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调和: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表达自由界限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调和: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表达自由界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人的表达自由,可能与其他人的隐私权产生冲突。希尔以《生活》杂志及其出版商时代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认为被告侵害了其隐私权。陪审团最终裁定被告向希尔支付3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并得到法官的支持。但被告不服,一直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为了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如果被告的言论涉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则只有在被告怀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调和: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表达自由界限

一个人(包括媒体之类的法人)的表达自由,可能与其他人的隐私权产生冲突。若要在这两种权利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本部分将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处理过的四个相关案件,以期说明美国法对于这种冲突的处理方式。

(一)《绝望时刻》引发的争议

1952年9月11日,家住费城郊区的詹姆斯·希尔(James Hill)一家遭遇了一场“炼狱”:三名越狱犯突然闯入他家,将他们一家人(包括希尔、他的妻子和五个孩子)扣为人质。在长达整整19个小时的时间里,希尔一家人失去了自由。[96]不过,据希尔在事后对媒体的说法,越狱犯在这个过程中对他们一家以礼相待,并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该事件发生后,立刻成为当地报纸头版头条的新闻。媒体的密集报道,给希尔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躲开公众的目光,希尔一家决定移居康涅狄格州,并努力躲开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97]

第二年春天,作家约瑟夫·海耶斯(Joseph Hayes)发表了一篇题名为《绝望时刻》(The Desperate Hours)的小说,其中描述了一个四口之家被三名越狱犯扣为人质的过程。与希尔一家的真实经历不同,小说中被劫持的一家遭受了越狱犯的暴力侵害:父亲和儿子被殴打,女儿则遭到性骚扰。海耶斯坦称,该小说的写作,主要是在受到希尔一家的经历的启发而写的,尽管他在写作的过程中也“参考”了曾经发生在加利福尼亚、纽约底特律的一些相似事件。[98]

此后,小说又被百老汇(Broadway)拍成一部同名戏剧。1955年2月出版的《生活》杂志对此作了一番特别报道。文章的开头写道:“三年前,全美国的人都读到过詹姆斯·希尔一家人所经历的令人绝望的炼狱……现在,他们可以看到这一故事在百老汇戏剧中得以再现(re−enacted)。”文章正文其他部分也提到了希尔的真实姓名,俨然戏剧中的故事“再现”了希尔一家的真实经历。在文章中间,还穿插了演员们在希尔家旧宅附近拍摄的照片,其中一张展示的是剧中的儿子被越狱犯殴打的场景,另一张则是女儿咬一个越狱犯的场景。

希尔以《生活》杂志及其出版商时代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认为被告侵害了其隐私权。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纽约州的一项禁止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的规定。希尔的官司,在纽约州的法院整整折腾了十年。陪审团最终裁定被告向希尔支付3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并得到法官的支持。但被告不服,一直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65年,也就是在Sullivan案判决之后第二年,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该案。1966年4月和10月,最高法院先后两次听取了关于该案的言辞辩论

1967年1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撤销了州法院的判决,并裁定:应该将三年前最高法院在Sullivan案中确立的“实际恶意”标准适用于希尔的隐私权主张;至于本案中希尔能否证明《生活》杂志在发表相关文章时具有“实际恶意”,则应由初审法院的陪审团来决定。在代表多数派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布伦南大法官指出:尽管隐私权已经在3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得到普通法或制定法的保护[99],但这项权利并不绝对。为了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如果被告的言论涉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则只有在被告怀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100]

布伦南大法官指出,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并不限于政治表达或者关于公共事务的评价。报刊上绝大多数文章,都使各色人物“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不同程度地曝光自己,是一个文明共同体(civilized community)中个人生活的必然伴生品(concomitant)。在一个特别注重言论与出版自由的社会中,这种被曝光的风险,是我们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101]

布莱克大法官发表了协同意见,由道格拉斯大法官联署。虽然布莱克同意判决结果,但他对多数派的“权衡”理论提出了批评。布莱克大法官指出,“权衡理论显然会鼓励(实际上也要求)法官在相互竞争的价值中自行作出选择”。[102]在他看来,这是宪法所不允许的,因为制宪者们已经作出了价值选择。“如果法官们今天能够依自己的意志创设出一种等同于或高于出版自由的隐私权,以后他们就能创设出更多的权利,把联邦宪法《权利法案》中的权利‘权衡’殆尽。”[103]

哈伦大法官发表了部分同意、部分反对的意见。他的异议主要在于本案中应该使用的侵权责任规则标准。在他看来,本案中的原告,既不是公共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因为他并没有主动吸引公众的眼球,也并非由于其本人制造的不幸事件而引起公众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要求他证明《生活》杂志在发表相关报道时怀有“实际恶意”。[104]要获得赔偿,他只需要证明媒体在发表相关报道时存在“疏忽大意”(negligent)的过失,也就是在报道之前未能“善尽合理调查之责”。哈伦大法官提出这样的警告:“宪法确实应维护新闻自由,却将这样最低限度的新闻职责也一并豁免,在我看来,这样做实在没有必要,而且,从长远来看,这样也将损害到新闻业自身的健康发展。”[105]

(二)“怜悯和嘲讽的对象”

1967年12月,位于西弗吉尼亚州的一座被称为“银桥”(Silver Bridge)的大桥意外坍塌,造成玛格丽特·坎特雷尔(Margaret Cantrell)的丈夫梅尔文·坎特雷尔(Melvin Cantrell)等44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当地一家报纸的记者到坎特雷尔家采访,以了解事故对遇难者家庭的影响。[106]当时玛格丽特不在家,记者便与孩子们交谈,并拍摄了50多张照片。后来,该报纸发布了一篇专题报道,其中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坎特雷尔家的情况,以此向读者展示大桥坍塌事故对遇难者家庭及当地居民的影响。在报道中,记者刻意强调了坎特雷尔家的贫穷状态:破败的房子,以及孩子们穿着的破旧的、不合身的衣服,都通过文字及图片而展示出来。而且,报道中也包含一些不实之处:例如,尽管记者采访时玛格丽特根本不在家,但报道却声称玛格丽特向记者讲述了事故发生后周围的人向他们家提供金钱方面的帮助但他们却拒绝接受的情况。[107](www.daowen.com)

看到这篇专题报道后,玛格丽特非常生气,遂将报纸的出版商和撰写前述专题报道的记者告上法庭。起诉的法律依据,就是普通法中的虚光性侵犯隐私:那些关于她家的不确切的描述,使得她家成为“怜悯和嘲讽的对象”,而她和她的孩子们也因此而感到羞耻、愤怒,并且为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108]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斯图尔特大法官指出:依据Sullivan案等先例,本案原告只有在能够证明被告怀有“实际恶意”(即明知其所述为假或者全然不顾其所述是否属实)的情况下,方可获得赔偿。[109]本案中,相关报道中包含着一些刻意制造的谎言(calculated falsehoods),例如采访时玛格丽特是否在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发表该报道时明知其所述为假或者全然不顾其所述是否属实,因而必须承担侵权责任。[110]

(三)强奸受害者身份的公开

1971年8月,佐治亚州一名17岁的女孩遭到六名高中男生的强奸,并在此过程中因为窒息而死亡。警方随后逮捕了这六名男生,并由公诉机关以谋杀罪、强奸罪对他们提起公诉。这一事件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111]不过,可能是由于该州的一项法律禁止公布强奸案件中受害者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在案件发生之后的最初几个月,没有任何媒体披露这一信息。1972年4月10日,针对六名嫌疑犯的刑事审判在当地法院公开进行。考克斯广播公司(Cox Broadcasting Corp.)的一位记者全程旁听了该案的审理。在休庭(recess)期间,这位记者向法庭助理索要了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从起诉书中获知了受害人的姓名。在当天晚上的新闻报道中,这位记者披露了受害人的姓名。[112]

受害人的父亲随后以广播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声称被告公布其女儿姓名的做法侵害了其隐私权。被告承认广播的内容,但辩称其行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初审法院以简易判决的形式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在具体的赔偿金额尚未由陪审团确定之前,被告便提起上诉。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判定州法并不违宪,原告可以获得赔偿。被告还是不服,于是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广播公司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在代表五位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怀特大法官指出:由于大多数公民对于政府事务的了解都依赖于新闻报道,新闻界有责任充分而准确报道政府工作。而新闻界获取关于政府运作的基本资料的渠道之一,就是政府提供的、供公众查阅的公开文件,包括与司法有关的文件。[113]如果司法文件中包含需要保护的隐私利益,则政府应考虑不公开这些文件,或不披露其中涉及隐私的材料。一旦有关信息已经见诸公开文件,则媒体有权对其加以报道和传播。[114]至少在媒体披露的信息并未失实的情况下,第一修正案就不允许政府要求媒体承担责任。[115]

(四)被窃听的电话

1993年,宾夕法尼亚州教师工会与该州一所高中的董事会展开集体谈判,以争取提高该学校教师的待遇。当年5月的一天,作为工会主要谈判代表的格洛丽亚·巴提尼克(Gloria Bartnicki)与另一位工会成员安东尼·凯恩(Anthony Kane)通过手机进行沟通,详细讨论了谈判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行动计划(包括在近期举行一次罢工的计划)。[116]期间,在谈到学校董事会的不妥协态度时,凯恩说工会需要采取一些比较激进的措施:“如果他们不加薪3%的话,我们将不得不冲到他们的寓所……炸毁他们的屋前门廊。我们必须对他们中间的某些家伙采取一些措施。”巴提尼克和凯恩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在电话中的谈话被人窃听并且录了下来。窃听者(身份不明)将录音带寄给了工会的一名反对者,而后者又把录音带交给了当地广播台的一位主持人。该主持人在广播中播放了这段录音。随后,录音又在当地的另外一家电台播出,而录音的内容也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出来。[117]

巴提尼克和凯恩将播放了录音的广播台及主持人告上了法庭,寻求损害赔偿。原告声称,被告“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录音是非法窃听所得,却故意播放此内容,违反了联邦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因为该法禁止任何人故意窃听或披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是违法窃听所得的资料。[118]被告则辩称:首先,他们没有违反《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因为他们并没有参与窃听,也不知道录音是非法窃听所得;其次,就算他们因为披露录音而违反了该法,他们的行为也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119]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6:3的投票判定本案中被告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史蒂文森大法官给出的主要理由是:虽然本案中的窃听是非法的,但被告并没有参与非法窃听,而是通过合法手段得到录音的;而且,录音涉及公众关心的问题(包括对其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威胁),对此录音的公布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高度保护。[120]所以,虽然信息是第三方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但媒体仍然有权公布此信息。[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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