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自由表达的法律限制

美国最高法院:自由表达的法律限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审理的两个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挑衅言论”作出了一定的修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这并不构成“挑衅言论”,因为它并不是针对任何人的“挑衅”或侮辱。相反,“挑衅言论”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仅指那些“可能直接导致言语所针对的个人暴力[反击]”的话语。

美国最高法院:自由表达的法律限制

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审理的两个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挑衅言论”作出了一定的修正。其中一个案件,是前面已经提到的Cohen v.California案。该案中,科恩的夹克上写着“Fuck the Draft”几个单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这并不构成“挑衅言论”,因为它并不是针对任何人的“挑衅”或侮辱。“尽管夹克上的由四个字母组成的单词有时确实被用于针对个人的挑衅,但在本案中,这句话显然并不是‘针对听者个人的[攻击]’;无论是在现场的人,或者是可能在现场的人,都不可能合乎情理地将[科恩]夹克上的单词看作直接针对个人的侮辱。”[24]这实际上就缩小了“挑衅言论”的范围:如果某一言辞仅仅是“冒犯”了某些人,并不足以构成“挑衅言论”。

另一个案件,是1972年的Gooding v.Wilson案。[25]先来看该案的事实:1966年8月中旬,强尼·威尔逊(Johnny C.Wilson)和其他几个反对越战的人堵住了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征兵部门所在地的入口,企图阻挠新的征兵工作。警察前来清场,威尔逊等人试图反抗,于是引发了一些小混乱。在争执过程中,威尔逊对一名警察说:“白人狗杂种,我要杀了你!”并对另一个警察说:“你个狗杂种,如果你再敢把手放到我身上,我就把你剁成碎片!”[26] 于是威尔逊被逮捕,并被控违法。指控的依据,是佐治亚州的一项法律,该法禁止当着另一个人的面说倾向于破坏社会治安的辱骂或毁谤的话语(opprobrious words or abusive language)。[27]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裁定:本案中所涉及的州法文面违宪,因为它过于宽泛。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布伦南大法官指出:诸如“辱骂的”或“毁谤的”之类的词语,在适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加以非常严格的解释,才不至于对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构成压制。虽然最高法院在1942年的Chaplinsky案中已经判定“挑衅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并不是任何被社会中大多数人认为是具有冒犯性的言论都属于“挑衅言论”。相反,“挑衅言论”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仅指那些“可能直接导致言语所针对的个人暴力[反击]”的话语。[28] 换言之,只有在言辞明显倾向于引发暴力的情况下,方可对其加以限制。本案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未能对相关法条作出狭义解释,以致使“你违背誓言而说谎”“干嘛挡道?上帝诅咒你”[29]之类的话语都可能成为惩罚的依据。这样,本案中,法律在适用上(as construed)违宪。(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经过Cohen案和Gooding案之后,Chaplinsky案中提出的“挑衅言论”中的第一类(即“冒犯性的话语”)实际上就被抛弃了,而第二类则被“细化”为当着另一个人的面所说的可能导致听话者立刻采取暴力反击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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