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的一些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商业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比较典型的是1942年的Valentine v.Chrestensen案。克里斯汀(F.J.Chrestensen)拥有一艘退役的美国海军潜水艇。他想通过展出该潜水艇来赚点钱,于是将它开到位于纽约市的港口,并印制了一批广告以招徕游客。当他在纽约市散发广告传单时,警察告诉他,该市禁止在街上散发商业广告,但他可以散发表达政治观点的传单。克里斯汀于是印制了一批双面传单,一面仍然是原来的商业广告,另一面则是对纽约市不让他使用停泊设施这一做法提出抗议的文字。但警察还是不允许他散发这些双面传单。他于是状告纽约市,声称该市的规定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以后,大法官们一致通过由罗伯茨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裁定商业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换言之,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的权力。在作出这一判决的时候,罗伯茨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既没有说明如何认定商业言论,也没有阐述为什么商业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2]
不过,后来,法官们逐渐发现,有些看似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的言论,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公共价值,如果将此种言论完全排除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1975年的Bigelow v.Virginia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3]
杰弗里·比奇洛(Jeffrey C.Bigelow)是《弗吉尼亚周报》(Virginia Weekly)的主编。经他批准,该报1971年2月8日出版的那一期刊登了一则由纽约市一家妇女医疗机构发布的关于为意外怀孕的妇女提供堕胎服务的广告。虽然该广告主要是商业性质的,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政治性的内容。例如,广告中有这样一句话:“堕胎目前在纽约州是合法的,当事人不需要是纽约州的居民。”[4]不过,这一份广告却给比奇洛带来了麻烦:弗吉尼亚州的一项法律禁止散播任何鼓励或宣传妇女堕胎的出版物,比奇洛因此而被定罪。(www.daowen.com)
在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以7:2的投票推翻了弗吉尼亚州法院的判决。在代表多数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布莱克门大法官指出:某一广告可能含有商业内容或体现了广告者的商业利益,但不能因此而完全否认此类言论也可能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本案中的广告不仅是在提供商业交易信息,也包含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例如,广告中关于堕胎在纽约州是否合法的文字,不仅可以为需要此种服务的人提供信息,而且可以为那些试图推动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变革的人提供关于纽约州堕胎法的信息。弗吉尼亚州无权阻止其居民到纽约州去获得这样的服务,也无权禁止其他州的人来散播合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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