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ertz案之后,最高法院又处理了若干涉及诽谤的案件,对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第一个案件,是1985年的Dun & Bradstreet v.Greenmoss Builders,Inc.案。Dun & Brandstreet公司(以下简称Dun公司)是一家信用报告机构,专门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有关公司信用状况的报告。1976年7月,Dun公司向五个客户发送了关于Greenmoss Builders,Inc.(建筑公司)的信用状况的报告,声称该建筑公司正在申请破产,尽管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得知这一不实消息之后,建筑公司以Dun公司为被告提起诽谤诉讼。州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并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35万美元的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69]
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维持了州法院的判决,并通过一份多元意见裁定:如果原告是私性人物(而不是公共人物),且被告所发表的言论不涉及公共事务,则即使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也可能得到赔偿(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鲍威尔等三位大法官认为: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乃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与此不同,纯粹涉及私性人物事务的“私言论”则与民主自治没有多大关系,对于此类言论的限制也不会威胁到人们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而活跃的辩论,所以第一修正案对“私言论”的保护也较弱。[70]某一言论是否涉及公共问题,要根据言论的内容、形式,以及发表言论的背景来判断。本案中,关于原告(建筑公司)的信用报告与公共事务无关:从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它只涉及信用报告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从报告“发表”的背景来看,该报告只是被发给了五个客户,而这些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不得向外界泄露这些信息。[71]
第二个案件,是1986年的Philadelphia Newspapers,Inc.v.Hepps案。[72]莫雷斯·赫普斯(Maurice S.Hepps)是General Programming,Inc.公司的主要股东。该公司下属的一系列连锁店主要销售啤酒、饮料和茶点。1975年至1976年间,费城报业有限公司(Philadelphia Newspapers LLC)旗下的一份报纸先后发表了五篇文章,声称这些连锁店与犯罪集团有联系,并且利用此种联系从政府那里得到好处。[73]赫普斯在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提起诽谤诉讼。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并裁定:如果诽谤涉及公共事务,则由原告承担证明被告的言论失实的举证责任。在代表多数派撰写的判决意见中,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大法官指出:相关报道是否属实,有时难以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州法把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属实的举证责任放到新闻界头上,无疑会吓阻新闻界。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可以说是“位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为了给予此类言论足够的“呼吸空间”,必须容忍一部分也许并不真实的言论。
第三个案件,是1990年的Milkovich v.Lorain Journal Co.案。[74]米歇尔·米尔柯维奇(Michael Milkovich)是俄亥俄州一所中学的摔跤教练(wrestling coach)。1974年,他指导的摔跤队与另一所高中的摔跤队发生斗殴,致使数人受伤。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米尔柯维奇出面作证,否认他曾煽动这场斗殴。几天之后,Lorain Journal Co.旗下的一家报纸刊登了一位专栏作家的文章,指责米尔柯维奇在作证时撒谎。文章并没有提出能够证明米尔柯维奇说谎的具体证据,而只是说“米尔柯维奇在听证会上撒了谎,尽管他曾庄严地宣示自己将述说真相。对此,每一个参加了听证会的人都心知肚明”。[75]米尔柯维奇认为报纸的文章对他造成了诽谤,于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他没有想到的是,摆在他面前的诉讼之路会非常坎坷。在长达15年的诉讼中,案件先后三次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三次由最高法院发回重审。(www.daowen.com)
最终,最高法院于1990年6月作出了判决:如果关于观点(opinion)的陈述中隐含着对于事实的错误陈述,则可能构成诽谤。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指出,宪法并没有为关于观点的陈述提供特殊保护。他举了个简单的例子:“我认为约翰是个骗子”这一说法,与“约翰是个骗子”一样容易对约翰这个人的名誉造成损害。[76]不能仅仅因为前一句话中多了“我认为”三个字而认定它不构成诽谤。伦奎斯特大法官还指出,由于最高法院在Gertz案和Philadelphia Newspapers案中确立的规则已经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发表的言论失实且在发表时存在过错,就没有必要为了保护言论自由而额外对“观点”加以特殊的保护。[77]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被告所刊发的文章中称原告作了伪证。这是一种可以被证明为真实或虚假的论断,所以也可以成为诽谤诉讼中原告获得赔偿的依据。
第四个案件,是1991年的Masson v.New Yorker Magazine,Inc.案。[78]《纽约人》(New Yorker)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报道了弗洛伊德档案馆(Sigmund Freud Archives)的项目总监、精神分析学家杰弗里·马森(Jeffrey Masson)被解雇的事。报道主要依据该杂志的记者对马森的采访录音。尽管在文章发表之前马森明确指出文章中引述他的一段话是不准确的,但杂志社还是在未对文章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将其刊登了出来。马森认为前述不准确的引述使得他的形象受损,遂提起诽谤诉讼。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以7:2的投票裁定:当杂志在引述了原告的话并且加了引号时,引述的内容应该是完全准确的,至少不应该背离原意。这是因为,不准确的引述可能严重损害说话者的名誉。[79]第一修正案不保护捏造的引述,即使该引述可以被看作是对实际陈述的合理阐释(rational interpretation)。如果上下文使得一个正常的读者认为引述的话是对说话者所说的话的逐字逐句的记录,则那种能够导致原话的含义发生实质变化的故意更改(deliberate alteration)就足以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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