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淫秽争议:自由表达的法律界限

美国最高法院淫秽争议:自由表达的法律界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州法院的法官认为该电影中的某些描绘性行为的片断属于“淫秽”,所以依据该州的一项禁止淫秽物品的法案判处杰克贝里斯2 500美元的罚金。(三)“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在1966年的Memoirs案中,最高法院又一次阐释了Roth标准。早在1825年,该书就在马萨诸塞州被认定为“淫秽”。本案中,马萨诸塞州宣布该书为“淫秽”。最高法院裁定,《浪荡女子回忆录》并不属于“淫秽”。

美国最高法院淫秽争议:自由表达的法律界限

正如道格拉斯和布莱克大法官在Roth案不同意见中预料到的,Roth标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虽然“淫秽物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这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很明确,但由于“淫秽”这个词本身的含义很不确定,由此导致大量关于“淫秽”的诉讼。仅仅在1957年至1977年间,最高法院就受理了近90起涉及淫秽的案件,并为近40起案件撰写了意见书,其余的案件则以“简式判决”(memoranda orders)结案。[39] 尽管最高法院试图在这些案件中对“淫秽”的含义加以澄清和修正,但大法官们从来也未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这里仅简要介绍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案子。

(一)“意识形态上的淫秽”

在1959年的Kingsley案中,由于纽约州的一项法律禁止放映包含“淫秽或者不道德”内容的电影,金斯利(Kingsley)公司在申请放映一部根据英国小说家劳伦斯的同名小说改编的法国电影《查特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的放映许可证时遭到拒绝。负责签发许可证的部门认为,由于该电影中包含着通奸的场景,并将通奸描绘为“可以接受的,并且是正当的行为”,所以该电影的主题是“不道德的”;金斯利公司若想得到放映许可,首先必须删掉其中三处关于通奸的场景。金斯利公司认为相关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表达自由,于是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州法院判决金斯利公司败诉。金斯利公司不服,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40]

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法院的判决,并判定相关法律条款违宪。在代表多数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斯图尔特(Stewart)大法官指出,本案中,纽约州之所以不允许放映这部电影,只是因为该电影表达了一个“不道德的”观念——在某些情况下,通奸可能是正当的行为。这恰恰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宗旨——保护公民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念,无论其观念是否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41] 斯图尔特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只是那些传统的或者已经获得大多数人认可的观念。正如它保护那些宣扬社会主义或者单一税制的观点一样,它也保护对下面这种观点的倡导——在某些情况下,通奸可能是合适的”。[42]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所涉及的电影中描绘的通奸行为,事实上并不符合Roth案中确立的“淫秽”标准。它更多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淫秽”(ideological obscenity)——政府在打击“淫秽”的名义下“不道德的”观念。在Kingsley案之前,这种压制的做法是很常见的。在Kingsley案中,最高法院终于表态:通过法律对“意识形态上的淫秽”加以压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43] 这就为言论自由开辟了新的空间。

(二)“当我看到它的时候,我就能认出它”

在1964年的Jacobellis 案中,Roth案判决书的主笔布坎南大法官在一份多元意见中进一步解释了Roth标准。[44] 在该案中,杰克贝里斯(Nico Jacobellis)是俄亥俄州一个电影院的经理,因为播放一部名为《情人》(The Lovers)的法国电影而被定罪。州法院的法官认为该电影中的某些描绘性行为的片断属于“淫秽”,所以依据该州的一项禁止淫秽物品的法案判处杰克贝里斯2 500美元的罚金。[45]杰克贝里斯不服,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们以6:3的投票撤销了州法院对杰克贝里斯的定罪判决,但大法官们对于判决的理由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布坎南和阿瑟·戈德堡(Arthur Goldberg)大法官认为,《情人》中描绘性行为的片段不属于“淫秽”。[46] 依据Roth案中确立的标准,淫秽物品必须“完全不具有补偿性社会重要性”;如果一件作品描绘性行为是为了表达某种观点,或者具有一定的文学科学或者艺术价值,它就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47] 至于某一作品究竟是否具备上述特征,应该依据一个相对比较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当代社区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不应该因为地方(州、县甚至镇)标准的不同而不同。[48](www.daowen.com)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大法官同意判决结果(即撤销对杰克贝里斯的定罪判决),但他们不同意由最高法院来决定某一物品是不是“淫秽”。他们坚持在Roth案中发表的异议:即使是“淫秽”表达,也受第一修正案保护。[49]

在Jacobellis案中,斯图尔特大法官发表了一段虽然简短但却非常著名的协同意见。他写道,Roth案中确立的“淫秽”标准并不是很明确;这并不奇怪,因为“淫秽”这个概念本身可能就是“不可定义的”(indefinable)。斯图尔特大法官认为,只有“硬核色情”才不受宪法保护。但是,对于什么是“硬核色情”,他却语焉不详,反而写下了一段让后来的研究者们不断引用的名言:“我不打算进一步定义[‘硬核色情’]……而且也许我永远也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当我看到它的时候,我就能认出它。本案中的电影不是[‘硬核色情’]。”[50] 这段话几乎成了法律界的一个笑柄。不过,它也确实反映了对“淫秽”加以定义的困难。

(三)“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

在1966年的Memoirs案中,最高法院又一次阐释了Roth标准。该案涉及的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浪荡女子回忆录》这本书。早在1825年,该书就在马萨诸塞州被认定为“淫秽”。但由于最高法院在1957年的Roth案提出了一个新的“淫秽”标准,各州不得不重新认定“淫秽”出版物的范围。本案中,马萨诸塞州宣布该书为“淫秽”。[51] 该书的出版商和版权持有人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裁定,《浪荡女子回忆录》并不属于“淫秽”。在一份多元意见中,布坎南大法官重新阐释了一件作品构成“淫秽”所需要的三个要件:(1)从整体上来看,该作品的主导主题必须取悦于淫欲;(2)作品必须违反当代社区标准并且“明显令人厌恶”;(3)该作品必须“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52] 布坎南大法官强调,一个作品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要件才可以被认定为淫秽。此外,布坎南大法官重申了Jecobellis案中对“当代社区标准”的解释:该标准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不能因为地方的不同而不同。[53]

在本案中,布坎南大法官特意阐释了该标准的第三个要素。在先前的Roth案中,法院指出,淫秽之所以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是因为它“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社会重要性”。在本案中,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浪荡女子回忆录》这本书确实有“少许文学价值”(minimal literary value),但它仍然“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社会重要性”,所以可以被看作淫秽物品。布坎南大法官指出,这是对Roth标准的误读。“除非一本书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否则它就不能被禁止。” [54] 在这里,布坎南大法官将以往的“社会重要性”(social importance)换成了“社会价值”(social value)。虽然只是改变了一个词语,但它实际上提高了“淫秽”的标准——只要作品具备“少许”社会价值,就不能被判定为淫秽。

然而,某一作品是否具有“社会价值”,显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55];而且,要“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某一作品“完全不具备补偿性社会价值”,往往是极为困难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56] 这就使得针对“淫秽”的定罪变得更为困难。在1967年至1973年间,最高法院在至少32起涉及“淫秽”的案件中以“法院集体判决”(per curcam)的方式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定罪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大法官们并没有发表详细的判决意见,而只是通过投票决定某一作品是否为“淫秽”;如果多数大法官认为相关作品并非“完全没有补偿性社会价值”,则下级法院的判决就会被推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有人认为这一时期的最高法院事实上变成了关于“淫秽”的“最高审查委员会”(Supreme Board of Censors)。[57]直到1973年的Miller 案,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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