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广播不雅言辞的法律界限

美国最高法院:广播不雅言辞的法律界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对那些播放了淫秽、不雅或亵渎内容的电台加以惩罚,也是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所以,本案中FCC的决定并不属于审查。依据最高法院先前的解释,虽然“淫秽”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不雅”言论并不属于淫秽,因而受第一修正案保护。[85] 第二,与书籍、报纸等印刷媒介不同,广播中的不雅和色情的内容,更容易被未成年人接触到;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有必要对广播中的不雅内容加以规制。

美国最高法院:广播不雅言辞的法律界限

1934年联邦《通讯法》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对美国境内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进行规制,但其中第326条明确规定:“本法任何部分都不得被理解或解释为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对通过广播传播的信息或信号进行审查(censorship)。”与此同时,该法明确禁止任何电台播放“淫秽(obscene)、不雅(indecent)或亵渎(profane)”的语言,以及关于赌博的广告。1948年,国会将联邦《通讯法》中禁止“淫秽、不雅或污秽”的规定转移到《美国刑法典》(U.S.Criminal Code)。[78]

那么,联邦《通讯法》中对“不雅”内容的禁止,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呢?在1978年的FCC v.Pacifica Foundati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79]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1973年10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Pacifica Foundation公司(以下简称Pacifica公司)旗下的一家广播台播放了一个节目,讨论当代人对语言的态度。其中一段,播放了乔治·卡林(George Carlin)的单口节目《脏话》(Filthy Words)。在一开始,卡林就声称该节目涉及的是一些“你不能说,而且被认为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说的一些词语”。在接下来大约12分钟的时间内,卡林以各种语调说出了一连串“脏话”,讨论了英语中“你不可以说的七个词”。[80]

大约一个月之后,联邦通讯委员会收到一份举报信。举报人声称他在驾车时听到了这期《脏话》节目,当时他的尚未成年的儿子也在车内,节目的内容让他感到非常尴尬。举报人在信中强调,虽然他能理解人们可能在私下买卖这类节目的录音,“但我一点也不明白,为什么在你们的管制下,这样的内容居然能在广播中播出!”[81]

尽管这是FCC收到的关于该节目的唯一的举报,但FCC还是很重视。在进行查证之后,FCC对Pacifica公司旗下的该广播台签发了宣告式命令(declaratory order)。虽然FCC没有对该广播台施加正式的制裁(如罚款或吊销执照),但还是将举报信放入该广播台的永久档案(permanent file),并提出警告:如果以后再收到类似举报,则FCC将考虑对该广播台实施正式的制裁。Pacifica公司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位于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FCC的决定,认为该项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因而无效。[82] FCC不服,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裁定:FCC对Pacifica公司签发的命令,并不构成联邦《通讯法》所禁止的“审查”,因而并没有违法;同时,虽然本案中的独幕剧《脏话》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构成“淫秽”,但仍然可以说是“不雅的”,FCC可以在特定时段内禁止广播中播放此类“不雅”内容。(www.daowen.com)

在一份多元意见中,约翰·保罗·史蒂文森(John Paul Stevens)大法官首先讨论了FCC对Pacifica的处罚是否属于联邦《通讯法》第326条所禁止的“审查”(censorship)。史蒂文森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第326条所禁止的,仅仅是事前审查,即“委员会运用其权力编辑尚未播出的节目或以其他不恰当的方式去影响广播”。这也就意味着,虽然FCC不能在某一节目播出之前要求广播台或电视台删掉某些内容,但仍然可以对已经播出的内容进行审阅(review),并对播放了违法内容的广播台加以惩罚。而且,对那些播放了淫秽、不雅或亵渎内容的电台加以惩罚,也是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所以,本案中FCC的决定并不属于审查。[83]

在认定FCC的决定并没有违反联邦《通讯法》及相关法律之后,史蒂文森大法官继而考察FCC的决定及其法律依据是否违宪。依据最高法院先前的解释,虽然“淫秽”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不雅”言论并不属于淫秽,因而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里的核心问题是:FCC能否禁止广播在特定时段内播放“不雅”内容?

史蒂文森大法官指出:卡林的单口节目确实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而且FCC的决定确实是基于言论的内容而作出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基于言论内容的规制都必然是违宪的。在这里,需要考虑言论以及规制的“背景”(context)。就本案而言,很重要的一个“背景”因素,就是所涉及的媒体是广播,而“在所有的通讯方式中,广播所受到的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是最少的”。[8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广播具有不同于书籍、报纸等传统媒介的两个特征:第一,广播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已经很普遍(pervasive),即使存在事前警告(prior warnings),收听者依然可能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听到不雅的内容。持异议的布伦南大法官认为,如果一个人不想听不雅的节目,他只需要关上收音机或换个频道即可。但史蒂文森大法官不同意这种观点。“说一个人可以通过关掉收音机的方式避免进一步受伤害,就像是说,在一个人受到攻击的时候,救济方式是在被打了第一拳之后马上逃跑。”[85] 第二,与书籍、报纸等印刷媒介不同,广播中的不雅和色情的内容,更容易被未成年人(包括那些尚未学会读写的未成年人)接触到;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有必要对广播中的不雅内容加以规制。[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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