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公共论坛”,是指那些传统上并没有被用来进行公共交流而且政府也没有特意“开放”用于公共交流的公产。前面Adderley案中涉及的监狱,就是一个例子。与街道、公园等传统公共论坛不同,此类公产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公众不可以任意占有和使用。例如,监狱是用来关押罪犯的,公众并不可以像走上街头一样随意走进监狱。相反,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必须允许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内以及监狱周边的土地的使用加以管理,哪怕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可能对表达自由构成“偶然的限制”。
由于“非公共论坛”的这种特殊性质,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言论作出一些限制。为了在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政府的合理管制之间寻求平衡,美国最高法院又进一步将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细化”为两种:基于主题(subject matter)的限制和基于观点(viewpoint)的限制。在“非公共论坛”中,政府可以基于主题而对言论加以限制,但不可以基于观点对其加以限制。
具体来说,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当前使用的标准,如果政府要对“非公共论坛”中的言论加以限制,通常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此种限制的目的,不是为了压制特定的观点;第二,采取的手段也必须是合理的(reasonable)。与传统公共论坛中的标准相比,这条标准要宽松得多,主要表现为:在传统公共论坛中,基于言论内容(无论是主题还是观点)的限制几乎是被完全禁止的;但在“非公共论坛”中,基于主题的限制则是可以接受的,只要此种限制不是为了压制任何特定的观点。下面将结合几个案例来说明相关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
除了监狱,“非公共论坛”的另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军事基地。在1976年的Greer v.Spock案中,位于新泽西州的军事基地迪克斯堡(Fort Dix)有一项规定,禁止在迪克斯堡示威、游行、发表政治演说,以及从事类似的活动。[77]本杰明·斯伯克(Benjamin Spock)是美国人民党(People’s Party)提名的1972年总统候选人。为了宣传其反对越战的观点,他打算到迪克斯堡发表演说,并与军方人员会谈。然而,军事基地的司令官却拒绝了他的要求。斯伯克起诉到法院,认为军事基地的规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判定军事基地的规定并不违宪。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指出,与街道和公园不同,“军事基地的任务在于训练士兵,而不是为政治辩论提供一个公共论坛”。[78]相应地,军事基地可以禁止非军队人员进入,也有很大的裁量权来安排其中的公产的使用,只要在行使此种裁量权的时候政府的行为不是“非理性的、不公平的或者专断的”。[79]就本案而言,军事基地之所以禁止竞选演说,是为了避免使军队卷入党派政治竞选,而不是为了压制任何政治观点(譬如斯伯克反对越战的观点)。正如军事基地的司令官解释的,如果允许斯伯克在军事基地发表党派竞选演说,必然会影响到军队的训练,而且可能使公众产生一种联想——斯伯克得到了军方的支持。为了使军队在党派政治中保持中立,迪克斯堡禁止政治演说的做法是合理的。[80]
此类限制的另一个例子,是1974年的Lahman v.City of Shaker Heights案。俄亥俄州某市的一项法令禁止在该市拥有的公交车上发布政治广告,但却允许发布商业广告。哈里·雷曼(Harry J.Lehman)是一个正在准备参加该州议会竞选的候选人,他试图在公交车上发布竞选广告。尽管他愿意和那些发布商业广告的人或公司一样支付相关费用,但主管机关还是依据前述法令拒绝了他的申请。雷曼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该法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81]
最高法院判定该法令并不违宪。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与街道、公园等不同,公交车并不属于“公共论坛”。[82]在公交车上发布广告是政府在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时附带从事的商业活动的一部分,政府是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控制公交车的使用的。就像报纸、杂志甚至电视台或广播台有权决定发布什么广告一样,政府也有权决定在公交车上发布什么样的广告,只要此类选择不是“专断的、任意的或者不公平的”。[83]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政府之所以不允许在公交车上发布政治广告,是为了避免卷入政治争议。法院认为,这种区分是合理的,因而该法令也不违宪。(www.daowen.com)
在以上两个案子中,政府对言论的限制,都与言论的内容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它们虽然禁止政治言论或政治广告,但却不禁止其他类型的言论和广告。但二者只是基于言论“主题”(而非“观点”)的限制。如果限制是基于言论的观点的(例如只允许共和党人发表政治言论或发布政治广告,而不允许其他党派的人士这样做),则法院审查的力度就会加大,而相关法案也很可能被判为违宪。[84]
(二)内容中性的限制
如果政府对“非公共论坛”中言论的限制在内容上是中立的,则可以推定它不是为了压制特定的观点,而相关的限制也只需要满足“合理性”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法院通常会尊重立法机关的判断,除非立法机关的判断明显不合理。
此类限制的一个例子,就是1984年的Members of City Council v.Taxpayers for Vincent案。该案事实是这样的:1979年,一个叫罗兰·维森特(Roland Vincent)的人竞选洛杉矶市议会的议员席位。他的支持者们将写有维森特的名字的竞选广告贴到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以扩大他的影响。根据洛杉矶市的一项禁止在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等标志的法令,城市的清洁人员清除了所有贴在电线杆上的标志。维森特的支持者们认为洛杉矶市的该项法令违宪,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85]
在代表法院多数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约翰·史蒂文森大法官指出,尽管公共设施(如电线杆)可能具有承载公共交流的能力,但它们并不属于“公共论坛”。“某些政府财产可以被作为一种交流工具,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宪法要求政府必须允许此类使用。”[86]换言之,政府可以禁止人们利用此类公共设施进行交流。
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判定洛杉矶市的该项法令并不违宪。史蒂文森大法官指出,该法令在内容上是中立的,并不是为了压制任何言论。他进而对该法令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第一,该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防止过多的视觉垃圾(visual clutter),维护市容市貌。[87]第二,该法令对言论的限制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直接禁止乱贴广告的行为,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此类视觉垃圾。为了说明这一点,史蒂文森大法官特意将本案与1939年的Schneider案作了对比:Schneider案中,散发传单的人是直接与接受传单的人交流的,政府可以通过惩罚那些乱扔垃圾的人(而不是散发传单的人)来维护城市清洁;但在本案中,视觉垃圾不仅仅是表达活动的一个副产品,而是由表达的介质[即那些贴在公共设施上的广告]直接产生的,只有直接惩罚那些乱贴广告的人,才能够防止此类视觉垃圾。第三,虽然法令禁止人们在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但人们仍然有足够的替代性交流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例如,人们可以在公共设施旁边发表演说,或者散发宣传单。[88]总之,该法令既是中立的,也是合理的,因此并不违宪。[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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