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自由表达的法律界限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自由表达的法律界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Virginia State Board of Pharmacy案中,虽然最高法院宣布商业言论也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对具体的审查标准则语焉不详。哈德逊煤气和电力公司认为公共服务委员会的这一规章违反了第一修正案,遂提起诉讼。在Central Hudson Gas Co.案确立了商业言论的四步审查标准之后,最高法院还审理了其他一些涉及商业言论的案件,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审查标准的适用。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6:3的投票判定辛辛那提市的前述法律规定违宪。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自由表达的法律界限

在Virginia State Board of Pharmacy案中,虽然最高法院宣布商业言论也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对具体的审查标准则语焉不详。在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 Elec.Corp.v.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f New York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提出了审查商业言论的限制是否符合宪法的具体标准。[8]该案中的争议,是关于纽约州的公共服务委员会(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制定的一项规章的合宪性。该规章把公用事业广告分为信息广告和促销广告两类,允许前者而禁止后者。委员会认为,禁止促销广告,有利于节约能源。哈德逊煤气电力公司认为公共服务委员会的这一规章违反了第一修正案,遂提起诉讼。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认定前述禁止促销广告的规定违宪。在判决意见中,法院提出了判断对于商业言论的限制是否合宪的四步分析标准:第一,涉诉言论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要使商业言论处于该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它至少必须是关于合法行为[的广告],并且不带有误导性”。第二,政府所主张的利益是否足够重大(substantial)。第三,对商业言论的限制能否直接促进政府所主张的利益。第四,限制对于实现这一利益是否必要。[9]

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纽约州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前述规定违反了宪法。尽管节约能源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利益,但全盘禁止促销广告并不是实现这一利益所必需的,因为有些促销广告并不会导致能源消耗的增加。例如,相关规定禁止关于电力设备和服务的促销信息,但这些信息在整个能源消耗中可能并没有增加任何电力消耗。这样的禁止是不必要的。政府要实现节能的目的,完全可以使用其他的、对言论的限制更小的方式。

在Central Hudson Gas Co.案确立了商业言论的四步审查标准之后,最高法院还审理了其他一些涉及商业言论的案件,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审查标准的适用。其中一个案件是1993年的City of Cincinnati v.Discovery Network,Inc.案。[10]为了美化市容市貌,辛辛那提市决定对市内摆放的报纸架(newsracks)进行“清理”。如果全面禁止在市内摆放报纸架,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作为一个“折中”方案,该市通过了一项法令,禁止在公共地产上安放商业广告的报纸架,但允许安放非商业报纸架。辛辛那提市的理由似乎是:相对于非商业言论,商业广告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较低,因而政府也可以对此类广告加以更多的规制。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6:3的投票判定辛辛那提市的前述法律规定违宪。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史蒂文森大法官指出了该项规定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它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商业广告”;第二,就算可以将商业广告与其他类型的广告区分开来,在本案中,这种基于言论内容的区分也是第一修正案所不能允许的。特别是,这种区分与该市声称的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这一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普通报纸架在公共地产上的安放同样有碍观瞻,且在数量方面比商业广告报纸架更多。所以,如果辛辛那提市确实是为了维护市容市貌,它完全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手段,而不是禁止商业广告报纸架。(www.daowen.com)

另外一个案件,是1996年的44 Liquormart,Inc.v.Rhode Island案。[11]罗德岛州的一项法律禁止在该州发布任何酒类饮品的价格广告,唯一的例外是允许在酒店内销售的酒类饮品的包装上贴上价格标签。[12]依据政府的解释,这样做是为了控制酒类饮品的消费:通过减少商家之间的价格竞争,使酒类饮品的价格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进而抑制酒类消费。44 Liquormart 是罗德岛州一家有执照的酒类经销商,因为发布酒类饮品的价格广告而被控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公司不服,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上述规定违宪,并禁止其实施。

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通过一致投票判定罗德岛州的上述规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在代表法院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史蒂文森大法官首先总结了最高法院处理商业言论的司法实践历史。他指出,在美国,广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殖民地时期,公众就依靠广告获取关于市场的重要信息。[13]而且,政府对于广告的规制,也不是新鲜现象:为了保护消费者,早期的普通法和后来的成文法都禁止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这些法律的合宪性从来没有受到过质疑。[14]直到20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才明确:那些真实的、不具有误导性的合法商业信息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不可以完全禁止此类商业信息的传播,因为“这种禁止不仅妨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而且阻碍了人们对于公共政策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在史蒂文森大法官看来,“第一修正案要求我们对那些企图把公众蒙在鼓里的调控措施保持特别的警惕,这也完全适用于政府试图阻止消费者获得关于某种产品的准确信息的情况”。[15]

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政府之所以限制酒类广告,据说是为了减少酒类饮品的消费。即使假设这是一种重要的政府利益,政府仍然有责任证明此种限制“将会促进这一利益,而且是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一利益”。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限制酒类饮品的价格广告能够有效减少酒类消费。政府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史蒂文森大法官还回应了政府的一种主张:既然政府可以完全禁止酒类销售[16],那么,政府当然通过禁止酒类广告的方式来抑制此种行为。史蒂文森大法官认为,此种推理是站不住脚的。政府规制商业行为的权力,不一定包括禁止真实的、非误导性的商业言论的权力。“禁止言论所造成的损害,有时比禁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第一修正案意味着:政府不能像限制行动一样轻易地限制言论。限制言论通常不能被作为政府用以实现某一目的的一种手段。”[17]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政府调控产品的销售,完全不同于调控关于这些产品的准确信息。罗德岛州虽然有权力禁止酒类的销售,但并没有权力禁止关于酒类产品价格的准确的、不具有误导性的广告。“第二十一修正案并没有允许各州罔顾联邦宪法其他条款[对它们]所施加的义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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