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司法审判相关的限制令有两类:一类是针对新闻界的,另一类则是针对诉讼参与人的。针对新闻界的限制性命令一般是禁止媒体报道关于某些案件的某些特定的细节,譬如被告人(在辩诉交易阶段)认罪的情况或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针对诉讼参与人的命令,通常是禁止律师、当事人或者陪审员就案件的情况向外界发表公开评论。
Sheppard案以后,针对未审结案件的法庭外评论的限制令急剧增加。据一个民间机构的统计,1966年至1975年间,初审法院至少签发了175个限制令,其中39个直接禁止媒体就某些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的某些方面加以报道或评论。[37]1975年发生的一起谋杀案,把媒体限制令的合宪性问题带到了最高法院。
(一)针对媒体的限制令
1975年10月17日晚上,在内布拉斯加州萨瑟兰(Suthland)地区的一个村庄中,发生了一桩惨案:一家六口全部被杀,包括66岁的亨利·凯利(Henry Kellie),他57岁的妻子、32岁的儿子、10岁的孙女,以及两个分别为7岁和5岁的孙子。另外,尸检报告显示,其中两名女性(即凯利夫人和她的孙女)都被强奸过。[38]
案发第二天早晨,警方就控制了嫌疑犯——29 岁的欧文·西蒙茨(Ewin Simants)。西蒙茨立即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犯罪(包括杀人和强奸)的事实。警方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地破案,是因为西蒙茨的父亲提供了线索。原来,在杀人之后的当天晚上,西蒙茨就当面告诉他的侄子,“我杀了凯利一家”;然后又打电话给他的父母,述说了自己杀人的事。西蒙茨的父亲不敢相信,就亲自到凯利家去了解情况。看过现场之后,西蒙茨的父亲随即向警方报案。[39]
这起恶性杀人案立即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在案发之后的几天内,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往往都提及西蒙茨的父母以及警方,并将西蒙茨与该案联系起来,甚至透露了西蒙茨向警方(以及家人)认罪的事。
这种情况引起了律师和法官的担心——这样的报道,将会使组建一个“无偏私的陪审团”变得非常困难。出于此种考虑,在西蒙茨被捕后的第三天,也就是10月21日,控方律师向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签发针对媒体的限制令。10月22日,预审听证会(preliminary hearing)举行。法官在征询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发布了限制性命令,禁止媒体刊播任何关于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证据的报道。[40]这一限制令意味着:虽然媒体可以出席并且报道审判(以及听证会)的情况,但它们报道的内容却受到法院的限制。
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以法官签发的限制令违宪为由,在州地区法院提出诉讼。在初审败诉之后,协会将案件上诉至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1975年12月,州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指出,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发针对媒体的限制令,并不违宪。但是,州最高法院缩小了限制令的范围,只禁止媒体刊播某些特定事实:西蒙茨向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坦白或认罪的情况,以及其他“强烈暗示”被告就是杀人犯的信息。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在1976年6月发布的判决意见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认为,此案中初审法院的限制令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此案中的限制令属于一种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在一份多元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伯格指出,至少自1931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就在几个重大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对言论和出版的事前约束是对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的最严重、最不可容忍的侵犯。”这是因为,与对言论发表并且引起有害后果之后施加的惩罚不同,事前约束在言论尚未发表之前就将其扼杀。换言之,如果说对言论的事后惩罚“冷却”(chills)了言论的话,事前约束就是(至少在短时间内)“冻结”(freezes)了言论。[41](www.daowen.com)
虽然法院并不认为第一修正案绝对禁止这种针对新闻媒体的事前限制,但伯格大法官指出:鉴于事前限制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救济方式,法院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媒体限制令。[42]具体而言,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签发限制令:(1)确实存在关于案情的密集而强烈的报道;(2)其他办法(如延期审理、易地审判、对陪审员的预先甄选等)都不足以减弱审前报道的影响;(3)限制令事实上能够有效地防止陪审员(候选人)接触到带有偏见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令对于审判公正来说是“必需”的:如果不签发限制令,审判就缺乏公正性。[43]
具体到本案,虽然确实存在大量关于本案案情的报道,但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初审法官签发的限制令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标准。该法官认为审前报道对被告的权利构成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但这只是他个人(对于审前报道的效果)臆测性(speculative)的判断。而且,初审法官并没有认真考虑过利用其他方法来减轻这些报道对被告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没有证据表明限制令事实上能够有效地防止陪审员候选人接触到带有偏见的内容。基于以上理由,最高法院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判决。[44]
(二)针对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令
由于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案中涉及的只是针对新闻媒体的限制令,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并没有考虑针对审判参与人(如律师、当事人、证人等)的限制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有时也会限制审判参与人的言论。譬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希诺诗·富基萨肯(Hiroshi Fujisaki)法官就曾禁止当事人、律师以及证人公开谈论与案件相关的情况。[45]这种限制令显然有助于防止案件信息对外披露:如果审判参与人不能为记者们提供信息,那么新闻界也就不太容易获得有关案件的信息。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就算法院没有发出限制性命令,律师也可能因为职业伦理规则而不得在法庭之外发表关于案件的评论。例如,美国律师协会(ABA)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3条第6款禁止律师发表那些“很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影响”的言论。这一规则被30多个州采用。在1991年的Gentile v.Nevada State Bar案中,最高法院对此类规则的合宪性作了判决。[46]
让我们先来看看Gentile案的基本事实:律师多米尼克·詹蒂莱(Dominic Gentile)的当事人被指控从一名警方卧底租用的保险箱中取走了钱财和毒品。在他的当事人被正式起诉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这名律师声称,拿走钱和毒品的可能是一名警察,而他的当事人是无辜的,只是被警方当成了替罪羊;同时,他还指出,有些证人受到了检方施加的压力,他们的证词是不可靠的。后来,詹蒂莱的当事人被陪审团宣告无罪。
詹蒂莱受到内华达州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Board)的通报批评,理由是他违反了该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规则。该规则禁止刑事案件的律师就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公开发表“很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影响”的言论。[47]詹蒂莱不服,向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州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48]詹蒂莱继续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撤销了内华达州律师协会的处分决定,理由是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对相关规则的解释“过于模糊”,未能明确地说明什么是被禁止的,以及什么是被允许的,因而对詹蒂莱的言论自由构成了不必要的侵害。但同时,大法官们也以5:4的投票判定:针对律师的庭外言论(extrajudicial speech)的“严格剪裁”的限制令并不违宪。多数意见指出,在一个案件中,律师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权利,与媒体依据第一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律师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关键的参与者”(key participant),判断对其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的时候,应该使用的标准并不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而是该言论是否“很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影响”。综上,可以说,该案确立的规则是:虽然州有权禁止律师在法庭之外发表“很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影响”的言论,但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禁令必须“严格剪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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