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41年的Cox v.New Hampshire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处理了与游行许可证相关的问题。[50]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新罕布什尔州的一项法律要求任何计划在公共街道上举行游行或示威的人必须事先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许可,并且交纳一定的许可费(每天不超过300美元)。1939年7月的一天,包括威利斯·考克斯(Willis Cox)在内的80多名“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州曼彻斯特市的街道上游行,以宣传他们的宗教理念。游行者每人手持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宗教是毒蛇和骗子”“拯救上帝和耶稣”之类的标语。虽然游行对人行道造成了一定的堵塞,但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尽管如此,大约70名参加游行的人还是被指控违反了前述规定,并且在曼彻斯特法院被定罪。考克斯等5人提起上诉。[51]
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通过投票一致判决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规定并不违宪,因为它并没有规定政府要对表达(游行或示威)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它只是要求游行者通知当局游行的地点、人数等情况以便“备案”,并确保游行的顺利进行(因为一条街上不可能同时容纳两支游行的队伍);而收取的小额费用,也是为了支付维持秩序的公共开支。本案中被告之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他们在游行前没有事先申请许可,而不是因为他们散发的传单或游行时手中所持的牌子的内容。(www.daowen.com)
在代表全体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休斯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表达自由,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政府维持公共秩序的能力。“宪法保护的公民自由,蕴含着社会维持公共秩序的能力;如果没有秩序,则‘自由’很可能被滥用,以至完全消失。公民的自由最终仰仗这样的良好秩序。……如果一个人基于其宗教信仰而认为不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这并不可以使他闯红灯的行为正当化。”[52] 所以,只要没有进行不公平的歧视,政府可以对游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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