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讲的案子,是1986年Bethel School Dist.No.403 v.Fraser案。[87]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1983年4月的一天,华盛顿州皮尔斯郡(Pierce county)的一所高中举行学生会主席等成员的选举,一名叫马修·弗瑞泽(Matthew N.Fraser)的男生在600多名学生面前发表演讲,为一名竞选学生会主席的学生“拉选票”。在演讲过程中,弗瑞泽使用了一些“不雅”的语言和隐喻。因为这些言论,学校勒令弗瑞泽休学三天,并告知他将失去竞选当年毕业典礼上学生代表发言人的资格。依据学校管理人员的解释,弗瑞泽违反了学校的一项校规,该校规禁止“严重而实质性地影响学校教育的行为”,包括使用污言秽语及下流动作。[88]
弗瑞泽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学校对他的处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弗瑞泽的判决。随后,经学生们的推选,弗瑞泽以学生代表的身份在当年六月举行的毕业典礼上发表了演讲。与此同时,学校将案件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1985年3月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89] 学校不服,将案件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www.daowen.com)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7:2的投票判定:学校对弗瑞泽的纪律处分并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伯格指出,“公立学校中的学生享有的宪法权利,在范围上并不必然与其他情境中的成年人享有的权利相等同”。[90] 例如,为了表示对越战的抗议,一个高中生可能像Tinker案中的学生一样佩戴黑色臂章到学校,但他绝不可以像Cohen案中的被告一样穿着印有“Fuck the Draft”字样的夹克到学校,因为“一所高中的课堂绝不是一个可以针对毫无防备的未成年学生发表包含明显色情内容的言论的场所”。[91] 在大法官们看来,学校的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在学校内发表特定的言论是否合适,法院通常不应干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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