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焚烧十字架:象征性仇恨言论的法律界限

焚烧十字架:象征性仇恨言论的法律界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历史上,三 K 党常常将焚烧十字架当作一种独特的“仇恨象征”,以此来恐吓他人。为了遏制此种行为,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法律禁止焚烧十字架的行为。此种禁令的合宪性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焚烧十字架是一种“象征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所以,弗吉尼亚州法律禁止任何人为了“恐吓任何个人或团体”而焚烧十字架,此种规定并不违宪。

焚烧十字架:象征性仇恨言论的法律界限

在美国历史上,三 K 党常常将焚烧十字架当作一种独特的“仇恨象征”,以此来恐吓他人。为了遏制此种行为,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法律禁止焚烧十字架的行为。此种禁令的合宪性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焚烧十字架是一种“象征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本部分将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处理过的两起涉及这一问题的案件,以期说明此类“仇恨言论”的法律界限。

第一个案件,是1992年的R.A.V.v.City of St.Paul案。[41]引发该案的事件,发生在1990年6月21日傍晚:几个年轻小伙子制作了一个十字架,然后将它拿到一个黑人家庭的院子焚烧(院子是由篱笆围起来的)。因为这一行为,他们被控犯罪。指控的法律依据,是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一项法令,该法令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和私人地产上放置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会引起“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或性别”的“愤怒、惊恐或仇恨”的象征物,包括燃烧着的十字架(burning cross)或纳粹的万字旗(Nazi swastika)等物件。[42]在审判之前,州地区法院以前述法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为由驳回了指控。圣保罗市提起上诉。明尼苏达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法令只是适用于第一修正案所不保护的“挑衅言论”,因而并不违宪。[43]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通过投票一致推翻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本案中所涉及的法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但大法官们对判决的理由则存在分歧:斯卡利亚等五位大法官认为,即使假设该法令只是适用于“挑衅言论”,它也因为构成了“基于内容的歧视”而违宪[44];怀特等四位大法官则认为,法令的主要问题在于它“过于宽泛”。

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斯卡利亚大法官首先指出,第一修正案通常禁止政府由于言论所传达的信息而对它加以压制。以内容为基础的限制可以被推定为无效。[45] 即使对通常所说的那些“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政府也不可以基于言论的内容而任意歧视。例如,政府可以禁止诽谤,但不能基于言论的内容而作进一步的区分(譬如,不能仅仅禁止那些批评政府的诽谤)。[46]

本案中的法令仅仅禁止那些“基于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或性别”的“挑衅言论”,而不包括其他的“挑衅言论”(例如,针对同性恋政治结社的“挑衅言论”),因此可以说是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以此为基础,斯卡利亚大法官对本案中涉及的法令进行了严格审查:法令的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在历史上受歧视而容易受到伤害的团体;尽管这是一项重要的利益,但基于内容的歧视并不是实现这一利益的必要手段,因为政府还有其他许多与言论的内容无关的手段可用(例如刑法中的纵火罪、侵害财产罪,以及禁止恐怖威胁的法律等)。就此而论,本案中的法令违反了第一修正案。(www.daowen.com)

怀特等四位大法官同意判决结果,但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判决理由。在他们看来,如果某一类型的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则意味着政府可以对该类型的言论加以自由规制,而无须满足法院所设定的严格审查标准。当然,“自由规制”也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即使第一修正案不适用于挑衅言论,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仍然适用,因而对言论的规制必须与合法的政府利益相关。一项根据政党关系而区别对待的诽谤法或只禁止针对市政府的淫秽批评肯定不能通过合理性审查。

第二个案件,是2003年的Virginia v.Black案。[47]弗吉尼亚州的一项法律禁止任何人为了“恐吓任何个人或团体”而焚烧十字架,并规定“任何焚烧十字架的行为都构成意图恐吓其他个人或团体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48] 本案中涉及的,就是与该项规定相关的两个上诉案件。在第一个案件中,巴里·布莱克(Barry Black)率领大约30多名三K党成员在一块邻近公路的私家土地上举行集会,期间公然焚烧了一副大约20英尺高30英尺长的十字架。在第二个案件中,理查德·艾略特(Richard Elliott)驾车进入其黑人邻居的土地,并在距离邻居的房子大约20英尺的地方焚烧了一副十字架。布莱克和艾略特都因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而被定罪。但他们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鉴于两个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较为相似,最高法院决定对这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2003年4月7日,最高法院宣布了本案判决:在弗吉尼亚州的前述法律中,禁止以恐吓为目的而焚烧十字架的规定并不违宪;但将焚烧十字架的行为作为行为实施者具有恐吓意图的表面证据的条款(以下简称“表面证据”条款)则构成文面违宪。不过,大法官们的判决理由存在比较严重的分歧。在代表法院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奥康纳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通常禁止基于内容的限制,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其中之一,就是恐吓他人、使他人担心自身人身及生命安全的“真实威胁”(true threat)。[49]在美国历史上,三K党常常将焚烧十字架当作一种独特的“仇恨象征”,而且在焚烧十字架之后常常发生暴力伤害他人身体甚至生命的行为。就此而言,可以说焚烧十字架的行为可能构成了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威胁性言论”(intimidating speech)。所以,弗吉尼亚州法律禁止任何人为了“恐吓任何个人或团体”而焚烧十字架,此种规定并不违宪。不过,前述法律中的“表面证据”条款则违反了宪法,因为有些焚烧十字架的行为并不一定是为了恐吓他人(例如在一个政治集会上焚烧十字架)。“表面证据”条款实际上把举证责任转嫁给了被告,这是第一修正案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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