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表达自由:适用实际恶意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表达自由:适用实际恶意标准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布伦南大法官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指出:如果刑事诽谤案件是由公民批评公共官员的职务行为而引起的,则同样适用Sullivan案提出的“实际恶意”标准——只有在证明被告怀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方可对其定罪。“实际恶意”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关于公共官员的所有信息能够自由流通,以便让民众能够全面了解该官员。在法院看来,这个标准并不符合Sullivan案所确定的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探索表达自由:适用实际恶意标准

Sullivan案对美国的诽谤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此之前,诽谤案件中法院并不区分原告的身份——无论原告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都适用同样的诽谤法规则:只要原告证明被告发表了针对他的诽谤言论,他通常就可以获得赔偿。但Sullivan案却确立了一个全新的规则:如果诽谤诉讼中的原告是公共官员,则只有在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他才可以获得赔偿。当然,如何适用Sullivan案确定的规则,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回答。例如,何谓“实际恶意”?何谓“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究竟哪些人属于“公共官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加以澄清。

(一)“实际恶意”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Sullivan案是一个民事案件,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是否也可以适用“实际恶意”标准呢?在Sullivan案宣判几个月之后,最高法院在Garrison v.Louisiana案中作出了肯定的回答。[27]该案事实大致如下:吉姆·加里森(Jim Garrison)是路易斯安那州奥尔良堂区(Orleans Parish)的一名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部分经费(比如雇用便衣侦探侦查犯罪的费用),需要由地区检察官提出申请,并经地区刑事法院(Criminal District Court)的法官批准后,从相应基金中拨付。1962年10月,因为相关法官迟迟未能批准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经费申请,加里森很是不满。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他公开批评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官们“懒惰”“工作效率低下”“攫取不义之财”,致使当地的刑事案件大量积压。因为这一言论,他被指控违反了路易斯安那州《刑事诽谤法》(Criminal Defamation Statute),并在州法院被定罪。[28]

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大法官们一致决定撤销对加里森的定罪判决。由布伦南大法官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指出:如果刑事诽谤案件是由公民批评公共官员的职务行为而引起的,则同样适用Sullivan案提出的“实际恶意”标准——只有在证明被告怀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方可对其定罪。本案中,政府未能证明加里森在发表有关言论时“明知其所述失实”或“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因此不得对其定罪。

布伦南指出,那种认为刑事诽谤法与民事诽谤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因而不应该受制于同样的限制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确实,在普通法中,刑事诽谤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保护个人名誉,而是维持社会秩序。在19世纪路易斯安那州制定《刑事诽谤法》的时期,这种观点还很流行。[29]但是,即使在那个年代,民事救济也是被优先考虑的。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已经很少有人认为有必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对诽谤者课以刑罚了。1961年美国法律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起草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中并不包含诽谤罪,就反映了这样的认识。[30]

布伦南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言论属于对公共官员的行为的批评,而这也就使“实际恶意”规则能够适用于本案。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和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后者认为,被告的言论对当地某些法官的节操和诚信(integrity and honesty)提出了质疑,属于人身攻击,而不是对法官职务行为的批评。但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批评的是法官的职务行为,尽管这种批评确实可能对法官的个人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实际恶意”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关于公共官员的所有信息能够自由流通,以便让民众能够全面了解该官员。为实现此目的,任何可能与某个官员是否胜任其工作相关的信息都是受保护的。而一个人是否诚实,是否有渎职行为(malfeasance),显然与他能否胜任工作相关。就此而言,哪怕涉及的只是个人的品格(private character),依然是可公议之事项。[31]

按照Sullivan案标准,即使被告所言为假,也只有在原告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即知道其虚假性或对其是否真实放任不顾)时,方可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诽谤责任。然而,依据路易斯安那州《刑事诽谤法》,如果被告所言为假,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恶意,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发表言论是出于善良的动机(good motives)并且是为了实现正当的目的(justifiable ends)。在法院看来,这个标准并不符合Sullivan案所确定的标准。在政治辩论中,特别是当有人对政治人物进行批评时,“要证明[被告发表言论时]完全不存在不良意图或自私的政治动机,几乎是不可能的”。[32]

(二)“公共官员”的认定

最高法院在Sullivan案中并没有指出哪一级的政府雇员属于公共官员,也没有明确“职务行为”的定义。在1966年的Rosenblatt v.Baer案[33]中,最高法院对这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先来看该案中的主要事实:1959年之前,弗兰克·贝尔(Frank Baer)担任新罕布什尔州贝尔纳普(Belknap)郡一个游乐场的主管。这个游乐场为该郡所有和经营,主要娱乐项目是滑雪。在贝尔任职期间,不断有人对他的经营方式和理念提出批评。1959年6月,该郡的立法机关把该游乐场的管理移交给一个五人委员会,并解雇了贝尔。1960年1月,也就是在贝尔被解雇6个月之后,当地一家报纸的专栏作家阿弗瑞德·罗森布拉特(Alfred D.Rosenblatt)在该报纸上发表文章,评论游乐场的经营,暗示前任管理者有贪污的嫌疑。其中写道:“在过去这个冬天,也就是游乐场在新的委员会的管理下运营的第一个滑雪季,虽然雪来得比前一年更迟、更少,但游乐场的收入却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因此人们不禁要问:前一年的收入哪去了?前几年的钱呢?新来的[主管及委员]在管理上到底有什么魔法,使得净收入发生如此大的变化?”[34]贝尔以罗森布拉特为被告提起诽谤诉讼,理由是被告的文章极大地夸大了新管理层的改进,并含沙射影地批评原管理层管理不善、侵吞公款,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州法院判定贝尔胜诉。罗森布拉特不服,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2月21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撤销了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布伦南大法官依次讨论了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的文章并没有提及原告贝尔的名字,是否可以认为其批评是指向原告的?原告认为,文章就是特指他,因为他在游乐场的地位如此突出和重要,以致公众认为他应对游乐场经营的成败负责。布伦南指出,那种认为本案中的专栏文章导致所有相关的政府管理人员都受到怀疑的观点,与那种以“诽谤政府”为名而要求发言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如出一辙,“从宪法角度来说是难以得到支持的”。[35]

第二个问题是:原告是否属于“公共官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布伦南回顾了Sullivan案。他指出,Sullivan案的判决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动因而作出的:首先,关于公共问题的讨论中蕴含着重大的利益;其次,关于那些身居要职、能够对公共问题的解决产生重要影响的官员的讨论同样蕴含着重大利益,对他们的批评必须是自由的。所以,“‘公共官员’至少是指那些在政府雇员层级中对政府事务的处理拥有,或在公众看来拥有重要责任,或能控制政府事务的人”。[36]就本案情况而言,原告证明文章就是特指他时强调,他在游乐场的地位如此突出和重要,以致公众认为他应该对游乐场经营的成败负责。这也就意味着,他可能是一位公共官员。

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发表了协同意见,他强调与言论自由相对应的价值(counter-value)。“保护个人名誉免受无理侵犯和不当侵害,恰当地体现了我们关于人类尊严和价值的基本观念——这种观念是任何正当、有序的自由制度的根基。保护个人的人格,就像保护个人的生命一样,根据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修正案,主要属于各州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最高法院可以在任何程度上忽视这项作为我们宪政制度的一个基石的权利。”在斯图尔特大法官看来,“只有在州政府违反宪法规定,把诽谤法变为煽动性诽谤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Sullivan案规则”。[37]

布莱克大法官发表了部分附议、部分反对的意见,由道格拉斯和哈伦联署。布莱克认同布伦南大法官提出的关于言论自由的价值的判断,但他不认同“利益衡量”的方法。他指出:“如果要真正地忠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最高法院就应当使批评政府官员的个人免于因诽谤而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的恐惧,就像它使批评者免于政府施加的痛苦和处罚的恐惧一样。”在他看来,本案验证了最高法院在Sullivan案中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迈出的一步是多么“有限和乏力”,因为只要满足“恶意”条件(无论“恶意”这个术语如何界定),被告就需要承担责任。

(三)“公众人物”与“实际恶意”

在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o.v.Butts案中,最高法院讨论了原告为“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的诽谤诉讼中是否适用“实际恶意”规则的问题。[38]该案实际上包含最高法院合并审理的两个上诉案件。在第一个案件(Curtis Publishing Co.案)中,沃利·巴茨(Wally Butts)是佐治亚大学体育主管[尽管他并不是由州雇用的,而由作为私人公司的佐治亚体育协会(Georgia Athletic Association)雇用],负责学校体育项目的总体规划及监管工作。在1962年前后,他曾担任佐治亚大学的足球教练。1963年3月22日,被告柯蒂斯出版公司(Curtis Publishing Co.)旗下的杂志《星期六周刊》发表了一篇标题为《一场高校足球赛的假球故事》的文章,声称在1962年9月佐治亚大学与阿拉巴马大学的一场足球比赛前,巴茨与阿拉巴马大学足球主教练私下商定了比赛的结果。文章的消息来源是一个叫乔治·巴内特(George Burnett)的人,此人声称他由于电话接错线而凑巧听到了二人的谈话。巴茨认为杂志的报道失实,且对他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遂提起诽谤诉讼。陪审团判定被告支付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金和3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上述罚金后来被法官缩减为40万美元。[39]

第二个案件(Associated Press案)涉及的,是在当时美国比较有名的一个人物——埃德温·沃克(Edwin Walker)。此人曾是美国军队中的一位高级将领,在种族问题上持保守态度,赞成种族隔离。1962年,一位名叫詹姆斯·梅雷迪斯(James Meredith)的黑人被密西西比大学录取,成为该校历史上的第一位黑人学生。这引起了当地政界许多人的抗议,沃克也是其中之一(当时沃克已经从军队辞职)。为了保障梅雷迪斯顺利入学,联邦政府派专门的执法官员(和军队)到密西西比大学,以执行法院命令并维持秩序。但联邦政府的这一举动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并在9月30日夜间演变为一场骚乱。美联社(Associated Press)驻密西西比大学的一个学生记者报道了这一事件。这位学生记者一贯表现良好,先前撰写的稿件从未有过失实问题。可是在这篇稿件中,他却作了失实的报道,声称沃克在骚乱现场率领一群暴徒抵制梅雷迪斯入学,并攻击联邦执法官员。这不符合事实:虽然沃克对密西西比大学录取梅雷迪斯的决定表示过抗议,但他从来不曾领导“暴徒”攻击联邦执法官员。沃克于是起诉美联社,控告其诽谤。在州法院,沃克赢了官司。美联社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40](www.daowen.com)

与Sullivan案相比,本案中涉及的两个案件的新颖之处在于:在相关言论发表之时,巴茨和沃克这两个原告都不是政府雇员,也不负责处理公共事务。不过,他们都很有名气:巴茨在全国体育杂志上频频露脸,沃克则因其激烈的保守政见而时常见诸报端。也就是说,他们都是“公众人物”。所以,本案中的法律问题就是:在原告是公众人物(但不是政府官员)的诽谤案件中,是否应该使用Sullivan案中确立的“实际恶意”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大法官们的意见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分歧。哈伦等四位大法官认为,诸如巴茨这样的公众人物,无须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而只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偏离一般新闻调查或报道的标准”即可。《星期六周刊》的报道显然偏离了上述标准,所以应维持原判。布伦南和怀特坚持将“实际恶意”标准适用于本案,他们主张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布莱克和道格拉斯也主张撤销原判,但他们的理由则是他们对于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主义”立场。如此一来,主张维持原判和撤销原判的各有四票,首席大法官沃伦的关键一票将决定判决的走向。

思虑再三,沃伦大法官决定支持布伦南和怀特的立场:将“实际恶意”标准适用于由公众人物提起的诽谤诉讼。对于为何作出此种选择,沃伦解释道:当前,政府与私人领域的分界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公众人物”虽然不担任公职,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我们的人民,对这类人士的行为,自然可以给予合理、合法、正当的关注;媒体亦可不受约束地讨论这些人介入公共议题或事务时的所作所为。”[41]不过,在事实问题上,沃伦反对《星期六周刊》的做法。他指出,这份杂志的代理律师在一审期间之所以放弃宪法抗辩,是因为他们发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杂志刊出报道前存在“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的行为。因此,他投下了赞同维持原判的第五票。这样,在Curtis Publishing Co.案中,大法官们最终以5:4 的投票维持原判。

而在第二个案件(Associated Press案)中,大法官们则一致决定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美联社不需要承担诽谤责任。法院的主要理由是:考虑到事件的紧迫性,美联社关于沃克的报道中出现的错误属于无辜的(innocent)错误。与前一个案件相比,似乎可以说,何谓“实际恶意”,在一定程度上与媒介的性质有关。《星期六周刊》是一本杂志,与作为新闻通讯服务(wire service)机构的美联社是不同的,因为杂志的出版在时间上并不像广播、电视以及日报那样紧迫,所以更有义务检查其报道是否准确;如果未加核实相关事实就加以刊发,可能构成“严重偏离一般新闻调查或报道的标准”。

(四)“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之含义

在1968年的St.Amant v.Thompson案中,最高法院对“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的含义作了解释。[42]先来看看该案的基本案情:1962年,时任路易斯安那州东巴吞鲁日堂区(East Baton Rouge Parish)副行政司法官(deputy sheriff)的荷尔曼·汤普森(Herman A.Thompson)以候选人的身份参加了联邦参议员的竞选。圣·阿芒(St.Amant)是汤普森的竞选对手。在1962年6月27日的一次电视演讲中,阿芒对汤普森在担任副行政司法官期间的行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援引了当地卡车司机工会(Teamsters Union)的成员阿尔比(J.D.Albin)所提供的消息,声称汤普森曾参与隐匿卡车司机工会的记录,并与该工会的头目之间转手赃款。汤普森在地区法院提起诽谤诉讼,声称阿芒所述失实,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43]

在地区法院,阿芒承认自己不能证明所述情况的真实性,但辩称他在发表演讲时确实是相信阿尔比所提供的消息是真实的。初审法官认为,被告在发表言论时未能核实事实,只是错误地相信别人提供的消息,应对此承担责任,遂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5 000美元的赔偿金。此后,最高法院发布了Sullivan案的判决意见。阿芒提起上诉,以其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没有“实际恶意”为由,要求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路易斯安那州上诉法院同意了阿芒的请求。汤普森不服,上诉至州最高法院。1967年3月27日,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阿芒在发表相关言论时“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所以必须承担诽谤责任。[44]阿芒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8年4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8:1的投票推翻了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拜伦·怀特(Baron White)大法官指出:州最高法院将原告汤普森的身份认定为“公共官员”,是正确的;但是,州最高法院认定原告已经证明了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则是错误的。[45]怀特大法官指出,即使作者或编辑在文章刊出前疏于查证报道真伪,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他们“全然不顾”事实,除非存在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严肃的怀疑(serious doubts)。[46]就本案中的情况而言,虽然阿芒没有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是否可靠,但他在发表演讲时确实相信他所说的情况属实,而且他的这种想法也是合理的(因为阿尔比曾发誓其说法为真),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全然不顾”事实,因而也不构成“实际恶意”。

(五)“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

关于“实际恶意”规则的适用范围,还有两个问题是Sullivan案没有回答的:第一,如果原告是公共人物(public person),但被指控为诽谤的言论涉及的只是“私人事务”(而不是“公共事务”),是否应该适用“实际恶意”规则?第二,如果原告不是公共人物,但被指控为诽谤的言论与公共事务相关,是否应该适用“实际恶意”规则?在1971年的两个案子中,最高法院试图对前面这两个问题作出回答。

第一个案件,是1971年的Monitor Patriot Co.v.Roy案。[47]阿方斯·罗伊(Alphonse Roy)是来自新罕布什尔州的联邦参议院候选人。Monitor Patriot公司旗下的一份报纸刊出一篇文章,将罗伊描述为“酿私酒者”(bootlegger),声称他在20世纪20年代曾非法酿造和买卖酒类。由于受到这篇文章的影响,罗伊连党内提名都没有通过。罗伊于是提起诽谤诉讼。初审法院判定罗伊胜诉,认为相关言论涉及的是发生在半个世纪前的私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而且和他担任公职期间的表现无关,所以不适用Sullivan案中确立的“实际恶意”标准。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但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州法院的判决,主要理由是:在诽谤案件中,参议院候选人属于“公共官员”,所以应该适用“实际恶意”标准,尽管相关言论涉及“私人事务”。在代表多数大法官发表的判决意见中,斯图尔特大法官指出:候选人需要把自己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向选民和盘托出,以便让选民能全面了解他的情况。候选人曾受到刑事指控这一事实,无论从时间和地点上来说多么遥远,都与他是否适任公职有关。因此,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

第二个案件,是1971年的Rosenbloom v.Metromedia,Inc.案。[48]乔治·罗森布鲁姆(George A.Rosenbloom)是费城地区一个书商。1963年10月,他因为涉嫌出售淫秽书籍而被逮捕。Metromedia公司旗下的一家电视台在当天的新闻中报道了这一事件,称当地警察在罗森布鲁姆家中搜查到1 000本“被认为是淫秽的”(allegedly obscene)书籍,又在另外一个地方的一个车库里查获3 000本类似的书籍。这些消息在电视节目中先后播放了五次。[49]几个月后,法院宣告罗森布鲁姆无罪,因为法院认定他所出售的书籍并不属于淫秽读物。罗森布鲁姆随后对Metromedia公司提起诉讼,声称电视台的报道构成诽谤。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但这一判决被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罗森布鲁姆不服,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罗森布鲁姆败诉,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对于判决理由,大法官们的意见存在分歧,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由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多元意见指出:在判断诽谤案件中是否应该适用“实际恶意”标准时,最关键的因素是案件中涉嫌诽谤的言论是否与公共事务相关。如果该言论涉及公共事务,或受到“公众或一般人的注意”(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则可以适用“实际恶意”规则。本案中,虽然原告是普通人(而非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但由于案件涉及警察查处淫秽读物这一公共事务,所以仍然适用“实际恶意”标准。

马歇尔、哈伦等三位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虽然马歇尔大法官非常重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他直言不讳地指出:依据布伦南在本案中提出的思路,无论诽谤诉讼的原告是谁,都将适用“实际恶意”标准,因为人们关注的任何事请,都可以被纳入“公众或一般人的注意”的范围。这样的规则,将使“个人无法免遭扭曲事实的曝光之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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