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有限公共论坛与表达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有限公共论坛与表达自由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过的涉及“有限公共论坛”的案件,大多与学校中的表达自由有关。(一)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1982年的Widmar v.Vincent案,被普遍认为是最高法院提出“有限公共论坛”规则的第一起案件。法院在Rosenberger案中采用的审查标准,实际上更接近于“非公共论坛”中的标准。法院指出,哈斯汀法学院为学生社团提供资助,可以被看作是创造了一个“有限公共论坛”。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有限公共论坛与表达自由

有限公共论坛,是指那些虽然不属于传统公共论坛,但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有限地开放的“论坛”——只向特定群体开放,或者只限于讨论某些特定的话题。此类限制往往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公立学校的教室,是一种可以用于公共交流的公产。由于教室数量的有限性,学校不可避免地要对教室的使用施加一些限制,譬如只允许学生使用,或者,只允许在教室内进行与教学相关的活动。

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过的涉及“有限公共论坛”的案件,大多与学校中的表达自由有关。在此类案件中,法官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学校不同于大街和公园之类的“传统公共论坛”,法院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尊重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哪怕这些措施可能对学生的表达自由构成限制;与此同时,学校又不同于军事基地和监狱之类的“非公共论坛”,法院也不能容忍学校像管理囚犯或训练士兵一样控制学生的言论。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试图寻找一条“中间路线”,但也因此使得法院的审查标准显得很不明确。[90]从最近的案例来看,法院的审查标准更接近于“非公共论坛”中的标准。下面的几个案例,有助于说明最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所使用的审查标准。

(一)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

1982年的Widmar v.Vincent案,被普遍认为是最高法院提出“有限公共论坛”规则的第一起案件。该案涉及的,是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UMKC)的一项规定。为了给学生社团的活动提供方便,学校通常允许学生社团使用学校的各种设施(如教室、会议室等)。但是,该校的一项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团体利用大学的建筑物或场地进行宗教研习或讨论。根据学校的解释,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持严格的政教分离,以避免违反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立教条款”。[91]校方认为,如果允许学生社团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宗教研习或讨论,将会使人们认为学校在支持宗教,因而可能违背“立教条款”。[92]

最高法院判定该项规定违宪。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虽然大学可以为了实现教育的目的而对学校的设施以及其他资源的使用作出合理的分配,但在大学已经向学生开放了一个“公共论坛”之后,它就不能基于言论的内容而对“论坛”中的言论加以限制,除非这种限制能够满足严格审查的要求。[93]就本案而言,尽管学校遵守联邦宪法中的“立教条款”可能是一项重大而迫切的利益,但UMKC在这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必要的:即使大学允许学生社团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宗教研习和讨论,也并不会违反“立教条款”,因为大学开放这个“论坛”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支持宗教,而且也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94]基于这些原因,最高法院判定,UMKC的做法违宪。

在1995年的Rosenberger v.Rector and Visitors of University of Virginia案中,最高法院对“有限公共论坛”中的表达自由规则作了更为明确的阐释。为了鼓励学生中间多元意见的表达,弗吉尼亚大学对学生出版物(包括报纸杂志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以支付印刷等费用。与Widmar案中的情况相似,为了避免违反“立教条款”,该校的一项规定禁止资助那些旨在宣扬特定宗教信仰的出版物。[95]罗纳德·罗森伯格(Ronald Rosenberger)是当时弗吉尼亚大学的一名本科生,他和其他一些信奉基督教的学生组建了一个社团,并印发了5 000多本主要从基督教的角度讨论问题的杂志。当他们向学校提出印刷费资助的申请时,遭到学校拒绝。罗森伯格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96](www.daowen.com)

最高法院判定,弗吉尼亚大学的该项规定违宪。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虽然政府可以基于言论的内容而对“有限公共论坛”中的言论加以限制(譬如只允许在“论坛”中讨论特定问题)[97],但此类限制依然是有“底线”的:结合创立“有限公共论坛”的目的来看,以内容为基础的限制是合理的;而且,政府不能基于言论的观点而对言论加以限制。[98]就本案而言,大学利用学校的资金为学生出版物提供资助,可以被看作是开放了一个“有限公共论坛”,尽管这更多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论坛(而非传统的地理或空间意义上的论坛)。既然如此,学校就不能基于言论所传达的观点的而对论坛中的言论加以限制。弗吉尼亚大学禁止向宣传宗教的学生出版物提供资助的做法,恰恰违反了这一点。[99]

虽然在Widmar案和Rosenberger 案中,相关的学校规定都被判为违宪,但最高法院使用的审查标准已经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在前一个案件中,法院对以内容为基础的限制实行了严格审查;而在后一个案件中,法院则指出,在“有限公共论坛”中,有些以言论内容为基础的限制也是可以得到允许的,法院并不必然对此类限制进行严格审查。法院在Rosenberger案中采用的审查标准,实际上更接近于“非公共论坛”中的标准。这一趋势,在2010年的Martinez案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下面将对该案加以简要阐述。

(二)内容中性的限制

Martinez案涉及的,是加利福尼亚大学哈斯汀学院的一项政策。为了鼓励学生们参加社团活动,哈斯汀法学院对那些在学院注册的学生社团提供经费方面的支持。[100]但一个学生社团要想得到学院的资助,必须遵守学院的“来者不拒”政策——必须允许所有企图参与的学生加入,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以及性取向等因素拒绝任何学生。由于一个叫“基督教法律协会”(Christian Legal Society)的学生社团不接受任何信仰基督教之外的其他宗教的学生,学院拒绝为其提供资助。[101]“基督教法律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核心主张之一,就是哈斯汀法学院的做法侵犯了该协会成员的言论自由。[102]

最高法院判定,哈斯汀法学院的“来者不拒”政策并不违宪。法院指出,哈斯汀法学院为学生社团提供资助,可以被看作是创造了一个“有限公共论坛”。虽然“来者不拒”政策可能确实对“基督教法律协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构成了一定的限制,但该政策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因为它能够同时满足中立性和合理性的要求。[103]首先,该政策在观点上是中立的:它要求所有的学生社团都接受任何企图加入该社团的学生,而不只是要求那些具有宗教性质的学生社团接受持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学生。[104]也就是说,“来者不拒”政策并不是为了压制任何特定的观点。其次,该政策也是合理的:其目标,是保证所有得到学院资助的学生社团都向所有学生平等地开放,鼓励学生之间的“宽容、合作,以及相互学习”;其措施,是通过一种“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任何学生社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而歧视,可以说是实施反歧视政策的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式。[105]

可以看出,虽然最高法院声称Martinez案中涉及的是“有限公共论坛”,但它使用的审查标准与“非公共论坛”中的审查标准并无实质差别。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两类论坛是紧密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除了街道、公园等“传统公共论坛”,其他所有公产原则上都可以被看作“非公共论坛”,政府可以禁止人们私自占用;但是,当政府决定“开放”此类公产用于公众交流,并且为该公产的使用设置了一些限制的时候,这种公产也就转变成了“有限公共论坛”。[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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