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传统公共论坛,是指在历史上就被用于举行集会以及发表言论的场所。典型的例子,就是街头、公园、广场以及人行道等。这些地方往往有许多人聚集,因而也成为人们公开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特别是,对于普通人来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来发表意见是很“奢侈”的,而到街道、公园之类的场所发表自己的看法则容易得多。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街头被称为“穷人的出版社”(poor man’s printing press),是公共交流的“自然而正当的”场所。
由于传统公共论坛对于公共交流的重要性,如果政府要对此类“论坛”的使用施加限制,就必须满足比较严苛的条件。具体来说,如果限制是基于言论内容的(content−based),则法院将会对其进行非常严格的审查;如果不是基于内容的,则法院的审查标准也略为宽松,但仍然是比较严格的。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所采用的审查标准。
(一)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
通常认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核心原则,在于防止政府压制特定的思想或观点。[63]正是出于这种理解,美国法院通常会对那些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加以严格审查。这也就意味着,此类限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1)限制言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某种“重大而迫切的利益”;(2)限制的手段,必须是为了实现此种利益而“严格剪裁”的;(3)限制对言论所造成的负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64]
此类限制的一个例子,是1988年的Boos v.Barry案。该案涉及的是哥伦比亚特区的一项法令,该法令禁止在外国使馆周边500英尺以内展示任何倾向于引发人们对外国政府的“公愤”(public odium)或者使外国政府在公众眼中“声名扫地”(public disrepute)的标志。[65]1984年初,迈克尔·布斯(Michael Boos)等人企图到当时的苏联驻美国大使馆前抗议,并准备展示一个写有“释放萨哈罗夫”[66]字样的标语。但由于上述法律禁止此类活动,布斯等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该项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67]
最高法院判定上述标语条款违宪。在代表法院多数法官发表的意见中,奥康纳大法官指出,必须对标语条款进行“最严格的审查”(most exacting scrutiny),因为它构成了针对“传统公共论坛”(人行道)中政治言论的限制,而且是以内容为基础的。说它是以内容为基础的,是因为依据该法律,人们能否在外国使馆周边举着标语示威,取决于标语的内容——如果是批评外国政府的,则不允许;如果不是批评外国政府的,则可以得到允许。政府的这种做法,可以说是直接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宗旨:防止政府压制特定的思想或观点。[68]这条法令可以说是撞到了第一修正案的“枪口”上——因为第一修正案的宗旨,就是要促进人们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当然也包括对外国政府的批评。
最高法院认为,该法令中的标语条款不能通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依据政府的说法,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外交官的尊严(dignity),维护美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并且履行美国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承担的保护外国使馆的义务。奥康纳大法官指出,虽然这可能是一项正当的政府利益,但很难说它是“重大而迫切的”;特别是,“尊严”这种利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用这样一种标准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有违美国长期以来就坚持的一项原则——“不能因为特定言论可能伤害受众的感情而[对发表言论的人施加惩罚]”。[69]而且,就算假设上述政府利益是“重大而迫切的”,该法令所采取的措施也不能满足“严格剪裁”的要求:为了实施《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会已经在1972年制定了相关的联邦法律,禁止对外交官的“恐吓、强迫、威胁和骚扰”。与该项联邦法律相比,哥伦比亚特区法令中的标语条款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70](www.daowen.com)
(二)内容中性的限制
如果政府对言论的限制在内容上是中性的(content−neutral),而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压制言论所传达的信息,则此类限制并不违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初衷。例如,法律可能禁止人们在上下班高峰期以阻碍交通的方式示威(无论示威者企图传达的信息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对言论的限制只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与压制言论无关的正当利益(如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附随效果”(incidental effect)。对于此类限制,法院在审查时所采取的标准通常也相对比较宽松。
这种限制的一个例子,就是1984年的Clark v.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案。国家公园服务局制定的一项规章,仅允许在国家公园内指定的地点宿营(camping)——“宿营”包括睡觉、煮饭以及贮放个人物品等行为。国家纪念公园是一个位于白宫附近的国家公园。鉴于该公园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国家公园服务局没有在该公园内指定任何用于宿营的地点。[71]1982年冬天,一个民间社团获准在国家纪念公园为表现无家可归者的困苦生活而举行示威,并搭建了两个由60多个帐篷构成的象征性“帐篷城市”(tent cities)。为了吸引更多无家可归者参与示威,该社团不仅为参与者提供食物,而且打算允许参与者们在帐篷内过夜。但国家公园服务局拒绝批准他们在帐篷内睡觉的申请。该社团遂向法院提出起诉。其主张之一,就是该规章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本案中的规章禁止在国家纪念公园内宿营,属于对表达方式的限制,它在内容上是中性的。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为了压制任何特定的观点,而是为了实现一项与言论无关的重要利益——保持国家纪念公园的整洁。[72]如果允许在该公园内连夜宿营,将会吸引太多的流浪者和穷人为了在夜间找到住处而参与示威;而示威人数的增多以及示威时间的延长,显然会影响公园的环境,也会妨碍其他人正常使用该公园。而且,该措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虽然示威者们不能在国家纪念公园中宿营,但他们已经获准在该公园内搭建象征性“帐篷城市”,以及竖立标语等。基于以上理由,最高法院判定,该规章并不违宪。[73]
不过,即使内容中性的限制,也可能被判定为违宪。1983年的United States v.Grace案,就是一个例子。为了保护最高法院的大楼及周边的环境,一项联邦法律禁止在最高法院的土地(Supreme Court grounds)上“展示任何旨在引起公众注意的……旗帜、牌子或者其他器具”。一位名叫玛丽·格雷斯(Mary Grace)的女士认为该法律违宪,于是故意做了一件“违法”的事:1980年3月的一天,她举着一个牌子站在最高法院正门对面的人行道上,牌子上写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虽然格雷斯在警察的劝说下离开了,但她很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宣布相关法律违宪。[74]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致判定,就适用于本案中的情形而言,该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公共人行道是一种“传统公共论坛”,对于公民们行使表达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75]虽然保护最高法院的大楼及法院周边的环境是一个正当的目的,但禁令与该目的之间并不存在实质的联系:格雷斯展示牌子的行为并没有阻碍人行道,也没有妨害最高法院大楼周边的正常秩序,更没有对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就此而言,法院认为该法律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而违反了第一修正案。[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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