当时的《公共滋扰法》(Public Nuisance Law),法官可以禁止那些“带有恶意的、传播丑闻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质的报纸、杂志”发行。经过审理之后,地区法院签发了禁令,禁止尼尔继续出版或发行《星期六周刊》。这样,该报在仅仅出版了九期之后,便被迫停止了。尼尔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1931年6月1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判定明尼苏达州的《公共滋扰法》违宪。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休斯指出,该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其目的并不是为受到诽谤的私人提供救济,而是事前压制那些关于官员腐败、渎职的“丑闻”。从效果上来说,该法事实上使出版商处于政府的审查(censorship)之下;如果出版商在收到法院的禁令之后依然继续出版,则构成藐视法庭罪,轻则罚款,重则入狱。所以,本案中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对于出版物的事前限制出版是否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出版自由。[13]

休斯大法官指出,虽然第一修正案并非绝对地禁止事前限制,但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事前限制才可能得到允许:譬如,在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战争期间,政府可以事前限制人们公布美军的重要军事情报(如军队的人数、出发时间,以及驻扎地点等)。为了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全,[政府可以禁止人们]煽动暴力行为或以暴力推翻现行政府。[14]但本案中的情况,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休斯强调,自美国建国以来,几乎从来没有法律试图对涉及官员渎职的出版施加事前限制。这一事实体现了一种深入人心的信念:此类限制会侵犯宪法权利。公共官员的品质和行为,乃是人们在新闻媒体中争议和自由讨论的对象;对于不符合事实的指责,官员们寻求救济的方式应该是向法院提起诽谤诉讼,以获得赔偿或使被告受到惩罚,而不是禁止报纸和期刊的出版。基于以上理由,休斯大法官认定,明尼苏达州的《公共滋扰法》侵犯了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出版自由,因此违宪。[15]

在Near案中,休斯大法官指出,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事前限制。但对于究竟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事前限制,休斯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判断。1971年的New York Times v.United States 案,又一次将事前限制的问题摆到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面前。[16]

先来看该案的基本事实:丹尼尔·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是一位经济学家,自1964年开始在美国国防部工作。1967年,美国国防部成立了一个秘密小组,开始研究美国陷入越南战争的历史,而艾尔斯伯格则是这项研究的参与人员之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该小组完成了一份7 000多页的长篇报告,也就是后来被称为“五角大楼文件”的报告。文件中的大量文献资料表明,美国政府在越战问题上多次欺骗民众。例如,政府向公众发布消息,称美军在越南的战争中胜利在望,可事实却恰好相反:在越南打仗的美国官兵正在遭受惨重伤亡。经过多番考虑,艾尔斯伯格决定将真相公之于众。于是,他私自复印了“五角大楼文件”的核心内容,并将这些绝密文件透露给《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媒体。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在头版头条发表了题为《越南档案:五角大楼研究报告追溯30年来美国在越南不断升级的卷入》(Vietnam Archive:Pentagon Study Traces 3 Decades of Growing U.S.Involvement)的文章。按照《纽约时报》编辑部的计划,该报将在连续十天的时间内以记者报告的形式陆续披露“五角大楼文件”中的一些内容。与此同时,《华盛顿邮报》也开始登载“五角大楼文件”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便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前述两家报纸继续发表这批绝密文件。司法部称:如果报纸继续披露“五角大楼文件”的内容,后果将是“增加美国战士的伤亡,摧毁盟国合作,极大地增加和敌人谈判的困难,并延长战争”。在美国历史上,这是第一次由政府申请禁令来阻止报纸刊载新闻。

在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新上任的法官默里·格菲(Murray Gurfein)签发了临时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要求《纽约时报》立即停止发表该系列文章。但是,几天之后,格菲法官拒绝签发政府所要求的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他强调:《纽约时报》的报道并没有对国防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上诉之后,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于6月23日推翻了该决定,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进一步审理,而禁止《纽约时报》发表报道的临时禁令则继续保持有效。[17]上诉法院认为,《纽约时报》可以发表这些文件,但必须去掉政府认为有损国家安全的内容。(www.daowen.com)

在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拒绝颁发针对《华盛顿邮报》的禁令。政府提起上诉。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于6月23日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决定。[18]这也就意味着,哥伦比亚特区的两级法院,都允许《华盛顿邮报》发布相关信息。不过,出于审慎的考虑,《华盛顿邮报》决定暂缓发表相关内容。

6月24日上午,《纽约时报》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要求审核该案的申请;同日下午,美国政府也针对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申请。在两个司法区的判决相互冲突而且事态十分紧急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决定立即提审该案,并为此而推迟了暑期休息的时间。1971年6月26日,双方律师在最高法院进行了口头辩论

1971年6月30日,也就是在口头辩论之后第四天,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份简短的联合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大法官们以6:3的投票裁定:政府不能禁止《纽约时报》等媒体继续披露“五角大楼文件”中的内容。法院的联合意见指出:“任何对言论的事前禁止,本院都推定它违宪。因此,政府承担着沉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施加这类限制的正当性。”[19]在本案中,政府出示的证据并不足以为禁止“五角大楼文件”的披露提供正当的理由。基于这个原因,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

虽然最高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但对于判决理由,大法官们并未能形成共识。事实上,由于时间紧迫,大法官们未能来得及充分讨论,以致九位大法官“各抒己见”,每个人都单独发表了一份意见:其中六位大法官发表了赞同意见,另外三位则发表了反对意见。在认为政府不能禁止文件披露的六位大法官中,布莱克和道格拉斯认为第一修正案绝对禁止针对媒体的任何事前限制;而斯图尔特等四位大法官则认为,事前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但本案中并不属于那种情况。

在各位大法官的意见中,布莱克大法官对于事前限制问题的阐述最为详细。他严肃地指出:“我的一些同事显然认为新闻出版有时可以被禁止,在我看来,这是很不幸的,因为此举将摧毁宪法第一修正案。”[20]布莱克回顾了1787年宪法制定之时的情况,并指出:建国先贤们当年之所以制定第一修正案,就是为了保护新闻媒体,使其能够不受政府审查,进而履行其在民主社会中的重要职责。“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和语言都支持这一观念:媒体应该在不受检查、限制令和预先限制的条件下发布新闻,无论它的渠道是什么……媒体是为被统治者(the governed)而不是为统治者(governors)服务的。[宪法]禁止政府行使审查媒体的权力,以保障媒体能够永远享有批评政府的那份自由。此种保护,使得媒体能够曝光政府的秘密并告知人民。唯有自由而不受限制的媒体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在自由媒体承担的所有责任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防止政府欺骗人民。在我看来,《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等报纸非但不应该因其勇敢的报道受到谴责,反而应该受到大力褒扬,因为它们履践了建国先贤们[制定第一修正案时]的明确宗旨。”[21]

在1971年,New York Times v.United States 案可以说是一个轰动性的案件。在许多人都认为“五角大楼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机密的背景下,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却“一意孤行”,不允许政府及下级法院禁止《纽约时报》等媒体发布这些文件。在大法官们看来,倘若允许此种事前限制,则可能使民众对于越战之类的公共事务处于无知的状态中,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力图避免的事情。“假如没有自由而开放的媒体,就不可能有开明的民众。”[22]为了维护民主制度,就不能允许政府对媒体施加事前限制。这大约也能解释为什么直到今天最高法院都不曾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明确允许过事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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