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共产主义运动在美国兴起和发展,引发了一场“赤色恐慌”(Red Scare),也促使国会于1940年通过了《外侨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该法也被称为《史密斯法》(Smith Act),因为其中最著名的条款——反煽动条款(anti-sedition section)——是由来自弗吉尼亚的议员霍华德·史密斯(Howard W.Smith)提出的。所谓“反煽动条款”,是指该法第2条,其具体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1)明知或故意地鼓吹、帮助、建议或教唆他人有责任、必要或需要,通过强力、暴力或谋杀政府官员的方式推翻或摧毁合众国内的任何政府;……(3)组织或帮助组织任何协会、团体或集会,来教唆、鼓吹或鼓励以强力或暴力方式推翻或摧毁合众国内的任何政府,或明知其目的而加入这类协会、团体、或集会。”[63]
虽然该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美国共产党的活动,但其矛头无疑是指向共产党的,因为当时美国共产党的核心主张之一,就是要以暴力推翻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不过,在国会通过《史密斯法》之后,美国参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战争期间,鉴于美苏之间的同盟关系,美国政府并没有大规模地动用《史密斯法》。仅仅在两个案件中,政府依据该法对当事人提起了公诉,而这两个案件都未能上诉到最高法院。[64](www.daowen.com)
不过,在二战结束之后,随着“冷战”的展开,联邦政府开始镇压共产主义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史密斯法》派上了用场:据统计,总共有141人因为违反该法而被起诉,其中有29人实际被判刑并且在监狱中服刑。[65]与此同时,美国国会还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共产主义运动的新法律:1947年的《塔夫托—哈特莱法》(Taft−Hartley Act),1950年的《国内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以及1954年的《共产党管制法》(Communist Control Act)等。下面将分析当时一些比较著名的案件,以期说明“颠覆”言论在美国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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