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对集会、游行活动进行规制的时候,是否保持“内容中立”,会影响到其规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下面这两个案件,有助于说明这一区别。
第一个案件,是1972年的Police Department of the City of Chicago v.Mosley案。依据芝加哥市的一项法令,在中小学正常教学活动正在进行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周围150英尺(约45米)的范围内举行游行、示威,或者布置纠察线,但有一项例外:如果学校卷入了劳动纠纷,则劳工组织可以在学校周围举行和平示威(包括设置罢工纠察线)。[62]厄尔·莫斯利(Earl Mosley)是联邦邮局的一个工作人员。在这一规定生效前的半年多时间里,他经常在芝加哥市一所中学前设置纠察线,抗议该校歧视黑人的行为。通常他只是一个人举着写有抗议标语的牌子站在学校门前的人行道上,从来没有阻碍交通或者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在这一规定生效当日,莫斯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芝加哥市的规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63]
最高法院判定该法令违宪,因为它“仅仅基于表达的内容”而将许多言论排除在公共论坛之外:能否在学校周围示威,取决于示威是否与劳动纠纷相关。[64]法院指出,“当一场所向某些群体开放并用于集会或演讲时,政府不得因为其他人意欲表达的内容而禁止他们[在该场所]集会或演讲”。这是因为,“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政府没有权力基于言论所表达的信息、思想、议题或内容而禁止该言论的表达”。特别是,“政府不能仅仅允许表达那些它认为可以接受的观点,而不允许表达不受欢迎或富有争议性的观点”。[65]
第二个案件,是同年的Grayned v.Rockford案。[66]该案基本事实如下:1969年4月25日,包括本案被告理查德·格兰德(Richard Grayned)在内的大约200人聚集在伊利诺伊州洛克福德(Rockford)市的一所高中校门前进行示威,抗议学校的种族歧视行为。警方逮捕了其中的40人,并指控他们违反了该市的《防噪音法令》(Antinoise Ordinance)。该法令规定:在学校的教学活动正在进行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在学校附近的土地上(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土地)制造任何干扰或者倾向于干扰学生正常上课的噪音。经伊利诺伊州法院审判,格兰德被定罪。他不服该判决,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67](www.daowen.com)
最高法院判定:本案中涉及的《防噪音法令》并不违宪。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马歇尔大法官指出:为了实现某些重要的公共利益,常常有必要对表达自由施加一些内容中性的时间、地点、方式限制。举个例子:如果有两支游行队伍试图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示威,势必会引发混乱,所以政府可以对这两支队伍的示威时间和地点作出一些规制。[68] 当然,时间、地点、方式限制也必须合理,而这种合理性则与特定地点的“正常的活动模式”密切相关:“关键的问题是,这种方式的表达能否与特定地点、特定地点的正常活动基本相容(basically compatible)。”[69]
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与街道、公园等不同,学校是用来教育、学习的;那些吵吵闹闹的示威者,肯定会使学生们不能安心学习。而且,从规制手段来看,该规定只是禁止那些扰乱或可能扰乱教学的行为,并不禁止在学校上课前或放学后进行游行、示威,或设置纠察线。所以,洛克福德市的法令可以说是一种合理的时间、地点、方式限制,并不违宪。[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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