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6月28日傍晚,三K党(Ku Klux Klan)在辛辛那提市郊外的一个农场举行集会。当地电视台的记者受邀前来对集会进行报道。从当天晚些时候电视台播放出来的画面及视频来看,集会现场并没有出现任何暴力行为,尽管确实可以看到戴着红头罩的人、武器、弹药,以及熊熊燃烧的十字架。集会视频中,大部分人所说的话都是听不清楚的,只是间或能听到一些辱骂黑人和犹太人的语言,例如,有人狂言“把犹太人赶回以色列”“活埋了黑鬼”。不过,有一个镜头,却清楚地记录了三 K 党的领袖克拉朗·布兰登伯格(Clarence Brandenburg)发表的演讲,其中他讲道:“就个人而言,我相信黑鬼应该被遣送回非洲,犹太人则应该滚回以色列去……三K党在俄亥俄州拥有的成员数量比其他任何组织都多。我们不是报复性组织,但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可能采取一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96]
布兰登伯格被指控犯罪。指控的法律依据是俄亥俄州于1919年制定的《工团主义犯罪法》。该法禁止宣传任何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非法的恐怖手段达成政治改革的主张。在俄亥俄州法院,布兰登伯格被定罪,并被判处1 000美元的罚金和1至10年监禁。布兰登伯格不服,以俄亥俄州《工团主义犯罪法》违宪为由,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1969年6月9日,最高法院通过了一份联合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宣布俄亥俄州的《工团主义犯罪法》违宪,并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在判决意见中,法院指出:俄亥俄州的《工团主义犯罪法》制定于1919年。自1917年至1920年,二十个州和两个准州地区(territories)制定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法律。1927年,最高法院在Whitney案中确认了加利福尼亚州《工团主义犯罪法》的合宪性,这部法律的文本与俄亥俄州《工团主义犯罪法》的文本大同小异。最高法院支持该法的唯一理由是:对于以暴力方式实现政治和经济变革主张的“宣传”(advocacy),会严重威胁本州的安全,所以州政府可以禁止这种言论。不过,Whitney案的判决已被后来的Dennis案等案件彻底抛弃。这些后来的判决所形成的原则是:对于那些鼓吹使用暴力或违反法律的宣传,除非其目的是煽动或引起即刻的非法行为,而且它确实可能煽动或引起这样的行为,否则宪法所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就不允许政府去禁止这类宣传。正如法院在1961年的Noto v.United States案中指出的,“[宣传]诉诸武力或暴力的道德正当性甚至必要性的抽象说教,与组织一个团体并使其中的成员坚定不移地实施暴力的行为,绝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一项法律不能把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那么它就不恰当地侵犯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它把被宪法豁免于政府控制的言论也一网打尽了。[97]
用这项标准来衡量,俄亥俄州的《工团主义犯罪法》不可能被认定为合宪。依据这部法律,只要被告“[主张]把暴力作为一种实现工业和政治革命的手段,提倡或教唆其责任、必要性及适当性”,或发表、传播或展示任何包含这类倡议的书籍或文章,或“试图示范、扩大或鼓吹工团主义犯罪理论的恰当性”,从而为暴力行动“提供理由”,或“自愿集会”并形成小团体以“教唆或鼓吹工团主义犯罪理论”,他就会受到法律惩罚。这部法律不区分简单倡议和对即刻违法行动的煽动,并且不加修饰地把前者定义为犯罪。无论是起诉书,还是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都将纯粹宣传和煽动立即采取非法行动等量齐观,未能填补法律关于该犯罪行为的空洞定义。[98]相应地,无论从法律自身的措辞还是从其实际适用情况看,俄亥俄州的《工团主义犯罪法》都旨在惩罚纯粹的宣传言论,并且通过刑罚而禁止仅仅为宣传某种行为而举行的集会。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99](www.daowen.com)
在协同意见中,道格拉斯大法官表示,他同意法院的判决,但还想另外补充几句。他回顾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的历史,进而指出:“如果仔细阅读本院使用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的那些判决意见,并分析该标准的实际适用情况,[我们将不得不感到]深深的忧虑。首先,言论所造成的威胁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但墨守现状的法官们却把它们看得非常严重——任何批评的声音都让他们感到紧张。其次,在Dennis案中,该标准已经受到严重的曲解和误用,使得对于马克思主义传播者的审判完全变成了一场在冷战背景下的政治审判,进而严重地腐蚀了第一修正案。”[100]以此为基础,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应该放弃“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一标准。
Brandenburg案在美国的言论自由司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起到了“破旧立新”的作用。它明确推翻了1927年Whitney案中的多数意见,并且确立了一个新的“煽动”标准——在被告宣称或鼓动人们从事暴力或违法行为的案件中,政府必须证明:(1)发表言论的人主观上有煽动暴力或违法行为的意图;(2)言论客观上能够鼓励或敦促听众实施此种行为;(3)结合具体情境来看,言论确实可能煽动或引起即刻的、非法的行为。该标准大大扩展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它不允许政府禁止或惩罚仅仅是抽象地宣传暴力的言论,因为此种言论不可能导致即刻的、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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