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对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探索

美国最高法院对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探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的另外一个理由,就是维护“社会公德”。最常见的,就是对那些被认为是淫秽、色情,以及“不雅”的作品加以限制。直到今天,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一般色情内容,美国还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此类内容的传播。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美国自殖民地时代以来对于“淫秽”内容的规制。

美国最高法院对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探索

政府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的另外一个理由,就是维护“社会公德”(或者说“善良风俗”)。最常见的,就是对那些被认为是淫秽、色情,以及“不雅”的作品加以限制。这里涉及两种利益之间相互平衡的问题: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淫秽色情内容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这样做的时候,政府又不能侵犯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包括浏览和传播一般色情内容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变法”过程。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倘若一本书中包含一些比较露骨的色情描写,则书的作者、出版商以及销售商等都可能遭受惩罚。然而,至少从20世纪中期以来,虽然最高法院宣布“淫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由于最高法院对“淫秽”的界定较为严格(尽管不是很明确),从而使得政府对一般色情言论的管制变得非常困难。直到今天,对于那些尚未达到“淫秽”程度的一般色情内容,美国还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此类内容的传播。部分由于这个原因,色情内容在美国大有“泛滥”的趋势。

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美国自殖民地时代以来对于“淫秽”内容的规制。第二节侧重于介绍美国对于除“淫秽”之外的一般色情以及“不雅”内容的规制,包括生活中的“粗言秽语”、广播中的不雅言辞等。第三节则着眼于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言论自由问题,包括对于儿童色情的规制,以及对于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内容的禁止等。(www.daowen.com)

在展开详细讨论之前,有必要对两个关键词语作一界定。本书所称“淫秽”,与英语中的obscenity相对应;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词语,“色情”,则指英文中的pornography。大致可以这样理解:“淫秽”是一种比较严重、比较极端的“色情”。[1] 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淫秽作品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一般的色情作品则在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内。[2] 当然,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明确。对此,下文将有较为具体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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