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Sullivan案:法律界限与表达自由

Sullivan案:法律界限与表达自由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引发本案诉讼的,是其中第三段和第六段的文字。然后,他写道:“我们撤销原判。我们认为,阿拉巴马州法院在政府官员因其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的诽谤诉讼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存在宪法缺陷,未能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我们进而判定,本案中的证据从宪法层面来看不足以支持有利于被上诉人[即苏利文]的判决。”虽然最高法院确实曾在先前的案件中提到过,诽谤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Sullivan案:法律界限与表达自由

1960年3月,一个民权组织为了给小马丁·路德·金募集辩护费用,在当月29日的 《纽约时报》刊登了整版的政治广告。广告的标题是《关注他们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正文共有十段,描述了南部黑人(特别是青年学生)团体正在进行的反对种族歧视的非暴力抗争活动,以及他们所遭受的镇压和报复。

引发本案诉讼的,是其中第三段和第六段的文字。第三段写道:“在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学生们在州议会大楼前的台阶上高唱《我的祖国,也是你的》(My Country,Tis of Thee),可是之后学生领袖却被校方开除。装满了武装警察和催泪弹的卡车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校园。当全体学生以拒绝重新注册的方式表达对州政府的不满时,官方竟然封锁了学校食堂,企图通过饥饿来胁迫学生们投降。”

第六段则写道:“一次又一次,南方的违宪者们(the Southern violators)用威胁和暴力来回应[马丁·路德·金]博士的和平抗议。他们炸毁了他的家,差点炸死他的妻儿。他们对他个人进行袭击。他们先后七次逮捕他——借口是‘超速[驾驶]’‘游手好闲’等类似的‘罪行’。现在,他们又指控他‘作伪证’,这个罪名可能使他被判处十年监禁……因此,保卫马丁·路德·金,显然是整个南方自由斗争的主要任务。”[7]

苏利文(L.B.Sullivan)曾是蒙哥马利市市政委员会(Board of Commissionors)负责警察事务的警务专员(Police Commissioner)。在前述广告发表之后,苏利文致函《纽约时报》,指责其中含有不实之词,损害了蒙市警察和他本人的名誉,要求报社发布声明、撤回广告。但《纽约时报》复函称,广告并没有具体提及苏利文的名字,因而拒绝了他的要求。

苏利文随后在蒙哥马利市的法院起诉《纽约时报》和四名在广告上署名的本州黑人牧师,声称被告的前述广告损害了他的名誉,构成了诽谤。苏利文主张,虽然广告中没有明确提到他的名字,但人们无疑会把他和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暴行”联系起来,因为在报纸所叙述的事情发生之时,他正担任负责指挥和监管蒙哥马利市警察队伍的警务专员。他声称,广告损害了他的名誉,因为其中包含着许多不实之处:第一,学生们在静坐抗议时,唱的并不是《我的祖国,也是你的》,而是美国国歌《星条旗永不落》。第二,虽然确实有九名黑人学生被开除,但并不是因为这次抗议,而是因为他们曾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要求在那里就餐,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第三,在这九名学生被开除之后,大部分(但并非全部)学生在同一天罢课,以表示抗议,但并没有出现全体学生“拒绝重新注册”的情况。第四,学生食堂从来没有被封锁过,只是由于一部分学生没有购买本学期的饭票,才没为他们提供服务。第五,尽管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确实先后三次动用大量警察维持秩序,但警察从来没有“包围”过校区。第六,马丁·路德·金被逮捕过四次,而不是七次;而四次中的三次都是在苏利文上任之前,与他毫无关系。第七,马丁·路德·金的家确实被炸过两次,但这两次都发生在苏利文上任之前,而且也根本不是警察干的;实际上,在爆炸发生之后,警察曾努力抓捕肇事者。[8]

在初审法院,法官认定广告构成“自成诽谤”且不属于豁免言论,所以指示陪审团:根据阿拉巴马州州法,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发表了该广告,且该广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则被告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广告中所包含的陈述完全属实。[9]鉴于被告《纽约时报》承认广告的内容并非完全属实,由12位白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在当时,50万美元不仅是阿拉巴马州历史上数额最高的一笔赔偿金,在全美国也是极为罕见的。

初审判决之后,《纽约时报》上诉至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出了初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问题,请求州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但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并没有支持《纽约时报》的主张。在此背景下,《纽约时报》和四位牧师只剩下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请求九位大法官撤销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1964年3月9日,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决,九位大法官们以全体一致的投票推翻了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判定本案中《纽约时报》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对于判决理由,大法官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布伦南等六位大法官认为:当原告为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且所涉事项为公共事务时,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在发表言论时怀有“实际恶意”(即被告明知其陈述虚假而故意说谎,或者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否则就不能得到损害赔偿。[10]布莱克、道格拉斯和戈登堡三位大法官则在协同意见中主张:根据第一修正案,批评官员是公民的绝对特权,即使他们蓄意造假,也不应受到处罚。

在代表多数派发表的判决意见中,布伦南大法官开明宗义地指出:“在本案中,我们第一次被要求去判定,宪法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是否意味着应当限制一州以诽谤为由,要求对政府官员提出批评的人支付赔偿。”[11]布伦南大法官继而详细地叙述了案情。然后,他写道:“我们撤销原判。我们认为,阿拉巴马州法院在政府官员因其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的诽谤诉讼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存在宪法缺陷,未能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确立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我们进而判定,本案中的证据从宪法层面来看不足以支持有利于被上诉人[即苏利文]的判决。”[12]

在判决理由部分,布伦南大法官首先指出了本案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如果将阿拉巴马州的诽谤法规则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批评者提起的诉讼,那么,由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最高法院确实曾在先前的案件中提到过,诽谤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是,本案与先前的案件不同,因为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州用诽谤法对付批评官员的行为,而这种情况是先例中不曾出现过的。而且,“决定此问题时,我们并不必然受任何先例、政策的影响。和煽动叛乱、藐视法庭、鼓吹违法、扰乱治安、传播淫秽等类型的言论相似,诽谤[法]也不能轻易豁免于宪法的限制。它必须符合第一修正案的标准”。[13](www.daowen.com)

布伦南指出,最高法院在先例中已经确立: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自由地发表意见的权利。[14]他援引了包括Stromberg案和Whitney案在内的若干案例,并得出如下结论:“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且广泛公开,哪怕这些讨论可能包括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在此背景下,我们考虑了本案涉及的问题。本案中[引起争议]的那则政治广告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15]

问题在于:本案中涉及的政治广告包含着一些不符合事实的陈述,而且确实有损苏利文等当事官员的名誉,这些“缺陷”是否会使它失去宪法的保护?布伦南大法官指出:对于个别细节的失实陈述,并不能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这是因为,“在自由辩论中,[对于事实的]错误陈述(erroneous statements)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breathing space),此类陈述就必须得到保护”。[16]为了说明这一点,他引用了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决议》的报告中所说的话:“对任何事物的正当使用,都是与某种程度的滥用分不开的;这种情形在新闻界表现得尤为突出。”他还援引了密尔在《论自由》中的论述,以说明不实言论在公共辩论中是难以完全避免的。[17]

那么,法院能否以诽谤为由,将批评官员的言论排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呢?在多数大法官看来,这一问题的答案也是否定的。仅仅是政府官员名誉受损这一事实,同样不足以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正当理由。早在1941年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就指出,不能为了维护所谓的法庭或法官的“名誉”而以藐视法庭罪追惩批评法官的行为。同样的要求,也可以适用于诸如民选市政专员这样的政府官员身上。“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不能仅仅因为它一针见血并且损害了政府官员的声誉而失去宪法的保护。”[18]

在澄清了上述两点之后,布伦南大法官继而把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与1789年的《反煽动法》联系起来。“如果事实方面的错误和诽谤内容均不足以解除宪法对批评政府的言论的保护,二者的结合自然也不足以解除这一保护。这是我们从关于1798年《反煽动法》的激烈辩论中汲取的教训。该法的存废之争,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澄清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义(central meaning)。”[19]判决书描述了《反煽动法》 所引发的广泛争议,并借助麦迪逊在这场争论中所持的观点来说明“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义”:“自由地、公开地讨论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乃是美国政体的一项基本原则。”[20]

与《反煽动法》不同,本案中涉及的并不是对发表言论者的刑事惩罚,而是要求其承担民事诽谤责任。在布伦南大法官看来,这一区别并不能为压制言论自由提供任何理由。“凡是州政府不能用刑法实现的目标,也不能用民事诽谤法实现。畏惧损害赔偿(如阿拉巴马州法院裁定的巨额赔偿)之心,或许比对刑事指控的畏惧,更能产生压制言论的效果。”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裁定的赔偿数额,是该州刑事诽谤法规定的最高罚金的1 000多倍。另外,民事诽谤诉讼缺乏刑事诉讼中的那些程序性保障。布伦南大法官指出:“不管报纸能否承受这样的判决,从而继续生存下去,本应充当公共批评之喉舌的报纸,从此将蜷缩在畏惧和胆怯的阴影之下,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空气中不可能有任何立足之地。”[21]

尽管阿拉巴马州的诽谤法允许被告通过证明自己所述属实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布伦南看来,这并不足以满足第一修正案的要求。“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情况全部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界的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则被禁锢的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这样的做法]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就算读者相信批评官方行为的言论是真的,或者事实上它也的确是真的,也未必能够保证这些言论的发表不受干扰,因为被告能否在法庭上向法官证明这一点还是个问题,并且他们也会担心这样做需要承担的费用。这种法规会削弱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22]

不过,布伦南同时指出,虽然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官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宪法保障所要求的联邦规则是: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职务行为提出的诽谤性错误陈述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作出虚假陈述的时候怀有实际恶意,即被告明知其陈述虚假,或者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23]在这里,布伦南实际上提出了一项新的诽谤法规则,也就是所谓的“实际恶意”规则。

接下来,布伦南讨论了如何将新规则用到本案中。他逐项检视了本案的一审证据,并判定:“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纽约时报》]确有‘实际恶意’的证据,不能达到‘清晰无误,令人信服’(convincing clarity)的宪法标准,因此,我们不能作出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判决。”[24]这是因为,《纽约时报》的员工也并不“明知”广告中的不实之处。事实上,他们之所以刊登那则广告,完全是出于对联署签名者的信任。刊登广告的行为,最多只能算疏忽大意,完全够不上“全然不顾其陈述是否属实”。

最后,布伦南指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诽谤责任,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有争议的诽谤广告“指涉且关系到”苏利文。[25]广告虽然批评了蒙哥马利市政府的一些行为,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针对苏利文本人的诽谤。如果承认这种联系,那么所有对政府政策的批评都可能被认为是对负责执行受抨击的政策的政府官员的诽谤。“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没有一家法院曾经支持……政府控告人民诽谤。”通过把对政府的批评(包括表面上看起来很客观的批评)转化为针对个人的诽谤,这种关于诽谤法的解释“规避了(宪法上的)难题”,因为“在这个国家没有一种法律魔术(alchemy),可以允许州法院仅仅因为官员说广告‘不仅针对我个人,而且针对其他市政专员和社区’,就把本应拒绝的诉求,转化为一个诉因”。[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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